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溫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羅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楊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盧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辯護人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溫某某、盧某某、黃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羅某某、楊某某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內。
該組織以國家秘密工程任務,以“連鎖經營”為噱頭,要求參與者交納高額入會費、發展其他參與該組織,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方式。按照所發展人數及持有份額的數量,該組織內成員按一定順序組織層級,并按照新人、業務員、經理、老總的級別進行晉升。
被告人陳某某、盧某某、黃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系該傳銷組織的老總級別;被告人溫某某、羅某某、楊某某系該傳銷組織的經理級別,其中被告人陳某某系該傳銷組織在貴陽地區的最高領導者,負責管理貴陽地區整個傳銷組織以及匯總、分配協調該傳銷組織的所有資金,其余被告人則均在該傳銷組織內不同程度承擔有管理、培訓、協調或者宣傳的職能。
該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已達3級30人以上。經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以陳某某為首的該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收取的傳銷資金達人民幣101627493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溫某某、盧某某、黃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羅某某、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相片,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公計達人民幣101627493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某某、盧某某、黃某某、曾某某、何某某、黃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羅某某、楊某某在該傳銷組織內分別承擔管理、協調、培訓、宣傳職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罪,應依法懲處。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溫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羅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盧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黃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曾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何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黃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十二、涉案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某
人民陪審員 張 某
人民陪審員 李某某
書 記 員 金某某
張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V:zhylawy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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