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近日作出國知處運字〔2025〕1號、2號、3號處罰決定書,認定代理機構多次行賄,請托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標審查等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請托非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商標數據、電子版受理通知書和注冊證、定向分配商標申請文件、修改商標注冊申請號等,永久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中聯愛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國知處運字〔2025〕1號
商標代理機構:北京中聯愛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567495024K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8號院2號樓5層515
法定代表人:張*
經查,2015年至2021年期間,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在開展商標代理經營活動中多次行賄,請托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標審查等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請托非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商標數據、電子版受理通知書和注冊證、定向分配商標申請文件、修改商標注冊申請號等事宜。2023年12月22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魯1003刑初31號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犯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2025年3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5 〕1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理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卻以賄賂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人員的方式為代理業務提供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且行賄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中聯愛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業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中聯愛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5月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國知處運字〔2025〕2號
商標代理機構: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1399292163C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天星街1號院9號樓3層316
法定代表人:栗**
經查,2015年至2021年期間,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在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等經營活動中多次行賄,請托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標審查、商標信息查詢等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便利。2023年12月22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魯1003刑初31號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犯單位行賄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5 〕2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未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以賄賂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人員的方式為代理業務提供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且行賄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代理業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5月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國知處運字〔2025〕3號
商標代理機構: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67425017X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東街26號1號樓A座三層3-2
法定代表人:孔**
經查,2013年至2021年期間,當事人在開展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多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請托辦理商標審查、商標信息查詢等事宜,牟取不正當利益。2023年12月22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魯1003刑初31號刑事判決,認定當事人犯單位行賄罪。
2025年3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5 〕3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請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未能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以賄賂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人員的方式為代理業務提供方便,牟取不正當利益,且行賄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永久停止受理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業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中技細軟(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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