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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價值日益攀升的當下,因遺產繼承引發的家庭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老宅拆遷,原本的親情在利益面前經受著巨大考驗。今天,我們就通過一起真實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在復雜的家庭關系和財產糾葛中,理清遺產繼承的法律脈絡。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遠
被告:王明亮
親屬關系:王建國與李秀蘭原系夫妻,育有兩子王明遠、王明亮。1983 年王建國與李秀蘭離婚,1987 年王建國與趙麗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明遠、王明亮隨王建國、趙麗共同生活。王建國于 2015 年 11 月 8 日去世,趙麗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王建國生前名下有一處位于北京市平谷區的老宅,2009 年該老宅因城建項目拆遷。拆遷后,王建國獲得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兩套定向回遷安置房,以及相應的貨幣補償。王建國去世后,其撫恤金和喪葬費被王明亮領取,同時,還有一筆 67000 元的村民安置費用因兄弟倆存在爭議,暫未發放 。
王明遠認為自己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但王明亮拒絕分割,雙方協商無果,王明遠遂將王明亮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并分割房屋、撫恤金、喪葬費和安置費用。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否屬于遺產范圍?
原告王明遠主張:老宅是父親王建國的個人財產,拆遷后獲得的房屋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
被告王明亮主張:拆遷時自己與趙麗同為被安置人,房屋有自己和趙麗的份額;且房屋未登記在王建國名下,不屬于王建國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此外,王明亮還稱二號房屋已被趙麗變賣 。
撫恤金和喪葬費應如何處理?
原告王明遠主張:要求分割父親王建國的撫恤金和喪葬費 5000 元 。
被告王明亮主張:該筆費用已交給趙麗,且用于王建國喪葬事宜,不應再進行分割 。
村民安置費用應如何分配?
原告王明遠主張:要求分割父親王建國的村民安置費用 67000 元 。
被告王明亮主張:自己對父親盡到了全部贍養義務,該筆費用應全部由自己繼承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認定
房屋性質判定:老宅雖在王建國與李秀蘭婚姻存續期間可能有翻建,但李秀蘭離婚時未主張權利,且明確表示涉案房屋與自己無關,所以離婚后老宅應歸王建國個人所有。王建國與趙麗再婚后對老宅進行翻建或修繕,形成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宅拆遷后獲得的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同樣屬于王建國與趙麗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明亮稱自己對房屋享有份額,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
二號房屋特殊情況:王明亮稱二號房屋已被趙麗變賣,且現由案外人張某居住使用,張某表示趙麗將房屋抵給了他。由于該房屋涉及案外人權益,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分割,相關權利人可另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安置費用性質:村民安置費用 67000 元是王建國生前應得的合法財產,屬于遺產范圍,王明遠和王明亮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
(二)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處理
撫恤金和喪葬費并非遺產,其發放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和對喪葬事宜的補助。王明亮稱該筆費用已交給趙麗并用于喪葬,而王明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實際存在,所以其要求分割該筆費用,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繼承比例的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有扶養能力卻不盡義務的應不分或少分。從本案證據來看,王明亮在王建國、趙麗生前與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盡了較多扶養義務;而王明遠曾因贍養問題被父母起訴,在贍養義務履行上存在不足 。因此,法院酌情認定王明遠、王明亮對遺產的分割比例為 40%、60% 。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王建國、趙麗位于北京市平谷區的一號房屋,由王明遠繼承 40% 的份額,王明亮繼承 60% 的份額 。
被繼承人王建國的拆遷安置費用 67000 元,王明遠繼承 26800 元,王明亮繼承 40200 元 。
駁回王明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產分配,避免糾紛
通過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方案,可有效避免繼承人之間產生爭議。訂立遺囑時,要確保內容合法合規,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必要時可進行公證。
(二)保留贍養義務履行證據
在贍養老人過程中,相關花費的票據、與老人共同生活的證明、鄰居證人證言等證據,在遺產分配時可能起到關鍵作用 。
(三)關注財產權利變動情況
對于房產等重要財產,要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明確權屬。涉及財產轉讓、抵押等情況,需謹慎處理,避免因產權不清引發糾紛 。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伴隨著親情與利益的沖突,了解法律規定,理性處理問題,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盡量減少對家庭關系的傷害。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專業的法律幫助!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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