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游戲產業迅猛發展,2023年全國網絡游戲產值達3029億元,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引擎。作為中國網絡游戲產業重鎮,上海在2023年的網絡游戲產業總銷售收入達到了1445億元,同比增長13%,在全國游戲收入排名前50的企業中,上海企業占據24%。但是在網絡游戲產業高速發展,知識產權價值不斷顯現的同時,侵權行為也層出不窮。
為積極回應網絡游戲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切實保障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上海法院近年來審理的22起涉網絡游戲典型案例,總結提煉裁判思路,匯編形成本指引,以期為網絡游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更為直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示,同時也為轄區法院審理涉網絡游戲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借鑒。
其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0起知識產權案例入選,入選數量居全市基層法院第一,一起來看看吧!
目錄
案例2: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的作品定性及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案例3:侵害網絡游戲組成元素著作權的認定
案例4:網絡游戲平臺經營者過錯的認定
案例10:將權利人注冊商標設置為顯性關鍵詞行為性質的認定
案例11:將權利人注冊商標用于描述網絡游戲特點的正當性判斷
案例15:網絡游戲商業代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案例16:網絡游戲直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案例17:將有一定影響的游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使用構成仿冒的認定
案例18:利用他人作品知名度為網絡游戲引流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
案例19:銷售虛擬定位插件破壞網絡游戲公平性行為性質的認定
/案例2/
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的作品定性及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裁判要旨
網絡游戲在運行過程中隨著玩家的操作呈現連續動態畫面、聲音等多媒體信息,可以作為視聽作品進行保護,并通過比對兩款游戲情節表現中的地圖的等級設計、角色技能、武器、裝備的屬性等來判斷兩款游戲在視聽作品方面的相似度。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
合議庭:倪紅霞、葉菊芬、黃文雅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90號
案件概要
“奇跡MU”(以下簡稱權利游戲)是韓國網某公司開發的一款網絡游戲。原告壯某公司經授權獲得中國地區的獨占運營權及維權權利。2013年,被告碩某公司開發網頁游戲“奇跡神話”(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游戲)并獨占性授權被告維某公司運營。壯某公司認為,碩某公司開發、維某公司運營、哈某公司推廣的被訴侵權游戲在地圖名稱、地圖的俯視圖及場景圖、角色及其技能、武器和裝備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對權利游戲享有的著作權,且三被告的宣傳推廣行為構成仿冒、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壯某公司經授權享有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運營權利游戲的權利,有權以自身名義就侵害該游戲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就游戲整體畫面而言,當玩家開啟操作時,游戲引擎按照其軟件的功能設計調用圖片、音像、故事情節、界面設計等游戲素材并在屏幕終端呈現出文字、圖片、聲音等組合而成的畫面,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從整體畫面的表現形式上看,隨著玩家的操作,游戲人物在游戲場景中不斷展開劇情,所產生的游戲畫面由圖片、文字等多種內容集合而成,并隨著玩家的不斷操作而出現畫面的連續變動,上述游戲畫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通過電腦進行傳播,具有和電影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故權利游戲的畫面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游戲畫面由游戲人物、怪物等在游戲場景中不斷展開一系列情節而呈現的連續畫面所構成,其中情節表現為地圖的等級設計、角色技能、武器、裝備的屬性、怪物的戰斗力等,可以通過比對兩款游戲的上述素材來認定二者的相似度。經比對,被訴侵權游戲的整體畫面與權利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權利游戲發布時間早于被訴侵權游戲,碩某公司開發出與權利游戲實質性相似的網絡游戲,侵犯了壯某公司對權利游戲整體畫面享有的復制權。碩某公司授權維某公司運營該游戲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壯某公司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鑒于碩某公司、維某公司同時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碩某公司、維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10萬余元。一審判決后,碩某公司、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關于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予以維持,并據此判決被告碩某公司、維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基于壯某公司撤回關于仿冒的一審訴訟請求而對經濟損失賠償金額酌情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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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項。
/案例3/
侵害網絡游戲組成元素著作權的認定
裁判要旨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網絡游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對構成作品的網絡游戲角色等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元素享有著作權。
