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包小明申請執行陳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陳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人包小明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陳晉,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漢族,住印江自治縣羅場鄉佐坪村新房子組,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6198204****14。
執行案號:(2019)黔0625執407號。
申請執行標的:75560元。
懸賞內容:查找被執行人陳晉的財產線索。
懸賞金發放條件
1、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藏匿、轉移的財產線索(本院與申請人包小明掌握的財產線索不屬于懸賞范圍),經法院查實并執行到位的,將以實際到位金額的20%作為懸賞金獎勵給舉報人,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財產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
2、舉報人員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線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情形的,不予發放懸賞金。
本院將對舉報人的身份人及舉報線索的相關情況嚴格予以保密。
本 院地址:印江縣龍津街道司法路9號
舉報電話:0856-8061838
聯系人:田 法官
特此公告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5年3月5日
主編|楊正飛 責編|張振宇
編輯|程艷紅 整理 | 龍 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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