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專業性較強,保險法及其制度也較為特殊,這給保險糾紛的處理帶來了不少法律難點和疑點。為了統一裁判尺度,各地法院會不定期制定發布有關保險糾紛案件審理的司法文件。本期分享的 《 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滬高法民五〔2010〕4號),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制定發布。
【文件原文】
一、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后保險法的,名稱如何表述?
答:在裁判文書中引用修訂前的《保險法》,一律稱“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引用修訂后的《保險法》,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二、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投保,但保單由保險公司蓋章的,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
答: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時,應當以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作為當事人。
實務中,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雖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銷保單、接受投保單,但其出具給投保人的保單加蓋的是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省級分公司的公章。接受投保單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亦不能作為該案訴訟的當事人。
三、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答: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
四、商業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在保險人未參與的情況下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其效力如何確定?
答:人身損害賠償和保險合同屬于不同法律關系。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在保險人未參與的情況下達成的調解或和解協議只能約束被保險人和受害人,對保險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審理后續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審查并確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
五、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指定定點醫院就醫或指定維修點維修車輛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如何處理?
答: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保險公司指定定點醫院或維修點的目的,是將其經營活動的某一環節,交由具備專門技術的單位協助把關。故保險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且保險人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應當認定上述合同條款有效。被保險人應按約履行,違反約定所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實施必要的救護或維修的除外。
六、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的決定前,發生保險事故的,如何處理?
答:因保險標的轉移或危險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后,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但在保險人行使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前,保險合同仍然有效,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七、主、掛車均投保責任保險,主、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處理?
答:在交強險中,保險業對此問題已達成較一致的觀點。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2006年版)》、《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和《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2008版)》均規定,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監會《轉發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關于促進甩掛運輸發展的通知》(保監廳發[2010]11號)也指出,“認真做好掛車交強險承保和理賠服務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保掛車交強險;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上述行業慣例和保監會的意見,可以作為審理交強險案件的參考依據。
在商業責任保險中,如合同明確約定“主車和掛車連為一體發生事故,兩車的保險賠償限額以主車的保險限額為限”等內容,并且保險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法院應當認定上述合同條款有效,并根據合同約定確定保險賠償責任。如保險合同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交強險的行業慣例處理。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列為交強險還是商業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答: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明確判令交強險保險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商業責任保險保險人不再承擔。
前訴判決主文未明確交強險保險人是否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后續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的法院應當詢問交通事故受害人,由其確定交強險賠付范圍是否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選擇由交強險保險人承擔的,按前款規定處理。受害人選擇不由交強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商業責任保險合同又明確約定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的,商業責任保險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精神撫慰金。
九、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部分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前,部分發生在《保險法》實施后的,如何適用法律?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此類情形的法律適用沒有作出規定。因其法律適用特別復雜,個案處理遇到問題后,可及時逐級上報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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