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正當防衛作為刑法中的違法阻卻事由,既是公民對抗不法侵害的法定權利,亦是司法實踐中爭議頻發的難點問題。本文從防衛行為性質的認定與防衛限度的判斷兩個維度展開,結合典型案例與司法指導意見,系統闡述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與適用規則,旨在為公眾理解正當防衛制度提供法理支撐,并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參照。
一、正當防衛的防衛性質認定:以“一般人事中視角”為核心
(一)不法侵害的現實性與防衛情境的緊迫性
正當防衛的成立前提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此處的“不法”既包含犯罪行為,亦涵蓋一般違法行為,且侵害對象不限于防衛人自身,可擴展至國家、公共利益及他人權益。例如,張某因物業糾紛阻撓李某進入軌道站,李某為避免人身自由受限而實施抵推行為,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正當防衛,即因張某的阻撓構成對李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
司法實踐中需避免“事后理性人假設”的誤區,應以行為時防衛人的認知狀態為標準。如王某遭遇夜間突襲搶劫,因環境昏暗與心理恐慌導致防衛強度失控,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亦應結合情境認定其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
(二)防衛意圖的正當性與對象特定性
防衛行為須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且對象必須針對侵害者本人。若防衛人誤傷無辜第三人,則可能構成假想防衛或過失犯罪。例如,李某為逃離傳銷組織控制,持刀反擊圍毆者致其重傷,雖手段激烈,但因侵害持續且對象明確,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防衛限度判斷:從“唯結果論”到“綜合情境分析”
(一)必要限度的動態平衡原則
刑法要求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判斷標準需結合以下要素:
- 侵害與防衛的強度對比:若侵害人持械攻擊要害部位,防衛人使用工具反擊具有必要性。如劉某被多名持棍歹徒圍毆,持刀突圍致對方傷亡,因力量懸殊且侵害緊迫,應認定防衛適當。
- 環境與心理因素:夜間、偏僻場所等不利環境加劇防衛人的心理壓力,可能影響防衛強度控制。例如,趙某在狹窄巷道遭搶劫,因逃生路徑受限而采取激烈手段,法院認定其行為未過當。
- 侵害的突發性與持續性:突發暴力侵害導致防衛人缺乏理性判斷時間,防衛強度易超出常態。如孫某突遭勒頸拖拽,反擊致侵害人重傷,因侵害具有致命性,防衛限度可適當放寬。
(二)特殊防衛的適用邊界
對行兇、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法律賦予無限防衛權。但需嚴格區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與一般侵害。例如,周某遭非法拘禁并伴隨輕微毆打,其反擊致對方死亡,因侵害未達“嚴重危及”程度,法院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三、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平衡權利保護與濫用防范
(一)弘揚“正義不向非正義讓步”的法治理念
最高法指導案例明確,對致命性侵害可適用特殊防衛,彰顯法律對公民自衛權的傾斜保護。此裁判思路打破傳統“對等武裝論”桎梏,強化了正當防衛制度的實踐效能。
(二)防范防衛權異化為私力報復
司法需警惕借防衛之名行傷害之實的行為。例如,吳某因瑣事爭吵持刀砍擊對方頭部,因侵害輕微且非持續,被認定為泄憤而非正當防衛。此判例警示防衛行為須以必要性為邊界,避免濫用權利。
簡要點評
正當防衛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公民自衛權與社會秩序維護。當前司法實踐通過“一般人事中視角”與“綜合情境分析”的雙重標準,逐步糾正過往苛求防衛人的傾向,但仍需警惕極端化趨勢。立法與司法應堅守“法益相稱”原則,既鼓勵公民勇于抗暴,亦防止權利濫用。未來需通過精細化司法解釋與典型案例引導,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實現正當防衛制度的法治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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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從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辦理,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業辦理全國范圍內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實現辯護領域全覆蓋。專業領域包括:經濟犯罪、商業犯罪、金融犯罪、涉公司犯罪、電信網絡類犯罪、各類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毒品槍支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各類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類犯罪,以及刑事律師常規業務,如看守所律師會見、申請取保候審、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起草法律意見書等,還包括特殊刑事案件辦理,如死刑案件辯護、重大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死刑復核案件代理,刑事二審上訴、刑事再審申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重大冤假錯案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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