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事件
震驚全國的山東"入室搶嬰案"近日在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四名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被控拐賣兒童罪。庭審現場爆出驚人一幕:三名被告當庭翻供,否認此前對警方的供述!這一惡性案件背后隱藏著怎樣的法律爭議?買家明知孩子來路不正仍購買是否構成犯罪?今天,我們就從五個關鍵角度,深度解析這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人販子集體翻供,能逃脫法律制裁嗎?
庭審現場,曾某、王某、袁某三人突然推翻此前供述,這種"集體翻供"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翻供能否成功取決于三個關鍵因素:
-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
- 其他證據能否形成完整證據鏈
- 翻供理由是否合理可信
本案中,根據警方披露的信息,辦案人員通過監控視頻、DNA鑒定、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即便被告人翻供,只要這些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依然可以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翻供行為可能被視為認罪態度惡劣,反而會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為何只定拐賣兒童罪?搶劫罪去哪了?
很多網友疑惑:明明是"入室搶嬰",為何檢方僅指控拐賣兒童罪,而不追加搶劫罪或故意傷害罪?這涉及刑法上的想象競合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罪本身就包含"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情形,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而搶劫罪的最高刑為死刑。兩罪在"入室搶嬰"這一行為上存在競合。
司法實踐中,對于同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由于兩罪最高刑相同,但拐賣兒童罪更能準確評價整個犯罪過程(包括后續的販賣行為),因此檢方選擇以拐賣兒童罪指控更為適宜。
有人認罪有人翻供,責任如何劃分?
本案出現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翻供的情況,這在共同犯罪中十分常見。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九條規定,法院認定共同犯罪責任主要考慮三個維度:
- 參與程度:直接實施搶嬰的曾某與僅提供信息的袁某,作用明顯不同
- 主觀惡性:組織者、策劃者通常比實行犯責任更重
- 事后態度:認罪認罰可作為從寬量刑情節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便袁某只是提供信息,但只要其提供的幫助對犯罪得逞具有實質性作用,就需對整個犯罪后果負責。這也是為什么袁某雖未直接參與搶嬰,仍被認定為主犯的原因。
"信息中介"為何成了主犯?
案中袁某僅提供信息未直接參與搶嬰,卻被認定為主犯,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犯罪"全鏈條打擊"的立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提供居間介紹、接送、中轉等幫助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袁某作為"信息中介",其行為具有三個特征:
- 關鍵性:提供了精確的嬰兒信息
- 主動性:積極聯絡買家賣家
- 牟利性:從中獲取高額介紹費
正是這些特征,使其行為超越了簡單的幫助犯范疇,對整個犯罪起到了組織、串聯作用,故被認定為主犯。
買家該不該坐牢?法律如何規定?
最令人憤慨的是,案件中買家明知嬰兒系被搶來的"黑孩子"仍執意購買。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現實中買家很少被追責,主要原因有三:
- 取證困難,難以證明"明知"
- 部分案件為"民間送養"的灰色地帶
- 解救兒童需要買家配合
但本案不同,根據報道,買家支付了明顯高于正常收養的費用(通常5-10萬元),且嬰兒來源明顯異常(無任何合法手續),這些都可作為認定"明知"的依據。若查實買家確知嬰兒系被搶而來,則必須追究刑責,否則就是變相縱容拐賣犯罪!
法律冷知識:即便事后對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甚至"視如己出",也改變不了收買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就像不能因為小偷對偷來的手機愛護有加就免除其盜竊罪責一樣。
結語:每個孩子都不該是商品
從"梅姨案"到本案,拐賣兒童犯罪始終牽動著全社會的神經。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 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入室搶劫)
- 犯罪鏈條完整(搶、運、賣一條龍)
- 反偵查意識強(多人配合、電子支付)
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堅持"零容忍"態度,2016-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765件,對13562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重刑率達56.59%。我們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能形成有力震懾,更期待通過完善出生登記制度、建立全國失蹤兒童DNA數據庫等舉措,從根本上鏟除拐賣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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