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孫某訴稱,2024年9月14日,其駕駛大貨車行駛至山西省盂縣境內時,與魏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
此事故經交警認定魏某負主要責任、孫某負次要責任。另,魏某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且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就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是故特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4月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手續,認為已對被保險人魏某進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停運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孫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投保單上的簽名,無法證實是車主魏某本人簽字,被告保險公司應提供投保人在免責聲明中簽字的影像加以證明,也既保險人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投保人履行明確告知說明義務。
【判決】
2025年4月25日,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經審查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對被保險人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于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遂,判決停運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陳少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