在判斷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侵犯權利人作品著作權時可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抗辯”規則,即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權利人又舉證證明行為人具備了接觸權利作品的較大可能或者已經實際接觸權利作品的情況下,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其系獨立創作,否則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對權利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82169號
合議庭:杜靈燕、張毅、孫寶祥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39號
案件概要
韓國某公司系網絡游戲“龍之谷”(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的著作權人,其將該游戲在中國大陸的運營、發行等相關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及獨立維權等權利授權給原告數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2012年5月8日,數某公司的關聯公司與被告米某公司簽訂“龍之谷”宣傳電影制作和推廣合同,授權米某公司以權利游戲為藍本拍攝三部電影。合同簽訂后,米某公司根據上述合同改編拍攝的第一部電影《龍之谷:破曉騎兵》于2014年7月上映。因米某公司的違約行為,數某公司的關聯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其發送律師函,表示終止與其的合作關系。數某公司發現米某公司作為電影出品方于2016年8月上映的電影《精靈王座》(以下簡稱涉案電影)中,大量使用了權利游戲中的美術作品。因此,數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米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通常情況下,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人不僅就權利游戲的軟件程序享有著作權,亦對該軟件經過運行后所產生畫面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權。韓國某公司就權利游戲軟件程序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韓國某公司就權利游戲軟件運行后所呈現的角色形象等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就游戲軟件的許可而言,雖然涉案授權書約定韓國某公司授權數某公司的標的僅為全部計算機程序和文檔,但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上述授權標的應包含了權利游戲軟件運行后所產生的角色形象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從授權書的簽訂目的來看,韓國某公司授權數某公司運營權利游戲并進行維權,如果授權標的不包含相關角色形象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則數某公司對游戲運營過程中的相應侵權行為將無法進行維權,難以保證游戲運營方的基本權利。其次,米某公司在收到關于終止合作的律師函后三個月內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權利義務已終止,米某公司已無權使用權利游戲相關要素拍攝和宣傳推廣涉案電影。涉案電影中的部分角色和場景使用了與權利游戲實質性相似的人物形象或者場景,且雙方曾就權利游戲改編電影進行過合作,米某公司于授權終止后仍使用涉案侵權人物形象或者場景,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根據“接觸+實質性相似-合法來源抗辯”規則,米某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數某公司相關游戲元素復制權、改編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的侵犯。法院判決米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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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
/案例4/
網絡游戲平臺經營者過錯的認定
裁判要旨
網絡平臺以其僅提供被訴侵權游戲下載,不參與被訴侵權游戲開發及運營為由,認為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應通過審查權利游戲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網絡平臺對被訴侵權游戲的介紹、宣傳及推廣程度,以及網絡平臺與被訴侵權游戲開發運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等,判斷網絡平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案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
合議庭:金民珍、徐俊、孫閆
案件概要
“守望先鋒”(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系原告暴某公司開發的PC端第一人稱視角多人在線射擊類游戲,原告網某公司經授權在中國運營該游戲。被告四某信息公司開發、制作、傳播、運營和營銷一款同樣為第一人稱視角多人在線實時競技的射擊類手游“英雄槍戰”(以下簡稱被訴侵權游戲),被告四某股份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提供被訴侵權游戲手機端程序的下載對話框。兩原告訴至法院,稱兩被告大量抄襲、使用權利游戲元素,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訴侵權游戲與權利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兩原告對權利游戲整體畫面享有的著作權。在案證據顯示,四某股份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不僅提供被訴侵權游戲的下載鏈接,而且設置了被訴侵權游戲專區,且專區內設有不同板塊,包括游戲資訊、攻略心得、視頻攻略、專區大全、領取禮包等,是對于被訴侵權游戲的全面介紹、宣傳及推廣。該游戲專區系由四某信息公司上傳并自行設置相關版塊及內容,且兩被告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可以認定在被訴侵權游戲的整體運營方面,兩被告之間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故法院認定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0萬元。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后均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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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十項、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案例10/
將權利人注冊商標設置為顯性關鍵詞行為性質的認定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將權利人注冊商標設置為搜索引擎顯性關鍵詞,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鏈接指向的被訴侵權游戲與權利商標存在特定關聯的,構成商標侵權。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1號
