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承制方經片方同意,將部分制作工作分包給第三方,因接受分包的第三方過錯導致承制方無法向片方交付合格的影片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承制方能否免責?
案情
甲是某部動畫電影的出品方,委托乙制作該部影片。合同約定,電影劇本由甲提供,乙應根據甲的劇本制作影片。乙按約定的進度制作影片,并將每個階段的影片成果交由甲審核確認。甲審核通過后,乙可以開始下一個階段的工作。當雙方對影片的制作產生分歧時,應以甲意見為主。影片版權由甲享有,所有制作費用由甲負擔,同時,甲需向乙支付酬金500萬元。乙應自行制作影片,確保向甲交付的影片無任何版權糾紛,不會侵犯第三方權利,第三方無權提出任何合理主張。乙應該在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完成全部制作工作。
履行
合同約定的制作期限屆滿,乙只完成50%的工作。此時甲督促乙加快進度,建議其可以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公司負責。乙接受甲的建議,將部分工作分包給丙。但乙并未告知甲關于丙的信息,也未告知甲其與丙約定的制作費金額。此后,因乙遲遲無法完成制作工作,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乙主張,其與甲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甲建議其將部分工作分包給丙,實際是同意將工作轉委托給丙,對于此后的違約行為,系因丙所致,應由丙負責,乙無需承擔責任。
評析
影視相關合同履行中,確實存在普遍的分包現象。本文案例,涉及分包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具體分析乙的抗辯主張。
首先,乙主張案爭合同系委托合同性質。《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由約定內容可知,案爭合同系影片委托承制合同。實踐中,對該類合同的性質認定有兩種:委托和承攬。區分并不嚴格,而且,無論認定為何種性質,對最終結果的處理并無實際影響。該案中,乙依據委托合同性質提出轉委托責任免除的主張,因此,應對案爭合同的性質予以認定。本文傾向于案爭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在于工作成果的驗收確認。兩類合同中,處理的都是委托方的事務,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中處理的事務要有結果,即工作成果,而且該工作成果需要委托方的驗收確認。承攬合同中,委托方的合同目的是獲得其期待的工作成果,并非僅僅完成事務。承攬合同是結果之債,委托合同是行為之債。案爭合同約定,各階段工作成果都需經甲審核確認,本文認為,案爭合同具有承攬合同的典型特征,并非委托合同。
其次,關于委托合同中的轉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委托關系以信任為基礎,具有人身依附性,受托人向第三人轉委托,應披露第三人的信息,委托人同意或追認轉委托以知悉、認可第三人為前提。該案中,乙并未告知甲關于丙的信息,甲僅知悉乙將部分工作向第三方分包的事實,但并不知曉承接分包工作的是丙,丙也不知悉甲,甲無法直接指示丙。因此,即便案爭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質,乙對丙的分包行為也不構成轉委托。
再次,如前所述,案爭合同應為承攬性質。《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甲同意乙將部分工作對外分包,無論該部分工作內容是主要工作還是輔助工作,乙都要對丙的工作成果負責,即便因為丙的過錯導致不利后果,也需由乙向甲承擔責任。
最后,本文認為,合同是何種性質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沒有影響。案爭合同約定:“乙應自行制作影片,確保向甲交付的影片無任何版權糾紛,不會侵犯第三方權利,第三方無權提出任何合理主張。”盡管甲同意乙將部分工作對外分包,雙方合意變更了“乙應自行制作影片”的約定,但該條約定的其他責任并未免除。乙向丙分包,由乙自己名義與丙簽訂合同,如何約定酬金及版權歸屬由乙負責。若出現丙未按約定進度完成工作成果系乙未支付酬金所致等糾紛,也應由乙自行解決。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甲只能追究乙的違約責任,因與丙缺乏合同關系,追究丙的責任欠缺法律依據。
綜上,影片承制合同履行中若有分包行為,即便因承接分包工作的第三方過錯導致制作方違約,也需由制作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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