濟南律師張秀峰刑事案例研究
案情介紹:2023年4月,姬某在朋友圈看到代辦信用卡的信息,填寫好個人信息后讓其代辦。在辦卡過程中,對方稱銀行包裝信用卡需要本人辦卡走流水,后姬某將其補辦的兩行銀行卡和手機卡提供給對方。經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姬某其中一張銀行卡進賬流水89余萬元,其中涉詐資金5萬元。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姬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補查重報一次。
檢察院意見:雖經補偵,仍然認為公安機關指控的姬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不明確、證據不足,無法直接證實姬某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是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姬某不起訴。
實務中如何審查“主觀明知”?
1、重視對主觀要件的證明,克服客觀歸罪。要防止對幫信罪的主觀要件不加以證明,直接以客觀事實取代對主觀要件的審查。例如,辦案人員不能直接根據行為人出售“兩卡”的行為,得出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結論。
2、對于主觀明知的證明,必須合理運用刑事推定。①不能片面地依賴于某一項或某幾項基礎事實;②對于司法解釋列舉的推定明知的基礎事實不能進行僵化理解與適用;③不能用不具有常態關聯的基礎事實直接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如不能以行為人明知“兩卡”不能買賣,直接推定行為人明知他人是借用“兩卡”實施犯罪,因為二者之間不具有緊密的常態關聯,還需要其他證據、事實補充推理鏈條。
3、行為人主觀認識程度的證明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應遵守程序法上的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在無法充分證明行為人對被幫助者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具有蓋然性認識,無法排除行為人只有程度較低的可能性認識時,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幫信罪的主觀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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