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
住房,是人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居住權制度,為人們的居住權益編織了一張更細密的保護網,有效解決了諸多特殊情況下的住房難題,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安心與保障。
法條解析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同時,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章節的相關規定。
居住權制度的設立,巧妙地將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分離。居住權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對房屋擁有實實在在的占有和使用權利。這一制度對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意義重大,比如老年人的安享晚年、離婚后無房一方的居住安置等問題,都能通過居住權得到有效解決。而且,居住權的消滅通常以居住權人死亡為節點,突破了傳統租賃期限二十年的限制,為居住權人的長期穩定居住提供了堅實保障,讓居住權人能夠真正安心居住。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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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爺名下擁有一套房產,為了給自己的晚年生活尋求更妥善的養老保障,與某養老機構簽訂了一份創新的以房養老協議。協議明確約定,王大爺將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給養老機構,作為交換,養老機構為王大爺在該房屋上設立居住權。王大爺在自己熟悉的房屋內享有終身居住的權利,直至生命終結。
然而,世事難料,養老機構后來因經營管理不善,陷入嚴重的財務困境,眾多債權人紛紛追討債務,甚至要求對王大爺過戶的房屋進行拍賣以償還債務。王大爺得知這一情況后,心急如焚,擔心自己的居住權益受到侵害。于是,王大爺依據自己合法享有的居住權,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經過嚴謹的審理,認定王大爺與養老機構簽訂的以房養老協議合法有效,王大爺依法依規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在王大爺居住權存續期間,即便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根據“居住權優先”原則,也絲毫不會影響王大爺繼續在該房屋內安穩居住。最終,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大爺的主張,成功保障了他的居住權益,讓王大爺得以繼續在熟悉的家中安享晚年。
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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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嚴格規范設立居住權流程:無論是通過合同方式,還是以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簽訂居住權合同時,務必采用書面形式,詳盡且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居住期限、居住條件等關鍵內容,避免日后產生糾紛。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要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等。
2. 高度重視居住權登記環節:居住權的設立,依法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居住權才正式生效。未經登記,即便簽訂了居住權合同或有合法有效的遺囑,也不發生居住權設立的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在設立居住權后,一定要及時前往相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這是保障自己居住權能夠得到法律有效保護的關鍵一步,切不可疏忽大意。
3. 相互尊重居住權各方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在設立居住權后,必須嚴格尊重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居住條件,如隨意拆除房屋必要設施、改變房屋結構等,也不能未經居住權人同意提前終止居住權期限。同時,居住權人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指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故意損壞房屋,不得將房屋用于違法活動,切實維護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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