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婆上線5,境外地區與國際上關于婚內強奸的規定和態度。
1、香港2000年《刑事罪行條例》 ,任何男子強奸女子即為犯罪,目前主要針對的是三種情況下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一是在法律上已分居;二是法庭已經令丈夫不能騷擾妻子;三是丈夫對法庭承諾不騷擾妻子。
2、澳門1995年《澳門刑法典》,只要有關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不論其是否在婚姻內外發生,都構成強奸罪,判3-12年,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對其在經濟上的依賴而實施強奸罪,刑期再加重三分之一,可以判4-16年有期徒刑。
3、臺灣1999年《妨害性自主罪章》,對配偶也可以犯強奸罪,但是要“告訴乃論”(要求被害人主動提起控告),從而徹底廢除了丈夫豁免。
4、英國1994年《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婚內強奸與普通強奸罪同等處罰。
5、法國1994年《刑法典》,將強奸罪定義為“任何違背他人意愿的性侵行為”,不再區分婚姻內外。
6、德國1997年《刑法典》,刪除“婚外性關系”作為強奸罪的前提條件,婚內強奸明確入罪。
7、意大利1996年《刑法典》,將強奸罪從“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罪”移至“侵犯人身罪”中,這標志著對強奸罪侵犯的客體做出新的認定,規定“采用暴力和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實施或者接受性行為的構成強奸罪”,強奸罪的實施主體,可以是普通男性,可以是配偶,還可以是女性。
8、瑞士1996年《瑞士聯邦刑法典》,行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的,且兩人共同生活的,也構成強奸罪,告訴乃論。《瑞士民法典》還規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譽或者經濟情況因夫妻雙方共同生活而受到嚴重威脅時,有權停止共同生活。
9、美國1993年所有50個州均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
10、日本2023年《刑法》,明確婚內非自愿性行為可構成“不同意性交罪”。
11、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多次敦促各國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認為其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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