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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遼寧沈陽康平縣交通運輸執法人員攔截半掛車司機安某某,查車時指出安某某的車超載、改裝,需罰款、扣車。安某某提出繳納幾百元、上千元的罰款,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監控顯示,執法人員開著執法車疑似追逐安某某數公里后,半掛車側翻,后方執法車掉頭駛離現場,未下車施救。醫院檢查單據顯示,安某某為車禍傷,臨床診斷為胸部損傷、9根肋骨和左鎖骨骨折等。安某某認為,半掛車側翻與后方的執法車追車、別車有關,是過路的車主將他從駕駛室里拉了出來。
近日,安某某家屬以安某某被故意傷害為由向康平縣警方報案,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23日下午,康平縣公安系統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安某某一方已拿著相關手續去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23日傍晚,康平縣交通運輸局值班室工作人員回應,該局信訪部門接到過安某某一方反映此事,將上報領導進一步核查;執法人員查車、罰款有相應規定,追車、別車等情況需從兩方面去看待,不能只聽一面之詞。
那么,本起事故中雙方應該負什么責任?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本案的責任可以分幾方面分析:首先是事故責任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逃避檢查、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的,通常需承擔主要責任,執法人員違規追車及未施救的過失放大了損害后果,也需承擔一定責任;其次是安某某改裝、超載一事,若車輛確有改裝等違法事實,面對執法應配合,而非擅自駛離。其擅自駛離不僅涉嫌妨礙公務,將自己與路上其他公眾置于危險境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規定;再次是執法人員追車及出事后離去的責任。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規定,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若不當的追擊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可能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除此之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以及《公務員法》第12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而在本案中執法人員卻未對傷者進行施救,直接離開了現場,可能會面臨警告、降級等相應的處分。若執法人員的未施救行為直接導致傷者死亡,則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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