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犯罪事實是怎么形成的
以前我們分享過法律事實并非真相,這一點大家都能有清楚認識。那么,請再思考一個問題:證明犯罪的法律事實是怎么形成的?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是漸進的,從局部到整體的過程,法律事實的形成亦然。從訴訟階段來看,偵查階段收集證據,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和運用證據,證明犯罪并用于起訴,審判階段判斷證據,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定罪處罰。呈現出來的就是“材料→證據→定案證據”的審查認定過程。
證據從收集階段開始,那么以何標準和方向開展收集工作的呢?答案是法律標準。具體而言就是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導向的證據收集審查和判斷過程。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觀要件,也就是犯罪構成要件。比如故意殺人罪,應當滿足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結果。對于自然犯容易理解其犯罪構成要件,但對于法定犯可能就需要下功夫分析其構成要件,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僅看刑法規定,可以輕易得出其犯罪構成要件嗎?不太容易。再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僅不能輕易看出,而且在司法認識還存在認定不唯一的情況。
講到這里,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認識,收集、審查和判斷證據,必須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導向,也就首先要求犯罪構成要件規范且清晰。
先說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清晰明了是不是就可以輕易地認定犯罪了呢?當然不是。比如受賄罪,犯罪構成要件清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賄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的認定就存在很多爭議。例如,林甲父親是某國有銀行行長,請托人申請貸款但條件不符合,便給林甲財物請其幫忙。林甲就為請托人的貸款向其父親說好話,但并未告訴其父親收受財物的事情,最后請托人也獲得了貸款。司法中存在三種認識:第一兩人均構成受賄罪,第二父親不構成,兒子構成受賄。第三均不構成受賄罪。
你看犯罪構成要件清晰,查明的事實卻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前述案例中就是林甲父親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索賄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為其對兒子收取財物的行為不知情,沒有通謀。如果他不構成受賄罪,林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自然也不構成受賄罪。
如此審查,是不是就可以看出辯護的意義。是的,犯罪僅存在于刑法規定的特定范圍圈內,范圍之外的行為不作犯罪處理,所以犯罪構成要件不能擴大解釋,出圈就不構罪,即便有再充分的證據,也是無罪證據。
說了犯罪構成要件,再說證據體系的構建。犯罪構成要件為證據收集、審查和判斷提供標準和方向。但是證據收集也需要依據特定規定——刑事訴訟法。可以簡單理解為:證據體系的建立就是以實體法為內核,訴訟法為外形的基本模式。
孤證不能定案就要求證明法律事實的證據不是孤零零的單份證據,無論材料還是定案證據,最終都要形成證據體系。即“材料→證據→定案證據”是單份證據的形成過程,單份證據又需要進行證據組合,形成證據體系,只有如此才能成立法律事實,才能定罪處罰。
如何構建成證據體系呢?證據間應當相互印證,以形成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將單份證據粘合成證據體系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滾雪球的過程,即先確定核心證據。筆者理解就是圍繞著每一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然后對證據進行固定和驗證,最終建立起樹狀的體系,也就是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最后說證明標準。只有滿足法律規定標準的證據才能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標準是什么?“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證據標準非常嚴格,應當具有唯一性,凡是有合理理由沒有排除的,就不能證明犯罪。比如被告人的銀行卡收取犯罪所得,但是其有合理的理由證明銀行卡由他人使用而非被告人在明知犯罪的情況下交給他人使用的,就不能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
經過前述過程,證明犯罪的法律事實就建立起來了。了解了其形成過程和證明標準,辯護時就可以有針對性地質證,提出關于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以及證據力和證明力的意見。這就是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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