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前段時間,發生在大同的訂婚強奸案在全網鬧得沸沸揚揚,也讓很多男性朋友對女性的性自主權利有了更加清醒的認識。
我的朋友小文問我:那么在結婚以后,丈夫在違反妻子意愿的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算不算強奸呢?如果不算的話,那算什么性質?
作為一名資深LSP,我肯定要依法回答這個問題。
事實上,這個問題,還真有法條上的標準答案。
準確的說,是在我國的三個省、直轄市有標準答案。
1、《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1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一)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
(二)拘禁、限制對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
(三)跟蹤、騷擾,經常性謾罵、恐嚇,以人身安全相威脅,侮辱、誹謗、散布隱私,以及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
(四)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
(五)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侵害行為。
2、《黑龍江省反家庭暴力條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一)毆打、捆綁、凍餓、殘害等人身傷害行為;
(二)不當限制對外交往、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
(三)經常性謾罵、恐嚇、威脅、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迫使目睹暴力、漠視、孤立等精神侵害行為;
(四)性騷擾、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
(五)不當控制、剝奪財物等經濟侵害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
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前款第三至第六項侵害行為的,屬于家庭暴力。
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2024年7月31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暴力的預防、處置以及受害人救助等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
(一)毆打、殘害、凍餓等人身傷害行為;
(二)禁閉、捆綁、限制正常社會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
(三)經常性謾罵、侮辱、誹謗、恐嚇、威脅、跟蹤、騷擾、散布隱私、人格貶損等精神侵害行為;
(四)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
(五)實施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等經濟侵害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
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等侵害行為的,屬于家庭暴力。
由此可見,自2021年起,江蘇、黑龍江、重慶三地,紛紛將婚內“強迫發生性侵害行為”定義為一種"家庭暴力"行為。
而且,有意思的是,黑龍江還創造性地把“性騷擾”也列為“家庭暴力”。
我都不知道這種發生在夫妻之間的性騷擾具體指的是什么。
老公給老婆不停地發黃段子短信?
老公吃飯的時候對老婆說黃色笑話?
老公在家裸著身子走來走去?
這些都是東北的家庭暴力?
但不管怎么說,所謂的東北地區不注重女性權利,絕對是刻板印象。
上述條例、辦法都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所制定,但有意思的是,在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其實并沒有將“強迫發生性行為等性侵害行為”納入家庭暴力的表現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這部制定于2015年的法律中,只是將“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體傷害行為,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的精神侵害行為列為家庭暴力的方式,并沒有將與性有關的“性騷擾”、“強迫發生性行為”納入家庭暴力。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性騷擾”、“強迫發生性行為”屬于法條中的“等侵害行為”。
三地的這點創新,還是很耐人尋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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