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子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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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冬夜,山東淄博一家餐館內,一場因醉酒顧客尋釁引發的沖突,揭開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認定的司法困境。
飯店老板張女士被毆打后還手,卻被公安機關認定為互毆并給予行政處罰。
這起看似普通的治安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司法接力,最終在檢察機關的抗訴下實現改判,成為激活治安領域正當防衛制度的典型樣本,也為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的法治理念寫下生動注腳。
一、沖突現場:當防衛行為遭遇 "互毆" 定性
事發當晚,醉酒顧客劉某在餐館內用桌角起啤酒瓶,遭到老板張女士勸阻后,突然摔瓶辱罵并三次揮拳擊打張女士。
面對體型懸殊的不法侵害,身材瘦小的張女士拿起啤酒瓶反擊,雙方短暫扭打后被拉開。
公安機關調查后認為,劉某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給予其行政拘留六日處罰;
張女士反擊致劉某輕微傷,構成毆打他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罰款 200 元的處罰。
這一 "各打五十大板" 的處理結果,折射出治安案件中常見的執法邏輯:只要存在還手行為,即可能被認定為互毆。
張女士的困惑頗具代表性:"被打了還手就錯了嗎?"
而司法機關的回應更值得深思 ——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張女士的反擊行為 "存在一定社會危害性",故行政處罰得當。
這種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等同評價的思路,實質上模糊了 "正" 與 "不正" 的界限。
二、司法接力:關鍵證據揭開事實迷霧
張女士的堅持維權,讓案件迎來轉機。
在檢察機關介入后,一個關鍵細節被重新審視:沖突現場的暖氣片可能是劉某受傷的真實原因。
通過調閱監控視頻、咨詢法醫專家,檢察官發現劉某面部 1 厘米的橫向劃痕,其形態更符合撞擊暖氣片而非啤酒瓶擊打。
這一證據疑點直接動搖了公安機關 "張女士用啤酒瓶打傷劉某" 的事實認定。
更重要的是,檢察機關突破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適用的思維定式。
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定正當防衛條款,但公安部 2007 年司法解釋已指出,"為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檢察官援引刑法領域的正當防衛理論,指出面對連續侵害時,不能苛求防衛人在緊急狀態下精準控制反擊強度。
正如昆山于海明案中,司法機關未苛求防衛人在奪刀后停止反擊,本案中張女士利用身邊物品反擊的行為,同樣是緊急狀態下的合理反應。
三、制度突破:治安領域正當防衛的 "破冰"
2024 年 4 月,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判決成為關鍵轉折點。
法院明確指出:劉某尋釁滋事在先,張女士的反擊是為制止不法侵害,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這一判決打破了 "還手即互毆" 的機械執法邏輯,首次在治安案件中完整適用正當防衛制度,釋放出清晰的司法信號:正當防衛并非刑法專屬,在治安管理領域同樣應成為評價行為性質的重要標尺。
該案的意義不止于個案平反。正如中國政法大學郭旨龍教授所言,長期以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認定面臨雙重困境:法律依據分散、執法理念保守,加之調查手段有限,導致大量防衛行為被簡單定性為互毆。
而張女士案通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法院的實質審查,形成了 "事實查勘 - 法律適用 - 價值引領" 的完整司法鏈條,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的裁判范式。
四、立法呼應:從個案正義到制度正義
就在張女士案塵埃落定之際,《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傳來重要信號:草案擬新增正當防衛條款,明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這一修訂與司法實踐形成良性互動 —— 當個案中的正義求索推動立法完善,法治進步的脈絡清晰可見。
北京大學趙宏研究員指出,這一條款將推動執法機關摒棄 "和稀泥式" 處理,引導全社會形成 "敢于維權、善于維權" 的法治氛圍。
從昆山反殺案激活刑法第 20 條,到淄博防衛案突破治安管理領域,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激活呈現出鮮明的遞進邏輯。
這些案件共同表明:法治社會不鼓勵 "以暴制暴",但也絕不縱容 "以暴壓正"。
當法律能夠為防衛者撐腰,當司法能夠穿透 "互毆" 的表象審視行為本質,"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才能真正成為全民信仰。
張女士餐館的煙火依舊溫暖,當年護母的男孩已讀小學。這起案件留下的啟示,遠不止于 200 元罰款的退還 —— 它讓公眾看到,法治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守護正義的溫熱力量。
當司法機關愿意以 "普通人視角" 審視防衛行為,當法律制度能夠為緊急狀態下的合理反應留白,一個更加公平、更有溫度的法治社會,正在個案的積沙成塔中穩步前行。
來源:央視新聞
#被打后還手屬于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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