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故事。
故事分為三季。
先說第一季:死者在工作期間與女友性交猝死后,工作單位不予申報工傷,死者兒子向當地人社局申報后,人社局未予認定工傷,死者兒子向人民法院起訴人社局要求撤銷該認定,法院一審支持撤銷,要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傷認定。
文某于2014年2月7日入職北京某保安公司工作,崗位為保安。后文某被安排至順義區某毛紡織廠從事保安工作,整個毛紡織廠僅有文某一名保安,其執勤的地點和住宿均為該廠門口的保安室。文某每天工作24個小時,每日三餐均由第三人處保安隊派人送餐。
2014年10月6日12時許,文某在保安室內與其女朋友談戀愛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后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鑒定,結論為傾向于猝死。
事故發生后,因保安公司拒絕為文某申報工傷,后文某的兒子小文向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京順人社工傷認(2220F030905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文某的死亡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小文不服該決定,起訴人社局,理由為:
1、文某作為整個廠區唯一的一名保安員,工作時間為24小時,其在廠門口保安室一直屬于在崗狀態,也就是說文某被安排到該崗后無法離開工作崗位,由此,文某與女朋友見面談戀愛也只能在保安室進行。
2、休息是職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職工的權利。文某作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與女朋友談戀愛也是出于職工調整身體狀態的需要,應當屬于休息的范疇,且在此過程中也未離開工作區域。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做出(2016)京0113行初182號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法定受到傷害的情形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本案中,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文某死因為猝死,該人死亡不屬刑事案件。因此文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文某至其死亡時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由第三人安排至毛織廠24小時負責看大門,其執勤地點和住宿地點均為毛織廠門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經調查認定系猝死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認定文某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視同工傷,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京順人社工傷認(2220F0309054)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責令被告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小文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然后是第二季:人社局對法院的一審判決倒沒有說什么,但是保安公司作為一審的第三人,感到情況不妙:一旦重新認定,大概率是要被認定工傷的,公司就要為文某的“馬上風”買單,所以保安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以第三人身份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上訴人北京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順保分公司因訴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一案,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3行初182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做出(2016)京03行終713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然后是第三季:
人社局重新對文某的死亡做出工傷認定,結果當然是認定構成工傷,保安公司發現自己真的要為文某的“馬上風”買單時,再次因自己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結果當然是敗訴。
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京順人社工傷認(2220T030905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系北京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順保分公司職工,于2014年9月30日被保安隊長安排在北京市順義區某毛織廠擔任保安員一職。2014年10月6日12時許,文某在廠門口的保安室值守過程中,與她人發生性關系時死亡。后經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鑒定結論書確認文某死因為猝死,不屬于刑事案件。另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文某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死亡。文某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保安公司不服《認定工傷決定書》,于2017年5月18日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保安公司認為:人社局認定事實錯誤,文某并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依法重新認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 (2017)京0113行初8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保安公司訴訟請求。
由于目前沒有看到該保安公司對此判決提起上訴的法律文書,所以我只能認為,保安公司服判。
三季故事看下來,也算是跌宕起伏,作為一名資深LSP,聊一下這個故事里體現出來的工傷認定原則。
文某在工作期間和女友性交后猝死,之所以能被認定為工傷,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因:
1、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
2、因為文某從事工作需要24小時在崗的特殊性,所以性生活也是工作的一部分。
3、性生活系與女友發生,未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正是基于以上三點,所以法院才會支持人社局認定文某的“馬上風”屬于工傷。
我查了一下其他類似的情形。
例如:某男子在上班期間嫖娼后猝死,未能被認定為工傷。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魯71行終54號行政判決書是這樣說理的。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管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
經查,第一,關于管某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崗位上造成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
本案中,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認定管某于上班時間在工作崗位保安室內發生嫖娼行為后因身體不適倒地死亡。認定這一事實有經庭審查證的,被上訴人經調查取證的《情況說明》、《視頻說明》、《關于前往黃島區紅石崖派出所調查管某死亡一事的情況說明》書面證據予以證實:管某在上班期間,在發生死亡結果前曾與女性當事人馬某在其工作地點保安室發生了不正當兩性關系。在發生死亡結果后120急救車趕到事發現場前,管某的同事楊某及女性當事人馬某均在現場并實施了簡單救助。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具有證明力且能夠形成互相印證。原審法院認定管某雖死亡于工作崗位保安室內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二,關于管某的死亡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證實,管某與女性當事人馬某發生完性行為后欲要提褲,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氣,尚未離開現場的馬某遂即給楊某打電話讓其趕來幫忙。這一事實可以證實管某的死亡與其事前發生性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客觀聯系,××例和法醫解剖結論的診斷,且事發現場有楊某和馬某二人目擊。足以證實管某死亡原因與發生性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二者具有關聯性。
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工傷的最關鍵原因:就是嫖娼行為“與職責無關且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由此可見,除了事實判斷以外,對性行為的道德判斷,也是衡量能否構成工傷的決定性原因。
但是,這樣的道德性判斷標準真的好嗎?
如果按照這樣的評判標準,那第一起案例中,和女友發生性關系也是具有道德瑕疵的行為,婚前性行為難道就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了?
難道不應該和法定的配偶發生性行為后猝死,才是符合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的“馬上風”,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假如文某并不是和異性戀人發生性關系,而是和同性戀人發生性關系后猝死呢?
這又算不算 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假如在北京不能認定?在成都是否能認定?
所以,我的觀點是,在工傷認定的標準上,既然有法定的 “三工”認定標準: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那就按照標準依法認定即可,對死亡原因的道德判斷,既不科學,也不準確,同時也是認為地增加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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