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舉辦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酒泉法院辦理的一案例成功入選。
某科技公司訴樊某競業限制糾紛案
——競業限制違約金與經濟補償明顯不對等的應予調整
基本案情
樊某于2022年9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工資標準為15000元+績效(不固定)。2023年8月,雙方簽訂《勞務合同》《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載明:如樊某離職后,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除應立即改正外,還應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2024年2月樊某離職。樊某離職后,從事競業行為。故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樊某支付違反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12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一、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0元;二、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競業限制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規制不當競爭行為。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可能存在利用其優勢地位,忽視訂立協議過程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時存在違約金與補償金明顯不對等的情形。勞動者申請對約定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人民法院應基于公平原則,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在綜合考慮勞動者掌握的商業秘密價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水平、主觀違約惡意、客觀違約情節、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及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等因素的基礎上予以調整,實現勞動者權益和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雙重保護。(何婷)
來源: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