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01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崔某某,崔某某表明身份為A建設公司工作人員,因B食品公司某加工項目部建設需要鋼材,需向原告購買。后崔某某通過微信發給董某一份A建設公司與某物資公司的未加蓋公章的制式買賣合同,董某予以認可。被告A建設公司與B食品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為B食品公司,承包人為A建設公司,B食品公司在該項目部標識的施工單位是A建設公司。原告按合同約定向A建設公司在B食品公司加工項目部提供鋼材,后該工程停工。原告與被告A建設公司、B食品公司協商將尚未使用的鋼材退回原告。B食品公司工作人員楊某簽字確認原告送貨清單,內容為:需方:A建設公司泗水分公司,數量102.753噸,價款409266.19元。后原告與崔某某微信聯系,崔某某發給原告與A建設公司補簽的《鋼材買賣合同》一份(A建設公司未蓋章),確認本次原告實際銷售金額為409266.19元。原告某物資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A建設公司系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以第二份合同約定為準。對被告A建設公司辯稱崔某某不是公司工作人員,其不應承擔付款責任的意見。經查,崔某某與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聯系時,已經表明了其身份,其給原告發送的合同是被告A建設公司的制式合同,原告送貨的地址是被告A建設公司懸掛施工標志的工地,在指定的收貨人楊某的貨款確認單上注明的是A建設公司。經法庭要求,二被告均未能讓崔某某到庭陳述,但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原告在訂立買賣合同中屬善意且無過失,有理由相信買賣合同的對方是A建設公司,崔某某不管何種身份,已經構成表見代理,且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告A建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被告B食品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及庭審中,自愿承擔合同付款義務,視為債的加入。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A建設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某物資公司有限公司貨款409266.19元,被告山東B食品公司有限公司對被告A建設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宣判后,B食品公司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提出撤回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B食品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說法
表見代理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關注要點。表見代理,法律意義為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事由,因而使本人對相對人負授權人責任。從實踐來看,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公司多套公章或私刻公章的、層層轉包情況下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等等,因而產生表見代理的情況復雜多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一)存在代理權的外觀;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發生爭議的,相對人應當就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被代理人應就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的目的在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但如果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則需承擔不利后果。
對表見代理事實的認定,應從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存在的外觀、相對人對相對權利外觀的信賴是否合理,被代理人對該權利外觀的存在是否具有可歸責性及其程度等進行綜合考量。本案中A建設公司不認可崔某某系其員工,只有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崔某某行為的法律效果才歸屬于A建設公司。關于崔某某之行為是否具有代理權外觀并讓某物資公司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的問題,崔某某與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聯系時表明了其身份,其給原告發送的合同是被告A建設公司的制式合同,雖然該合同沒有加蓋被告A建設公司的公章,但達成合意后原告送貨的地址是被告A建設公司懸掛施工標志的工地,在指定的收貨人楊某的貨款確認單上注明的亦是A建設公司,后續剩余鋼材退回后又重新補簽合同,且被告未能讓崔某某到庭陳述,綜合上述情況可以認定原告在訂立買賣合同中屬善意且無過失,有理由相信買賣合同的對方是A建設公司,合同雖沒有簽字蓋章,但原告某物資公司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也予以接受,證明雙方已達成合意,被告A建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司法實踐中,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情況發生表見代理的情況屢見不鮮,引發的爭議對合同雙方都可能造成損失。本案警示合同雙方,要對合同簽訂對方業務人員的身份進行嚴格審查,查明是否具有相應的權限,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留存全面的證據材料;另一方要對授權授信加強管理,嚴控對外簽約人員范圍,終止代理的及時對經常往來企業合理告知,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損失。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來源:周村法院、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