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居民詹女士收到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判決書,一審判決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街道辦事處強拆她家房屋的行為違法,歷時一年多走過艱難的民告官之路,終于讓她見到了曙光。
據詹女士介紹:2023年8月18日,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街道辦事處發出通告,擬對她家所住的小區進行征收、征用、用來進行商業開發,打造特色商業水街(并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西林街道辦事處在未與她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包括未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等),竟然于2023年11月18日強行拆除了通往她家房屋的附屬建筑物、公用樓道(樓梯)以及原告房屋樓層以上的住房,并斷水斷電,西林街道辦事處的違法強拆行為造成她房屋處于危險狀態之中,房屋的嚴重損壞導致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包括房屋滲漏等),出入沒有樓梯,進出小區的入口等均被西林街道辦事處強行封閉,詹女士無法進家,只能露宿街頭。
一氣之下,詹女士將西林街道辦事處告上了宣州區人民法院。
宣州區人民法院在庭審中查明:詹女士位于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路宣城市康樂山莊商住樓1幢某室房屋在政府項目征收范圍內,該房屋不動產權證號為宣房地權證宣州字第00215###號,規劃用途為住宅;房屋結構混合;建筑面積73.13 m2。就該房屋的補償安置西林辦事處與詹秀英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2023年11月18日,西林辦事處自行組織實施了對詹秀英該房屋的附屬建筑物、公用樓道(樓梯)的強制拆除,后于2023年12月28日對該房屋進行整體強制拆除。
一審法院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西林辦事處自認系其自行組織強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故西林辦事處是案涉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是本案適格被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案涉房屋在被強制拆除前,雙方未就安置補償達成協議。被告西林辦事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具體實施征遷工作時不能超越其職權范圍,亦應遵守相關法律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實施機關、實施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西林辦事處作為行政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應提供其行為合法性的相關證據,在其未能提供該行政強拆行為合法性證據的情況下,應依法確認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故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位于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路宣城市康樂山莊商住樓1幢某室房屋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確認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街道辦事處于2023年12月28日強制拆除詹女士位于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路宣城市康樂山莊商住樓1幢某室房屋的行為違法。
為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點贊,本網認為:政府違法強拆行為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踐踏,是法治社會絕不能容忍的現象。從法律層面看,這公然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對于公民財產權保護的規定以及法定的征收拆遷程序。房屋等財產往往是公民畢生心血的凝聚,違法強拆使公民失去安身立命之所,導致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這種行為破壞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讓民眾對法治產生懷疑,動搖法治社會的根基。從民生角度而言,被強拆的民眾可能面臨流離失所的困境,生活陷入混亂與不安,家庭關系、社會關系也會因此受到極大沖擊,甚至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與不穩定因素,嚴重損害了政府在民眾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背離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政府本應是民眾權益的保護者,違法強拆行為必須得到糾正,相關責任人應被依法懲處,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與糾紛解決機制,確保拆遷行為在合法、公正、透明的框架內進行,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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