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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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下午,蓬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刑罰。
2025年1月6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矛盾致使情緒失控,將擺放在其居住的某小區8樓房屋陽臺上的三個陶瓷盆栽拋出,砸在小區樓棟入戶口道路上,險些造成人員傷亡。
該起案件是蓬溪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為預防和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讓更多人認識到高空拋物的嚴重后果,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此次庭審還特別邀請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物業協會代表、社區工作人員和學校學生共70余人參與旁聽。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現在非常后悔,為了發泄情緒從高樓上拋擲花盆,險些造成人員傷亡,我愿意承擔責任。希望大家遇事冷靜,不要學我,以我為戒!”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庭審結束后,法官還現場以案釋法。高空拋物行為關乎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高空拋物罪”作為新罪名單獨入刑,標志著遏制高空拋物這一不文明行為的刑罰措施已經完善。望廣大群眾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打消“不會出事”的僥幸、“能多大事”的自信以及“多大點事”的放任,時刻保持對他人生命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切勿“以身試法”,杜絕“隨手拋”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庭審是最生動的法治課堂,案例是最鮮活的普法教材。此次公開庭審,借助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使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深刻認識高空拋物的現實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引導人人都自覺養成文明生活習慣,拒絕高空拋物行為。蓬溪縣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認真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在依法嚴懲犯罪的同時,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教育功能,引領社會價值正能量,形成和諧社會新風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來源:劉祝清、薛利
編輯:綜合辦公室
審核:杜洋
簽發:呂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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