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近期,一起網絡上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內容涉及《存量房買賣合同》、《收條》、《授權委托書》、《職代會決議》、《詢問筆錄》等證據,均不是當事人曾夫本人所簽,也未授權他人代簽,還查明周芝能沒有支付購房款,足以排除《存量房買賣合同》等文件的真實性。
據網絡上揭露,1998年7月29日,曾夫注冊設立,企業性質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貴陽火車北站裝卸大隊”。2001年4月9日,貴陽市國土局劃撥了貴陽市云巖區北站街1號地塊189.96㎡給裝卸大隊修建辦公商業用房,原土地證號為“筑國用(2001)字第0115號”。曾夫在該地塊上修建了第一層商業用房173.71㎡和第二層住宅182.99㎡,第三至五層住宅548.9㎡,并辦理了第一至二層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2007年8月6日,因企業改制需要,曾夫作為甲方與周某能作為乙方簽訂了《房屋出售協議》并共同前往國土局咨詢房屋轉讓事宜,被告知劃撥用地不能轉讓,雙方遂終止履行該協議。2008年5月28日,周某能、但小平偽造《存量房買賣合同》,又偽造了落款日期為2007年8月18日的《收條》和落款日期為2008年5月30日的《授權委托書》,私自亂用公章,逃避法律規定向貴陽市房屋產權處辦理涉案房屋的交易登記及不動產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權益。(詳見網絡鏈接:《周芝能偽造公文“吞噬”他人房產后仲裁委竟然助紂為虐》)。
首先,從法律上講,如果偽造他人簽名和第三人訂立合同,然后詐騙錢財的,就會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明顯偽造公文等問題,根據《刑法》第280條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部門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文是指通過偽造、編造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印章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目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這也是網絡上,中國著名刑法專家高某暄教授提到的法律責任問題,由此不難看出當事人曾夫的房產被肆意簽字和偽造公文進行變賣掠奪,且沒有收到任何房款,這明顯與法律規定的合法買賣格格不入,徹底的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更是嚴重的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這起案件的發生,應該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對于私自簽字和偽造公文等侵害他人利益的問題進行嚴厲查處,并移送G安部門。
其次,作為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應該嚴格執行仲裁的公平、公正、公開性,尤其是證據的使用和簽字確認都需要本人到場,才能更好的體現仲裁委的公正性程序。
據網絡上報道,2010年5月6日,曾夫向貴陽中院起訴,請求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2010年5月20日,貴陽中院作出(2010)筑民一特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以曾夫向云巖法院訴請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被駁回起訴后,未上訴為由不予審查,以《存量房買賣合同》中仲裁條款有效為由,駁回曾夫申請。
曾夫認為,云巖一審駁回曾夫請求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的起訴,沒有進行實體審理,貴陽市中院不得據此拒絕審查。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執法單位作出裁定。”,貴陽中院有權對仲裁條款的效力進行審查,且應當審查仲裁條款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據此裁定確認管轄單位。
隨后,曾夫向貴陽市偵查部門報案,案件一拖四年多,直到2014年6月4日,才下達終止筆跡鑒定書給曾夫,原因系沒有通知曾夫提供筆跡檢材。2014年6月19日,曾夫再次就本案向云巖區檢方、信訪等部門申訴、報案;2015年9月1日,云巖區檢方答復“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周芝能、但小平的行為涉嫌犯罪”。2015年9月12日,曾夫再次就本案向云巖一審起訴。此后,曾夫一直向以上部門反映、控告。
2024年12月3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院又駁回了當事人曾夫的申請:依法撤銷貴陽仲裁委員會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22)貴仲字第 1083號裁決書。
由此不難看出,曾夫多年來的控告還是“小胳膊擰不過大腿”,該案件的發生應該得到G安和檢方的徹底介入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倒查,才能更好的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態度,徹底查清事實,嚴懲犯罪嫌疑人!維護法律的尊嚴,更是維護公平、正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當初幫他們辦理房租手續過戶的工作人員,應該進行嚴厲追責,如此嚴重性的過戶房產問題,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到場確認簽字就給過戶了,這無疑是法律工作程序上的缺陷,是陷入糾紛的參與者!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是誰幫助過戶的,誰就應當受到處罰!并且一切經濟損失問題應該追究責任賠償,更需要配合調查!
據網絡上報道,但小平竟然還當著曾夫的面說:你將此事反映到哪里?我就用錢“擺平”到哪里?你為此事花一塊錢,我就用一萬塊錢來“擺平”!如此囂張的口氣,不得不讓人想到為什么他偽造假合同、假授權書、假收條、假會議紀要……一、二審以及仲裁委等部門為何都能一路“綠燈”,他們的“背后”肯定存在著不可告人的私下“交易”!
由此不難看出,這無疑是在對法律的挑釁,更是踐踏法律的尊嚴,現今國家反腐倡廉深入打擊,竟然還會有人動用金錢開路,無疑暴露出該房屋存在過戶方面的問題,嚴重的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不嚴查、嚴辦和嚴判都不足以解析法律上的公平和正義!
網絡上明確指出,裝卸大隊的房產被周芝能非法占有后何時才能歸還?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具體的法律程序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還涉及到不同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和執行力度。
對于該案件的發生,希望當地能夠成立公、檢、法等聯合調查組,針對該案件的發生進行徹底的查處,對于當事人曾夫的房產返還和經濟賠償給予高度重視,徹底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辦實事,牢記使命,不忘初心,人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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