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捕。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其在與被害人李某發生爭執時造成李某死亡。張某騎電動自行車與李某發生口角,李某先動手打了張某。張某還擊,導致李某摔倒并重傷,最終因顱腦損傷去世。張某承認自己的行為,但辯稱沒有故意傷害的意圖,認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在爭執中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傷,最終判決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爭議焦點
對于輕微毆打導致他人死亡,應認定為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三、裁判理由
輕微暴力行為導致死亡的案件需分析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因果關系成立,需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來判斷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不希望導致死亡,但其實施的打擊行為具有一定的攻擊性,且應承擔避免對方受傷的注意義務。法院認為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
此外,張某的行為并未表現出故意傷害他人的意圖,且死亡結果與其直接打擊無明顯因果關系。綜合考慮,法院認為將張某定罪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更為合理,符合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
最終,法院維持原判,認為張某的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量刑適當。#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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