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親屬關系內長期性侵幼女并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刑事案件為研究對象,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分析“情節惡劣”“嚴重后果”等加重情節的認定規則,探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死刑適用的正當性基礎。文章通過解構司法裁判邏輯,闡明從嚴懲處特殊職責人員犯罪的法理依據與社會價值,旨在普及性侵害犯罪的刑事司法規則,強化公眾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認知。
一、案件事實與核心爭議
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張某(被害人之繼父)在明知自身攜帶艾滋病病毒的情況下,利用共同生活之便,長期對未滿12周歲的繼女李某實施性侵,最終導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法院一、二審及死刑復核程序均認定張某構成強奸罪,判處死刑。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長期性侵幼女并造成不可逆健康損害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重情節的規范解釋
(一)特殊保護對象的從嚴立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奸淫幼女行為需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源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性自主防御能力的客觀現實,體現法律對未成年群體的特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進一步細化規則,明確對不滿12周歲兒童實施性侵需“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案發時年僅8至11歲,處于法律最高強度保護范疇,張某作為繼父濫用監護職責實施侵害,主觀惡性遠超普通強奸案件。
(二)“重傷”后果的擴張認定
《刑法》第九十五條將“重傷”定義為致人殘疾、毀容或喪失重要器官功能等情形,傳統上以即時性身體損傷為判斷基準。然而,隨著醫學認知進步與司法解釋更新,特定疾病的終身性影響亦被納入“重傷”范疇。例如,《關于辦理組織、強迫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致人感染可認定為“重傷”。盡管艾滋病病毒感染具有潛伏期長、不可治愈等特征,但其對被害人生命健康權、生育權及人格尊嚴的終身損害,與肢體殘疾具有同等甚至更嚴重的法益侵害性。本案裁判突破傳統“重傷”認定框架,將艾滋病感染納入加重處罰范圍,契合實質正義需求。
(三)“情節惡劣”的實質判斷
司法實踐中,“情節惡劣”需結合犯罪手段、持續時間、行為人與被害人關系等綜合判斷:
1.犯罪持續性:張某性侵行為橫跨三年,高頻次侵害嚴重破壞被害人身心發育;
2.身份特殊性:作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張某濫用信任地位實施犯罪,加劇犯罪隱蔽性與社會倫理沖擊;
3.后果疊加性:威脅被害人不得求助,致使侵害長期未被揭露,疊加艾滋病感染的不可逆后果。
上述情節符合《性侵意見》第25條對“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人員犯罪”的從嚴懲處要求,亦體現司法機關對突破倫理底線的極端犯罪的零容忍態度。
三、死刑適用的正當性證成
(一)從輕抗辯的司法駁回邏輯
辯護人提出張某認罪悔罪、賠償意愿等從輕事由,但法院未予采納,理由在于:
1.悔罪真實性存疑:張某對犯罪次數、持續時間等關鍵事實避重就輕,缺乏真誠悔過表現;
2.損害不可逆性:艾滋病感染對李某健康、社會關系的終身影響,遠超經濟賠償可彌補范圍;
3.社會修復可能性:被害人親屬強烈要求嚴懲,反映犯罪行為嚴重撕裂家庭關系與社會信任。
(二)死刑政策與個案衡平的統一
我國嚴格限制死刑適用,但保留對極端惡性犯罪的死刑威懾功能。張某行為兼具三重惡性:
1.殘害未成年人:直接侵害法律重點保護群體;
2.濫用監護職責:顛覆家庭倫理與社會信任基礎;
3.傳播嚴重疾病:造成超越個體法益的公共健康風險。
此類犯罪已觸及社會容忍底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既貫徹“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亦彰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從嚴懲處”的司法導向。
四、裁判啟示與制度完善路徑
1.細化“情節惡劣”認定標準: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明確長期性侵、濫用特殊身份等情節的認定規則;
2.強化監護人責任審查:完善民政、社區對未成年人監護狀況的動態監測機制;
3.構建多元救濟體系:推動醫療、心理干預與司法救濟銜接,降低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終身影響。
結語
張某案裁判表明,對于利用親屬身份長期性侵幼女并致其重傷的極端犯罪,死刑適用具有充分的規范依據與社會正當性。司法機關通過實質解釋“情節惡劣”與“重傷”概念,回應了公眾對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迫切期待,亦為類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未來需進一步通過立法完善與制度協同,筑牢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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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著名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門辦理全國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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