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情節加重認定及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為核心,結合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探討“次數”的認定標準與量刑協調機制。文章重點分析該罪作為下游犯罪的特殊性,強調其認定須以上游犯罪成立為前提,并從主觀故意、行為模式、客體同一性等角度提出“次數”的限縮解釋路徑。同時,結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論證下游犯罪量刑不宜高于上游犯罪的合理性,并針對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量刑失衡問題,提出程序性解決路徑。本文旨在厘清相關法律適用爭議,為實務操作提供參考。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次數”的認定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典型的下游犯罪,其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實的成立為前提,犯罪客體僅限于犯罪所得而非一般違法所得。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加重中的“次數”需結合主客觀要件進行綜合判斷,避免機械適用標準導致量刑失衡。
(一)以“上游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前提
刑法體系對“次數”的認定存在差異化標準:在入罪環節(如多次盜竊)中,對“次數”的認定較為寬泛;而在情節加重環節(如多次搶劫)中,則需從嚴把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十次以上”構成情節嚴重的規定,應基于上游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進行限制性解釋。例如,若上游行為僅為一般違法行為,即便下游行為人實施多次掩飾、隱瞞行為,亦不得直接適用情節加重條款。
(二)同一犯意下連續行為的“單次”認定
司法實踐中,若行為人基于同一主觀故意,在時間、空間具有緊密關聯性的情況下實施多起掩飾、隱瞞行為,應認定為“一次”。例如,被告人張某在某廢品收購站連續收取多名盜竊者贓物的行為,雖涉及多起交易,但因犯意統一、地點固定,不宜分割為多次犯罪。此認定規則有助于避免因行為人的偶然性操作導致刑罰過度加重。
(三)同一犯罪客體的“單次”評價
上游犯罪行為人對同一犯罪所得的分次處置,不必然導致下游犯罪次數的累加。例如,王某盜竊一輛汽車后分拆為零部件多次銷贓,下游收贓人李某雖分次購買,但犯罪客體仍為同一車輛,故應評價為“一次”掩飾、隱瞞行為。此規則旨在防止因上游犯罪人處置方式差異而加重下游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四)上游情節入罪情形下的“單次”認定
若上游犯罪以“情節嚴重”入罪(如多次盜竊),則下游行為人對該整體性犯罪的掩飾、隱瞞行為應視為“一次”。例如,趙某多次盜竊后分次銷贓,收贓人孫某雖分次收贓,但因上游行為已被整體評價為“一罪”,故下游行為亦應認定為“一次”。
二、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平衡原則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需與上游犯罪保持協調,避免出現下游刑罰重于上游的不合理現象。
(一)下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
本罪屬于妨害司法罪范疇,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阻礙司法機關追繳贓物、查明犯罪事實,而非直接侵害原被害人權益。例如,錢某收購盜竊所得手機的行為,雖妨害司法秩序,但未對原被害人造成二次損失,故其量刑應低于盜竊行為人。司法實踐中,若下游犯罪人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可作為酌定從輕情節。
(二)區分“事前通謀”與“事后幫助”
《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事前通謀的掩飾、隱瞞行為以上游犯罪共犯論處,其社會危害性顯著高于單純的事后幫助行為。例如,周某與盜竊團伙事先約定銷贓渠道,其行為對上游犯罪的實施起到強化作用,應以盜竊共犯定罪;而吳某在不知情情況下偶然收贓,則僅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二者量刑應嚴格區分,體現罪刑均衡。
(三)數額標準的差異化適用
《解釋》刪除數額入罪標準后,對情節嚴重的認定需結合上游犯罪性質綜合判斷。例如,掩飾、隱瞞非法開采砂石價值20萬元的行為,若上游非法采礦罪的法定刑低于三年有期徒刑,則下游犯罪的量刑不宜直接適用“情節嚴重”升格刑檔。實務中應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細化特殊案由的認定規則,避免機械套用數額標準。
三、程序性路徑: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實現
在認定下游犯罪情節嚴重但量刑失衡的情形下,需通過法定程序實現罪責刑相適應,而非直接援引刑法總則減輕處罰。
(一)限制性認定“情節嚴重”
若案件事實不符合“次數”或數額的嚴格認定標準,可直接適用刑法分則條款實現量刑平衡。例如,鄭某收贓次數雖達到十次,但上游行為中部分未達犯罪標準,則不得認定“情節嚴重”。
(二)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準程序
對于確需減輕處罰的案件,應依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例如,掩飾、隱瞞非法采礦所得20萬元的行為,若上游犯罪量刑顯著低于下游犯罪,可依程序申請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但不得擅自援引總則規定突破法定刑幅度。
結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認定需兼顧刑法體系協調與個案公正。通過嚴格解釋“次數”標準、細化量刑平衡規則及完善程序性救濟路徑,可有效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司法機關應強化類案指導,避免機械適用法律,確保刑事判決既符合規范要求,又契合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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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業辦理全國范圍內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實現辯護領域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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