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天津市紅橋區法院(2023)津0106民初10132號民事判決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證據采信不當等問題,具體如下:
一、關于向所謂的第三者轉賬的認定錯誤
判決書第17頁上段:根據(2020)津紅橋證經字第 90 號公證書中上訴人微博記錄的內容顯示,2016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2 月 14 日,被告分別轉給第三者 1314 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被告轉給第三者 777 元,被告應就上述金額給付被上訴人 1702.5 元;
1、證據不足,身份不明:一審法院僅憑轉賬記錄就認定收款方為第三者,且未提供任何關于該第三者身份信息、與上訴人的關聯關系等證據。這種認定方式缺乏事實依據,無法證明這些轉賬與婚外情或不當財產轉移有關。
2、金額微小,性質不明:即使這些轉賬確實存在,但金額如此微小,無法直接推斷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嚴重侵害。這些轉賬可能涉及多種可能性,如朋友間的正常往來、償還借款等,一審法院未對這些可能性進行充分調查和考慮。
3、法律依據缺失: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就這些微小金額的轉賬支付高達81%的補償給被上訴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并未規定此類小額轉賬需承擔如此高額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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