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5-07-2-001-002
馮某軍訴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依法享有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后,有權依法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鍵詞:民事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 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殘疾賠償金
基本案情
原告馮某軍訴稱:馮某軍系外賣配送人員。馮某軍騎電動自行車至被告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服務的案涉小區配送外賣。進出該小區,須由保安開啟門禁。馮某軍在門禁已處于完全開啟狀態時騎行駛入,正當電動車車頭駛進出入口時,已在馮某軍車后的電動門突然從外向里閉合,將馮某軍連車帶人夾緊并擠推向前,致其頸部脊髓嚴重損傷,有癱瘓風險。該電動門的啟閉無論系人為操作過錯還是門禁失靈機械故障所致,應當歸責于某物業上海分公司,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某物業上海分公司賠償原告馮某軍醫療費人民幣48071.27元(幣種下同)、輔助器具費280元、交通費41元、律師費500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8370元、誤工費33000元、殘疾賠償金1789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50元;2.被告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對某物業上海分公司上述賠償責任中不足以承擔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某物業公司、某物業上海分公司共同辯稱:馮某軍操縱電動自行車時握持手機,自身具有過錯;電動門未能感知馮某軍通行,及時停止閉合或者遇阻回彈,第三人北京某門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門上海分公司)應對馮某軍承擔責任。某物業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人某門上海分公司述稱:電動門的開啟時間、開啟方式等,某物業上海分公司均可自行設置。電動門可以加裝紅外感應或微波感應功能,但需要另 行收費。案涉電動門符合安全標準。
法院經審理查明:馮某軍系外賣騎手,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案涉小區時,左手持手機放在車把上,在通過非機動車及行人進出口處電動門的過程中被正在關閉的電動門撞及車輛后部,馮某軍倒地受傷。后馮某軍被送醫治療,經醫院診斷為頸部脊髓傷等,住院治療及進行手術。某物業上海分公司系某物業公司的分公司,事發時系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案涉小區進出口為共用通道,非機動車及行人進出口為單側開合式電動門,電動門向小區外側打開,外來人員進出需保安控制開門。該電動門系小區原物業公司、業委會與某門上海分公司簽訂《社區人行通道門禁廣告合作合同》后,由某門上海分公司安裝,事發時處于合同期內,該電動門未安裝紅外及微波感應功能。事發后,經某企業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申請,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載明:馮某軍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于職業傷害確認范圍,予以確認為職業傷害。馮某軍傷情經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八級。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馮某軍鑒定檢測費為3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88011元。后某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馮某軍支付88361元,摘要:“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3)滬0107民初23649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馮某軍醫療費38457.02元、營養費2880元;二、被告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馮某軍殘疾賠償金143163.20元、護理費4392元、誤工費19375.20元、輔助器具費224元、交通費32.80元、鑒定費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宣判后,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滬02民終568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應否承擔侵權 責任;二是馮某軍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應否抵扣侵權損害賠償。
一、關于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事發時,外來人員進入案涉小區均需通過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控制打開電動門,故其對于該電動門的啟動、關閉及確保人員的安全通過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馮某軍啟動電動車尚未完全通過電動門時該電動門即開始關閉,某物業上海分公司在操作電動門開啟時存在疏忽,未能為馮某軍安全通過預留足夠時間,致馮某軍通過時受傷。馮某軍未要求某門上海分公司承擔責任,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某門上海分公司與某物業上海分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馮某軍損害,故某物業上海分公司主張某門上海分公司應對馮某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依據。馮某軍駕車時握持手機,存在相應安全風險,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關于馮某軍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應否抵扣侵權損害賠償
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新業態就業人員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獲賠新職傷保障待遇后,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結合案件事實查明、職業傷害保障的性質與功能、相關賠償項目的關系等方面予以審查。
其一,馮某軍作為外賣騎手,系提供外賣配送等勞動并獲得報酬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關于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為保障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上海市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啟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本案中,馮某軍在工作期間受傷,已被認定為屬于職業傷害。
其二,國家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是以促進多渠道靈活就業為根本,以健全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為主線,在工傷保險制度框架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承辦相結合的模式開展。《上海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職業傷害保障在性質上具有社會保險性質,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框架下運行。某物業上海分公司、某物業公司的侵權責任,屬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范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以上兩種賠償制度的特點和功能不同。
其三,馮某軍已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中的賠償項目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系其基于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因工致殘程度八級所獲得的賠償,與本案侵權損害賠償中主張的殘疾賠償金不存在重復,屬于基于不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可兼得的項目,故馮某軍已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不應在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
依法應當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統籌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損害的,按相關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規定處理;因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勞動者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職業傷害保障待遇下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應從侵權損害賠償中抵扣。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第1179條、第1183條第1款、第1198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2022年修正)第3條第2款
一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7民初23649號民事判決(2024年3月29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4)滬02民終5684號民事判決(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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