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滑縣法院對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施行以來,滑縣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發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案情簡介
李女士與宋先生于2018年農歷二月二十二舉行結婚典禮儀式,于2019年4月8日生育一女,于2019年12月2日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后開始分居。2025年1月,宋先生將女兒從學校接走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未果,至今未再見過女兒。無奈之下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李女士與宋先生作為孩子的父母,對孩子具有平等的監護權,雙方即使在處理婚姻問題時發生矛盾,也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應共同為孩子創造和諧、健康的成長環境。
宋先生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李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對李女士申請的人格權禁令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家庭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沃土,父母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守護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如分居或產生離婚糾紛,也應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對抗或消極應付等方式搶奪孩子,為未成年子女營造父愛母愛永不缺席的溫馨環境,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來源: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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