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順義法院適用《解釋》判決一起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王女士與某瑜伽館簽訂《會籍協議》,支付19300元辦理包含50節基礎私教課程及20節小班課程的會員卡一張,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29日,王女士與該店協商退費,該店財務薛某以《會籍協議》約定為由拒絕退費。2024年12月,王女士欲繼續上課,卻發現門店已關閉。
因瑜伽門店現已注銷,薛某系該門店唯一股東,王女士將薛某訴至法院,要求薛某退還未消費的45節私教課和19節小班課費用共計17500元。薛某辯稱,即使服務期內不上課,超期也不退費。現王女士瑜伽課已過服務期,且其課程記錄已無法查看,不清楚收費標準及剩余課時,故不同意退費。王女士主張簽《會籍協議》時,門店工作人員并未解釋條款內容,只是指了幾個地方讓其簽字,相關條款應屬格式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二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瑜伽館之間形成的是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次提供服務的預付式消費合同模式,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系瑜伽館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請退費未過服務期,且其購買的服務屬于計次型消費,瑜伽館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導致王女士預付全部費用卻因約定時間已至而不能獲得等值服務。顯然,提供格式條款的經營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逃避了經營者提供完整服務應負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且瑜伽館未向王某就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該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瑜伽館已閉館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應向王女士退還未消費的課程費;薛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應對公司未結清的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考慮王某的訴訟請求、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令薛某退還王女士預付款17457元。
三
法官說法
順義法院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
王利俠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通常會選擇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簽約,消費者往往無法進行個性化的修改,在出現糾紛時,消費者通常主張格式條款無效,因此,對格式條款的識別和審查十分關鍵。為更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2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了七類無效格式條款,對于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提示
預付式消費在服務領域,特別是健身養生、美容美發等領域廣泛應用。預付式消費在讓消費者享受折扣優惠的同時,還能幫助商家融通資金、鎖定客源,因此,預付式消費頗受消費者和商家的青睞。然而,頻發的預付式合同糾紛案件提醒大家,消費者與經營者若想實現雙贏局面,需雙方依法、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對于經營者來說,要誠信經營,發行預付卡時,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對涉及消費者重大利益的條款,應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并說明,同時暢通與消費者的溝通渠道,增進雙方互信程度,促進合同履行。
對于消費者來說,辦理預付卡前,要理性消費、拒絕不必要的超前消費,謹慎把關商家的經營能力。訂立預付消費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協議的各項條款,重點審查服務內容、價款、期限及退費規則、違約責任等,避免霸王條款。支付預付款后,要留存好支付記錄、聊天記錄、消課記錄等證據。如發現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為或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必要時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圖文來源:順義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編輯:順義在線小編魚兒
新聞爆料:Zhy_kfhg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