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歲的馮某和丈夫報名參加某旅行社提供的越南芽莊9日游服務。出游第5天,她在參加“浮潛”項目時溺水,后不幸去世。事后,家屬將旅行社及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40%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旅行社應賠償金額內以20萬元為上限對家屬進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剩余相關損失以及返還旅游費共計5.4萬余元。事后,涉事各方均提起上訴。5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各方上訴,維持原判。
▲越南芽莊海邊 資料圖 圖據(jù)視覺中國
女子浮潛10分鐘后溺水,搶救無效身亡
家屬起訴旅行社及保險公司
出事那天,是馮某和丈夫出境旅游的第5天。
2023年7月5日,馮某和丈夫羅某跟吉林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提供越南芽莊9日游服務,約定出發(fā)時間為2023年7月8日,結束時間為2023年7月16日,團型為自行組團,每人費用10450元。
按合同約定,7月12日,即出游第五天,當天的旅游項目安排為跳島游,行程安排是9:00去黑島(也叫木島,珊瑚島)浮潛,可自費深潛。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顯示:當天10點30分,馮某下水浮潛,10點40分被發(fā)現(xiàn)在穿救生衣的情況下溺水,就近游客發(fā)現(xiàn)后協(xié)助拉其上岸立刻進行施救,后還有其他人員先后對馮某進行施救。
被送到醫(yī)院后,醫(yī)生對馮某進行急救50-55分鐘左右。判決書顯示,島上沒有急救設備例如心臟除顫,到達醫(yī)院前沒有急救設備。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報告單顯示,馮某入院原因為溺水,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心搏停止;馮某“原因不明的院外呼吸循環(huán)驟停-心肺復蘇無結果”。
判決書顯示,馮某去世時66歲。死亡證明顯示,馮某死亡時間為2023年7月12日12時12分。經家屬同意,對馮某的尸體未做法醫(yī)解剖。
事后,家屬將旅行社以及保險公司起訴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85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酌定旅行社擔責40%
法院: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馮某去世后,涉事旅行社共墊付各種善后費用4.5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后,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馮某參與的浮潛項目雖為大眾性體育項目,但其具有一定危險性,馮某出現(xiàn)險情后沒有救援人員在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事發(fā)后沒有專業(yè)救援人員在場施救,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
此外,馮某參加的浮潛系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項目,根據(jù)錄音證據(jù),馮某在浮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其身故是客觀事實,雖然馮某沒有尸檢,最終直接死因無法確定,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某旅行社未盡到審慎提示、告知義務,沒有尸檢導致死因不明的責任不能由死者家屬全部承擔。一審法院酌定旅行社對馮某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判決書顯示,旅行社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國內外旅游每人賠償限額均為20萬元,馮某溺水身亡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保險公司事后作出的拒賠通知書稱:“因浮潛屬于潛水類別的其中一項運動,屬于條款免除責任?!?/p>
法院認為,涉事保險公司依相關條款作出拒賠顯失公平:“該條款為格式條款,以窮盡式列舉的方式列舉了免責事項,但所列舉項目并不包含馮某所參與的‘浮潛’項目,馮某是在穿著救生衣的情況下溺水,通常情況下救生衣足以防止游泳者下沉,更無法下潛,馮某參加的浮潛與普通人通常認知的潛水有很大差別,對該免除條款應當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維持原判:
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旅行社賠償5.4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馮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58.4萬余元,酌定由旅行社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23萬余元,另酌定賠償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保險公司在旅行社應賠償金額內以20萬元為上限對家屬進行賠償。此外,因意外事件發(fā)生,導致馮某夫婦二人未能完成全部旅程,雙方合同關系解除,旅行社還應返還家屬部分旅游費用共計1萬余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家屬20萬元,旅行社賠償家屬相關損失及返還旅游費共計5.4萬余元??鄢饲皦|付費用,旅行社還應支付家屬9000余元。事后,涉事各方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綜合本案具體情況,酌定某旅行社對馮某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對于旅行社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依據(jù)其與旅行社簽訂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成立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各方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楊珒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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