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令物業公司承擔協助安裝充電樁責任,保障業主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綠色原則
——聶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聶某系東莞市某小區業主,享有涉案小區一期1號地下車庫某車位使用權,某物業公司為案涉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0年9月,聶某因需在前述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要求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某物業公司稱,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須經全體業主表決,因此不同意出具,雙方遂產生糾紛。聶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車位上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證明。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履行配合安裝、提供便利義務。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對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因此,某物業公司以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理由不成立。故判決某物業公司為聶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三)典型意義
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通過司法審判努力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讓人民群眾居住更舒適、生活更美好,是司法為民宗旨的內在要求。我國已進入新能源汽車快速普及階段,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節能減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業主的居住體驗和幸福指數,是關系民生的關鍵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便利,不僅貫徹了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環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對破解充電樁及配套設施安裝難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民生的生動實踐。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