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設的一個新罪名,其被歸類在“妨害司法罪”中。該罪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客觀上制止了一些虛假訴訟的行為,但同時在一些案件中也引發了爭議。
根據法條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何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9月26日)對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司法解釋中,將“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列入其中。
同時,該司法解釋還將“致使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歸類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至于該行為究竟是落在妨害了司法秩序,還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上,并沒有明確。
由此可見,實踐中出現的一些通過執行捏造事實作出的公證債權文書實施違法或違規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但是,2021年11月1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的通知》第64條規定,“對于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非法目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于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這個司法文件的頒布,是在上述虛假訴訟司法解釋頒布之后。
對該司法文件進一步理解,如果對捏造虛構事實辦理的公證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卻沒有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是否應當認定為申請公證債權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應當說,根據該司法文件的規定,如果缺乏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則不應當認定為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事實上,這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不一致。因此,這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一個問題,即確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是否須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條件?
可能有觀點會認為,即便2021年11月1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的通知》第64條規定已經明確將“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作為認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構成虛假訴訟的條件之一,但是,該司法文件是針對民法而言的,并非刑法上的虛假訴訟。刑法上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罪,并不需要以此為條件。
我認為,這很難說得通,很難令人信服。首先,刑法中的虛假訴訟,就是指民事訴訟。其余的諸如行政訴訟等,均不屬于虛假訴訟罪的范疇。既然僅指民事訴訟,那當然需要結合民法的相關規范予以綜合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個沒有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其權益的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行為,民事法官將會根據該司法文件,將其認定為不構成虛假訴訟,自然也就不會將其移送到公安機會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虛假訴訟罪。如果此時刑法堅持認為,該行為就是構成刑法上的虛假訴訟罪,則在實踐中會造成互相矛盾,甚至難以執行的情形。
其次,該司法文件的頒布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即對所有法院均具有指導效力。而任何虛假訴訟罪的判定,最終將由法院來最終判定,而非公安和檢察院。因此,各級法院在判定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與否時,應當以該司法文件為指導。
最后,如果刑法上認為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罪,盡管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但“妨害司法秩序”,則將缺乏明顯的法律依據。因為司法解釋將其歸類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并沒有明確認定該行為就是妨害司法秩序。(文章內容來自微信公眾號@我是孟律師,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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