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日,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居民高玉才實名舉報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存在司法錯誤及關鍵事實疑點。其稱,自己與妻子被誘騙為一筆310萬元的"借名貸款"提供擔保,而實際用款人卻未承擔還款責任,導致擔保房產面臨拍賣。目前,其訴求已提交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借名貸款"糾紛:擔保人成"替罪羊"?
高玉才反映,2015年6月,時任白沙農商行董事長林某志(后因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被判刑)主導了一筆310萬元貸款,名義借款人為員工蔡某敏,實際用款人為符某潛、蔡某紅夫婦。高玉才與妻子周運琳被林某志誘騙,以名下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貸款發放后,資金直接轉入符某潛控制的公司賬戶,而名義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使用分文。
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志在2015-2017年間通過類似手法為符某潛夫婦違規放貸超4000萬元,但已生效刑事判決未認定雙方存在利益輸送。高玉才質疑:"銀行高管在無利益驅動下巨額放貸給失信人,明顯違背常理。"
一審程序爭議:關鍵證據未質證、實際用款人未追責?
高玉才指出,一審過程存在多處問題:
刑民認定矛盾:刑事判決已認定林某志與符某潛存在利益輸送,但民事一審法官卻以"無利益關系"為由未追加其為被告,導致實際用款人未被追責,與刑事認定相矛盾。
職務行為認定矛盾:認定林某志的放貸行為屬個人違規,免除銀行責任,與《民法典》關于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規定相悖;
關鍵證據處理爭議:高玉才提交的《保證書》(約定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及刑事訊問筆錄等證據,未被充分質證或采信。
銀行風控缺失:向失信人放貸是否合規?據(2022)瓊96刑初44號判決書顯示,符某潛夫婦在貸款時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林某志明知其負債累累,白沙農商行仍通過"借名貸款"方式放貸。高玉才認為,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關于貸款審查的規定,涉嫌與實際用款人惡意串通,但該問題未在民事判決中被審查。
后續維權:三級法院維持原判
高玉才案經二審、再審維持原判,法院以"合同相對性"未追加實際用款人。其自2023年向多部門反映未果,現向最高檢訴求:1、調查林某志在放貸4000萬元中與符某潛、蔡某紅的利益關聯,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2. 申請再審并追加林某志為被告,明確實際用款人還款責任;3. 核查一審法官違紀行為;4. 監督二審、再審法律適用;5. 追究白沙農商行違規放貸責任;6. 認定合同無效,撤銷執行。其表示,案涉房產系家庭唯一住房,希望徹查銀行與用款人勾結問題,維護司法公正。
【結語】本案折射出"借名貸款"中擔保人的維權困境,以及金融合規與司法裁判的銜接問題。高玉才表示,案涉房產系家庭唯一住房,若被強制執行將無家可歸。事件最終走向,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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