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的一篇《社會輿評:尋求查處律師稅務問題,相關部門豈能沆瀣一氣不作為》發出后,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就輿評中提到,在北京律眾律師事務所公布的55350人的委托合同里,其中有25000份是律所造假的《委托代理合同》。為確定此事的真實性,他們找到了當時為造假合同的人證和黑律所盜取個人后臺名單的物證,確認其涉嫌造假委托合同2.5萬余份,涉案金額9個多億?從2月18日第一次報警至今三個多月終于有了下文,派出所明確答復不予立案,并拒絕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只是口頭告知。
2月18日,第一次接警是四警隊副隊長景佳南,從接警開始就推脫不予立案,在我們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溝通終于答應過幫我們取證,可一直拖到5月13日,我們實在等不及了,朱佳先等一行8人再次來到建外派出所,上午四警隊李警官接警,言稱領導不讓取證,并且對此事盯的很近,否則怎么也抽空去取證了,領導的意思是你們的舉報夠不成案件,只能口頭告知,不出具“不予立案告知書”,我們要求見領導,下午1點多,一位自我介紹叫喬欣旺的警官,自我介紹派出所政委,嗓門高大,十分缺乏職業道德,及不看我們報案材料也不容我們解釋,蠻橫無理,對待我們像對待犯人一樣,明確說:不但不給取證,也不給“不予立案告知書”,并揚言你愛哪告哪告去,其態度是囂張至極!說這樣的案子應該“歸律協、司法局管”。
其實我們給司法局進行了投訴,司法局回復:關于你單位反映的“盜用精彩生活公司渠道商信息等問題,依據《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我局不予受理,建議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
沒想到這位喬政委公然宣稱“不能立案、不取證”,且拒絕書面說明理由,公然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我們問他既然不能立案,不能取證為什么拖了3個月你們才告知,給個合理的理由,可這位政委驕橫跋扈,拿我們這些報案人當成罪犯一樣對待,很明顯不顧違紀違法充當黑律師“保護傘”,我們有錄音為證(當時他禁止我們錄像)。
造假委托合同涉案是北京雙利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律眾律師事務所共同所為,我們告到東城區司法局,東城區司法局已書面確認“移交公安機關”(附文件),但副隊長景佳男讓我們去東城區報案,明顯推脫責任,故意刁難群眾。
涉案9億合同造假案立案難:
派出所拒出文書司法部門“踢皮球”
一份涉及2.5萬份造假委托合同、涉案金額超9億元的舉報,卻在北京市建外派出所與司法局之間陷入“死循環”——舉報人實名指控北京律眾律所偽造假委托合同,警方拖延三月拒立案且不出具法律文書,司法局則稱“不屬職權范圍”。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暴露出執法程序連環違規,公民維權遭遇制度性困境。
一、核心事實梳理
1. 造假合同與人證物證
舉報材料顯示:北京律眾律師事務所被指偽造25000份《委托代理合同》,盜用“精彩生活公司”25000多名用戶信息,涉及金額9個多億元。
2. 執法部門應對記錄
2月18日:首次向建外派出所報案,四警隊副隊長景佳南接警,承諾取證但未執行。
5月13日:舉報人朱佳先等8人再次到訪,遭遇:
上午:李姓警員稱“領導盯的很緊,禁止調查”;
下午:政委喬欣旺拒收材料、拒出文書,并呵斥“愛哪告哪告”。
司法程序閉環:東城區司法局出具《移送公安機關函》(編號2025司移字第047號),但警方要求“回屬地報案”。
二、程序違法焦點
1. 立案程序違規
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接報案后應立即審查,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書面告知。
超期處置:2月18日至5月13日超法定審查期68天,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2. 證據固定失職
涉事律所電子數據存在篡改風險(《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11條要求7日內固定證據),警方拖延致關鍵服務器日志滅失。
3. 管轄推諉矛盾
東城區司法局明確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派出所要求舉報人“向司法局反映”,形成監管真空。
三、關鍵對話實錄(舉報人提供錄音)
喬欣旺(建外派出所政委):
“你們這事立不了案,根本算不上案子。”
“要書面答復?沒有!愛哪告哪高!”
司法局信訪科工作人員:
“律所造假合同屬于刑事犯罪,我們只有行業處分權,請理解行政部門權限。”
四、法律界人士分析
1.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
“此案已達到《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數額50萬以上),警方不立案應出具法定文書,否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2.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司法局與公安機關的職能推諉,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失靈,建議監察委介入調查是否存在職務違法。”
五、最新進展
舉報人已于2025年5月20日向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立案監督申請書》,同步向北京市監察委舉報派出所相關人員涉嫌瀆職。本網將持續追蹤事件進展。
記者質疑:
當2.5萬份造假合同遇上“不立案、不取證、不出文書”的三不執法,公民該如何穿越制度迷墻?此案或將成為檢驗執法規范化改革的試金石。從以上案例分析不難看出,辦理該案的執法部門,在處理涉案資金方面,均存在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其背后應該有“利益輸送”的嫌疑,不然,執法者為何對上訪人員如此態度?為何不解決問題?還處處偏袒,維護黑心律師事務所?此行為違反了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從輕了說,是違紀違規行為,有“瓜田李下”之嫌,也無不可。這問題可就來了,執紀者違紀、執法者違規,這事、這人該由誰來管?相關單位或部門是不是應該就此好好查一查,以便給當事人、輿論和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
此文由朱佳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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