合議庭:楊捷、李加平、孫寶祥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522號
案件概要
原告玄某公司在第9類的計算機程序、計算機游戲軟件等商品上注冊“凡人修仙傳”商標。被告暢某公司利用“凡人修仙傳同名游戲”等字樣在搜狗搜索中設置關鍵詞推廣鏈接,鏈接至其游戲“風云無雙”。玄某公司認為暢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請求判令暢某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暢某公司在“搜狗搜索”網站上刻意設置關鍵詞為“凡人修仙傳”的推廣鏈接,指向其“風云無雙”網絡游戲,主觀上具有將其選定的上述關鍵詞作為區別、指示其推廣的商品來源的目的。涉案推廣鏈接標題的長度較短,“凡人修仙傳”字樣為標題的主要部分、顯著部分,明確指示了推廣鏈接的游戲是“凡人修仙傳”改編的游戲,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屬于商標性使用。雖然相關公眾點擊該推廣鏈接后指向的暢某公司網站信息中并不存在“凡人修仙傳”的內容,但設置該關鍵詞行為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該鏈接指向的網站與玄某公司存在關聯。暢某公司在與玄某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故法院判決暢某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7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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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九條、第十條。
/案例11/
將權利人注冊商標用于描述網絡游戲特點的正當性判斷
裁判要旨
將權利人游戲商標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原料或者內容、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以善意且必要方式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
案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82168號
合議庭:杜靈燕、張毅、孫寶祥
案件概要
原告數某公司經授權引進“龍之谷”游戲(以下簡稱權利游戲),并經許可獨占使用“龍之谷”注冊商標。2012年,原告關聯公司藍某公司與被告米某公司簽訂電影制作和推廣合同,授權該司以權利游戲為藍本拍攝三部電影。第一部電影《龍之谷:破曉奇兵》于2014年上映。2015年6月,某微信公眾號中介紹了電影《龍之谷:精靈王座》(以下簡稱涉案電影)。因電影利潤分成產生糾紛,藍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兩次發函給米某公司,稱對方嚴重違約,米某公司2015年8月后已無權繼續使用權利游戲相關素材進行電影制作。2015年10月后,米某公司將涉案電影名稱修改為《精靈王座》。根據數某公司2016年2月至12月期間取證,米某公司在宣傳涉案電影時發布的室外廣告為“精靈王座 8月19日全國上映《龍之谷·破曉奇兵》原班人馬打造”。宣傳文章中稱:“《精靈王座》投資4000多萬,它的前身《龍之谷:破曉奇兵》在網站上已經有三億的點擊量”等。故數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米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米某公司將“龍之谷”作為電影名稱使用的行為均發生在2015年7月之前,該行為系米某公司履行與藍某公司合同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宣傳海報中使用“《龍之谷·破曉奇兵》原班人馬打造”字樣,只是客觀描述米某公司所獲得授權的第一部電影《龍之谷:破曉奇兵》的名稱,不構成對“龍之谷”標識的商標性使用,未侵害數某公司商標權。但米某公司將《龍之谷:破曉奇兵》宣傳為涉案電影的前身,凸顯了兩部電影之間存在第一部、第二部或者前傳、后傳之類的關聯性,不當攀附了權利游戲的知名度,從而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兩部電影均根據權利游戲改編拍攝,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故法院判決米某公司停止虛假宣傳、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4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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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案例15/
網絡游戲商業代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裁判要旨
組織商業化、規模化游戲代練行為,以權利人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影響競技公平、數據安全以及游戲運營,侵害權利人、游戲玩家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
合議庭:吳智永、倪紅霞、袁田
案件概要
原告騰某公司是“王者榮耀”游戲(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的著作權人,授權原告騰某計算機公司獨家運營該游戲。游戲配有“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的時間段內登錄游戲。被告北某公司運營的“代練幫APP”以發單返現金、設立專區的形式引誘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化的游戲代練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權利游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權利人的游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措施進入游戲并賺取費用。“代練幫APP”通過安全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從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收益。兩原告以北某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開發運營的權利游戲落實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的要求,其基于此獲得的良好商譽應受法律保護。北某公司通過“代練幫APP”組織商業化的代練服務,致使權利游戲的實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落空,妨礙網絡游戲運營秩序,不利于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代練幫APP”組織商業化、規模化游戲代練行為,將兩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綜上,法院判決北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98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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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案例16/
