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引發關注。該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娛樂票務代理公司,涉及的門票銷售幾乎涵蓋了現場娛樂的所有領域。而被告鄭某忠在某二手購物平臺,售賣針對原告App的搶票“外掛”軟件。這起案件被認為是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例。
如今,互聯網售票已經普及,既為售票者節省了成本,也極大方便了購票者。然而,某些時期或某些領域,由于供需不平衡導致“僧多粥少”,就出現了“一票難求”的現象。這讓某些人看到商機,推出搶票“外掛”軟件進行牟利。比如,每年春運、國慶假期,在搶購火車票的熱潮中就有搶票軟件出沒;在暑期游期間,熱門博物館部分免費門票就被搶票軟件搶走。
在國內演出市場持續升溫的背景下,不少明星演唱會門票銷售火爆,其中也出現了搶票軟件的身影。當搶票軟件通過技術手段模擬人工操作,提高訂單信息的填寫速度,并可在短時間內重復提交,無疑增加了搶票成功的概率,但同時也破壞了售票秩序和購票公平。之前更多的是質疑和譴責。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對銷售搶票軟件的被告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這主要是因為被告銷售的搶票“外掛”軟件,不但破壞了原告正常的運營秩序,而且使原告的平臺負載增加,響應速度變緩,直接增加了經營成本。所以,原告以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搶票軟件不屬于科技創新,影響到原告正常經營,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2萬元。
作為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例,這個案件的判決無疑具有重要的警示與啟示意義。
所謂警示,主要是向那些銷售搶票“外掛”軟件的企業和人員敲響了警鐘。過去,受害者沒有對搶票軟件采取維權行動,再加上受到利益驅使,滋長了侵權者的囂張氣焰。但上述判例表明,銷售搶票軟件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旦受害者蘇醒依法維權,侵權者就要為此付出代價。無論是銷售搶票軟件還是功能相似的搶號軟件,都可能構成侵權被法律所懲罰。
所謂啟示,主要是給搶票軟件的受害者注入維權信心。坦率說,受害者分為兩種,一種是像上述原告這樣的售票平臺,一種是搶不到票的消費者。雖然搶票軟件損害了購票公平,但消費者往往沒有時間精力維權,這需要被侵害的平臺方依法維權。除娛樂類售票平臺勇于對搶票軟件說“不”,鐵路售票平臺、博物館參觀預約平臺、醫院掛號平臺,也不宜沉默。
換言之,凡是頻繁遭遇搶票(號)軟件侵害的相關平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反擊侵權行為。不僅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還可以根據情節依據其他法律維權。比如,如果搶票軟件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輕則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重則觸犯《刑法》第285條第3款規定構成犯罪。只有依法追責才能倒逼搶票軟件退場。
據悉,目前網絡購物平臺和短視頻平臺上,存在著不少搶票服務,也有不少商家在平臺上兜售搶票軟件,已然形成一條灰色產業鏈。對此,既要加強市場監管,也需要受害者維權和司法機關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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