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新規如何影響既往合同?執行僵局該走信訪還是法律程序?未成年人矛盾陳述能否單獨定案?5月9日,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智勝律法團召開周例會,以三大疑問為核心,通過分析成員正在代理的案件、近期學習的內容,圍繞司法解釋適用、程序選擇策略、證據審查標準展開討論。
預付式消費:新規溯及力之爭與“七天無理由”的邊界之辯
本月恰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首月,青年律師楊雨暉律師分享了其正在承辦的某培訓合同糾紛案件,并提出疑問:《本案合同簽訂于新規生效前,在此情形下,新規是否對本案具有溯及力以及會產生何種影響?是否可以適用7天無理由退款?智勝疑難案件部部長黃穎律師結合司法實踐指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規對既往法律行為的影響需審慎評估,需要平衡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商事交易秩序。
此前已經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雖然對消費者是否可以主張經營者退還全部預付款沒有明確規定,但卻也給消費者維權提供了“繼續履約”或“主張退還預付款”兩條基本途徑。至于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款”,《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旨在規制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謝勇法官在采訪中舉過一個例子:“如果我去美容店辦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從來沒有享受過的服務,那么我在辦卡7日是可以要求無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辦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過的美容套餐,那么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辦卡后就不能再無理由退款。”
執行難題:理性看待信訪
青年律師賀佳妤律師為大家帶來了一個執行案件的咨詢分享,青年律師羅愷瑤律師結合當前中央第三巡視組進駐湖南的情況,提出疑問:在此背景下,該案件是否有信訪的必要?
黃穎律師指出,信訪作為救濟渠道,雖能協調解決部分問題,但往往最終還需回到法院處理,但若盲目依賴,反而可能延誤程序處理時間。智勝律法團負責人、刑辯部部長王長山律師進一步補充道,對于是否有必要向巡視組舉報投訴,首先應明確巡視組的工作重點。例如,此次中央第三巡視組在湖南著重盯防省級領導、市縣 “一把手” 及重點部門負責人,涵蓋能源、國企、教育、醫療等領域,嚴查微腐敗。針對執行過程中的異議與困難,通過申請高院監督執行,往往能更高效地破局。
“非親歷不可知”的證據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受害兒童的陳述已經具體到不親身經歷不可感知,但部分細節存在矛盾,部分描述超出受害兒童的認知范圍,本案是否能依據其非親歷不可知的供述進行定案?”青年律師羅愷瑤律師以最近熱播電視劇《無盡的盡頭》為引,通過萬學民強奸、猥褻案帶領團隊成員進入一場別樣的庭審現場。針對12歲被害人陳述細節的矛盾性與特殊性,團隊各成員對此“非親歷不可知”原則的適用展開討論。
在物證薄弱的情況下,既要警惕“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窠臼,亦不可忽視未成年人認知特點帶來的證據采信特殊性。羅律師在最后提醒道:“是否采納需綜合考量受害者的年齡、認知狀態、陳述一致性以及誣告的可能性。關于非親歷不可知細節的條款(《關于辦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三十條),實際上是提高了對公檢法人員素質的要求,就是說,物證不充足的情況下,被害人的陳述并不是一律都能認定,而應該要綜合其他因素進行有條件的排除。”
法律實務絕非簡單的條文搬運,而是事實、規則與價值的交織。作為律師,既要有 “死磕細節” 的較真精神,也要傳遞 “以人為本” 的關懷,在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弱勢地位等議題上堅守底線。未來,隨著新型案件的不斷涌現,法律人肩負的責任愈發重大。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智勝律法團將一手握緊專業利劍,一手托住社會公平,在謙遜與敬畏中,不斷探尋每一個案件的 “最優解”,為法治社會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羅愷瑤
編輯:易賽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