網絡游戲直播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裁判要旨
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對網絡游戲進行實時直播或者錄播,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權利人合法經營利益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號
合議庭:許根華、邵勛、李加平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號
案件概要
“DOTA2”游戲是世界知名的電子競技類網絡游戲。原告耀某公司承辦了某年的“DOTA2”游戲賽事,并對賽事享有獨家的視頻轉播權。被告斗某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經營的網站全程、實時直播了“DOTA2”游戲亞洲邀請賽,直播時間持續近1個月,直播比賽共80場,其在直播時還擅自使用耀某公司的標識。耀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斗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斗某公司明知涉案賽事由耀某公司舉辦、耀某公司享有涉案賽事的獨家視頻轉播權,在未取得任何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向其用戶提供涉案賽事的部分場次比賽的視頻直播,其行為直接損害了耀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網絡游戲直播網站行業的正常經營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對耀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斗某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耀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10萬元。一審判決后,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斗某公司未對涉案賽事的組織運營進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視頻轉播權的許可,卻免費坐享耀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組織運營的賽事所產生的商業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其實際上是一種搭便車行為,奪取了原本屬于耀某公司的觀眾數量,導致其網站流量嚴重分流,影響其廣告收益能力,損害其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弱化其網絡直播平臺的增值力。因此,斗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耀某公司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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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
/案例17/
將有一定影響的游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使用構成仿冒的認定
裁判要旨
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且具備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顯著特征的游戲名稱等商業標識,可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對“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審查,應綜合考慮游戲的發行時間、地域范圍、宣傳情況、所獲榮譽、玩家群體等因素。對“具有區別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審查,應綜合考慮標識本身的含義、外觀、游戲開發運營主體的持續投入情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游戲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
合議庭:倪紅霞、葉菊芬、李加平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22號
案件概要
“使命召喚”游戲(以下簡稱權利游戲)是一款由原告動某公司最早于2003年發售的第一人稱射擊系列網絡游戲。2013年,動某公司分別在第9類和第41類注冊了“使命召喚”商標。2014年1月,動某公司就“blob.png”美術作品在國家版權局獲得登記。2015年3月,被告華某公司以買斷方式引進電影《狙擊槍手》,并委托被告長某公司對該影片進行漢語譯制。2015年5月,該電影更名為《使命召喚》(以下簡稱涉案電影),并于同年9月18日在國內影院發行。至2015年10月17日下映,獲得票房398萬余元。2015年12月,被告聚某公司獲得涉案電影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聚某公司官網上有涉案電影的劇照、簡介及播放,在電影預告片中顯示的片名“使命召喚”字體與動某公司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字體相同。涉案電影官方微博上發布的劇照中亦使用了與動某公司主張著作權的“使命召喚”相同的文字字體并進行了相應宣傳。動某公司以各被告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公司為吸引觀眾以獲得高票房收入,未經動某公司許可,擅自將知名游戲的名稱“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使用,并通過發布預告片、海報、微博等形式進行大量宣傳,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長某公司是涉案電影的譯制方,涉案電影更名為《使命召喚》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亦未獲取票房收益,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華某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動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60萬元。一審判決后,動某公司及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游戲自2003年起已連續發行16部。2005年起,我國國內多個主流游戲雜志及網絡對該游戲進行了大量介紹和宣傳,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游戲商品。權利游戲進入中國后,即以“使命召喚”作為其中文名稱,該中文名稱已經與權利游戲及其權利游戲的制作者相關聯,成為相關公眾區分權利游戲及權利游戲來源的主要標識。華某公司在涉案電影官方微博上發布的部分內容中,多次提及權利游戲,并且在出現相關評論時,華某公司不但不予以澄清,反而在其微博上使用與涉案美術作品相同的“使命召喚”字樣,將涉案電影和權利游戲相關聯,進一步加深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具有攀附權利游戲商譽的主觀惡意。相關公眾的上述評論,足以證明其已經產生了涉案電影與權利游戲具有特定聯系的混淆和誤認。華某公司將“使命召喚”作為涉案電影名稱,不屬于對于“使命召喚”這一詞語的合理使用,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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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案例18/
