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是學校為了增強青少年體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而設置的一門必不可少的課程。學生通過參加各種類型的體育活動放松身心、鍛煉身體,然而,在體育課上也容易發生意外事件。若學生在體育課上運動時發生碰撞、受傷等意外事故,由誰來擔責呢?
日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某中學棒球課上,14歲的擊球手陽陽(化名)完成擊球后向一壘跑去,在校內塑膠跑道上,與伸手接球的一壘手昕昕(化名)相撞,昕昕因此受傷。
事發后,同學陪昕昕到校醫務室,醫務室采取冰敷護理。隨后,班主任電話聯系昕昕母親,告訴她昕昕手受傷了,并建議其帶孩子去醫院拍片確認傷情,同時詢問是由母親接孩子回家還是讓孩子坐校車回家,昕昕母親要求孩子坐校車返回。
當天課程結束之后,經過與昕昕母親聯系并根據其要求,學校工作人員自行駕車將昕昕送至醫院與其會合并隨即完成急診掛號,此時距離事發約一個半小時。昕昕入院后被診斷為骨折。
事后,昕昕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學校、陽陽及其家長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4萬余元,并要求學校公開登報賠禮道歉。
原告認為,首先,學校事前風險評估錯位,安排身高差異巨大的七年級學生昕昕和八年級學生陽陽一起上課;其次,學校在教師聘請、護具提供、場地安排上均存在過錯;事發后,學校未在第一時間對學生傷處進行緊急固定處理或送醫,電話中未詳細告知家長受傷情況,導致學生延誤就醫最佳時機。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另外,原告認為,陽陽完全可以采取減速避讓的方式避免撞擊,其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陽陽及其家長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陽陽及其家長共同辯稱,陽陽主觀上沒有侵害故意,也沒有違反運動規則。陽陽作為擊球員在揮棒擊中球后隨即跑向一壘,昕昕突然向陽陽方向伸手接球,雙方避讓不及,因此發生身體碰撞。
學校辯稱,昕昕受傷非因學校場地、器材問題等引發,屬于意外事件。就場地問題,原告苛求普通中學的非專業棒球興趣課程要在專業場地進行并穿戴專業護具和服裝是不合理的。此外,棒球少有身體對抗行為,同學之間存在身高、體重差異實屬正常,將其視為學校的管理疏忽亦不合理。就棒球教師問題,學校聘請的棒球項目體育兼職教師符合相關規定,教師行為不存在失職不當之處。事發后,學校的處置行為合理,并不存在拖延情況。
【以案說法】
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有二:第一,陽陽對昕昕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過錯;第二,學校在課程安排、事前風險預防與評估、事后處理救治等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與昕昕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爭議焦點一,事故發生時,陽陽并未如昕昕所述徑直與其故意相撞,而是因避讓不及,雙方相撞。在昕昕做出瞬間的接球動作時,難以苛求非屬專業運動員的陽陽及時做出有效避讓行為。因此,陽陽對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對于爭議焦點二,首先,學校安排相近年級學生共同開展課程并無不當,對于并非以身體對抗為主的棒球運動,身高體重差異并非校方在課程安排時應重點考慮的內容。
其次,學校在事前風險預防及評估上并無過錯。學校在教師聘請上并無過錯,教育部允許并鼓勵體育系統的有關體育工作者在滿足基本條件的情況下,至學校擔任體育兼職教師,學校聘請的教師具備上海市青少年體育教練員資質證書,并在全國、上海市棒球比賽中均有較好賽績,且在上課過程中盡到了安全教育義務。
此外,護具、場地與本案損害結果發生無因果關系。根據《中國棒球協會關于印發2022年全國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的通知》,即便在專業性比賽中,亦未對一壘手的護具提出強制要求。學校能否提供標準比賽場地與本案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損害后果系因撞擊產生,與場地選擇無關。
最后,學校在事后處理及救治上流程合規、及時,并無過錯。校醫務室非專業醫療機構,建議昕昕及時就診以明確傷情并無不當,且事發后,昕昕在不到一個半小時內完成急診掛號,并無拖延情況。
綜上,某中學對于昕昕的損害后果亦無過錯。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中小學是未成年人較為集中的場所,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容易發生的地方,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學校應對學生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未成年人對事物的認知、判斷能力有限,無法充分認識所面臨的危險及采取合適的避險方法。因此,相關法律特別強調中小學校要采取措施保護學生的安全。
在校園體育運動安全事故中,事前危險因素多涉及運動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運動場地可能存在的風險。針對前者,學校要通過安全教育的方式盡到提示義務,如在部分球類運動中,提示學生盡可能避免惡意沖撞。針對后者,如在學校進行場地清潔后,要告知學生盡量避免場地濕滑帶來的風險等。對于已發生的事故,學校負有及時止損、合理救助的義務。
二、不可過度加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
社會生活應在保護合理限度內的安全及基本的運轉效率之間獲得動態平衡,不可為杜絕任何意外風險而過度犧牲整體效率,應在合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與不過度加重校方的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取得平衡。學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雖屬分內之責,但過分加重學校安全保障義務,可能導致學校開展相關體育活動成本過高,為防止“出事”而“不敢放孩子玩耍”,無法讓多樣化體育運動惠及更多學生,阻礙了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在本案中,學校在合理范疇內已盡到相應的危險因素告知義務、風險防范義務和救助義務等,因此,學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校園安全須共同守護
家庭和學校要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相互的理解和配合,助力青少年身心健康、茁壯成長;家庭、學校、司法保護要協同配合,讓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達成統一,鼓勵學校正常有序開展體育活動。
此外,可以通過學校組織或鼓勵學生自愿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降低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經濟負擔。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案例編寫:徐匯區人民法院 張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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