利用他人作品知名度為網絡游戲引流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
裁判要旨
將與他人知名影視劇近似的名稱作為游戲名稱、使用知名人物形象作為游戲圖標、介紹稱該游戲系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使相關公眾看到游戲名稱、圖像及內容介紹后第一時間即聯想到該游戲與他人知名作品間存在關聯,易對相關玩家產生誤導,繼而提高游戲的關注度和下載量,搶占游戲市場和吸引玩家,應認定為明顯具有通過攀附作品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屬于虛假宣傳的行為。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33298號
合議庭:倪紅霞、陸光怡、王瀟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911號
案件概要
原告玄某公司系小說《慶余年》的著作權人。原告盛某公司經授權開發“慶余年”手游(以下簡稱權利游戲)并授權原告數某公司運營推廣。被告奇某公司在其運營的一款游戲中使用“慶余年記”“慶余紀手游”“慶余紀”“慶余皇朝”等作為游戲名稱,尤其突出“慶余”文字,在多個平臺上提供下載,該游戲與權利游戲無任何關聯。奇某公司還將“慶余年”作品中的“五竹”經典人物形象作為游戲圖標使用。三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奇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慶余年”并非固定搭配詞語,隨著電視劇《慶余年》的播出和同名手游的大量宣傳,“慶余年”名稱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知名度。在盛某公司、數某公司發布推出權利游戲、并在電視劇《慶余年》播出后不久,奇某公司即在第三方游戲網站上介紹、提供權利游戲下載,但未使用游戲的真實名稱,而使用與“慶余年”相似的游戲名稱及與“五竹”人物頭像基本相同的圖標,或在人物頭像中使用“五竹”的蒙眼特征,并在多個網站中介紹“慶余紀”是一款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游戲。這種宣傳方式使相關公眾看到游戲名稱、圖像及內容介紹后第一時間即聯想到該游戲是否與“慶余年”存在關聯性,易對相關玩家產生誤導,繼而提高游戲的關注度和下載量,搶占游戲市場和吸引玩家,以此獲得更高的收益。奇某公司明顯具有通過攀附“慶余年”作品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和過錯,其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奇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2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奇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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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一款。
/案例19/
銷售虛擬定位插件破壞網絡游戲公平性行為性質的認定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明知其插件可用于侵權用途的情況下,為謀取自身利益,通過主動宣傳、推廣的方式,鼓勵、引誘用戶不正當使用其插件,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對不正當性的判斷,應綜合考慮被訴侵權商品或者技術是否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行為人是否存在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故意以及權利人可否通過適當技術手段消除行為人行為所帶來的影響等因素。
案號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73840號
合議庭:徐俊、姜廣瑞、徐弘韜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民終489號
案件概要
“一起來捉妖”游戲(以下簡稱權利游戲)系原告深圳騰某公司、重慶騰某公司開發的首款AR探索類手游。被告諶某某通過多種渠道大量銷售虛擬定位插件,該插件通過改變手機定位數據欺騙游戲定位系統,使用戶無需改變物理位置即可借助虛擬定位的改變而獲取游戲資源。諶某某還將使用該插件的操作教程錄制視頻,通過被告幻某公司運營的平臺進行宣傳推廣。受該插件影響,應用市場的權利游戲評論區內出現諸多用戶的負面評價。兩原告認為,諶某某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權利游戲的公平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幻某公司則在客觀上擴大了被訴侵權行為的后果。因此,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諶某某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準確的地理位置是權利游戲核心玩法得以實現、用戶粘性得以增強的基礎,亦是兩原告實現增值業務收入的重要途徑。諶某某銷售的虛擬定位插件隨意修改用戶手機系統的位置信息,欺騙游戲定位系統,嚴重破壞游戲的公平性,降低了用戶對該游戲的粘性,也破壞了網絡游戲領域的競爭秩序,對兩原告及用戶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此外,涉案插件的應用場景僅限于修改手機系統的真實定位數據,不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兩原告亦無法通過適當技術手段消除該插件造成的不利影響。諶某某主動宣傳涉案插件用于游戲作弊并誘導用戶購買,主觀上具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故意,被訴侵權行為客觀上亦有違網絡游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判決諶某某停止侵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諶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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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
來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號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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