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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滁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皖滁環﹝定﹞罰﹝2025﹞2號)。滁州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業整頓,并處罰款人民幣15.5萬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罰款人民幣3.12萬元。
詳情如下
案情簡介
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為滁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4月自行檢測報告(PG24040719),報告顯示無組織廢氣氨、硫化氫、臭氣濃度采樣頻次均為3次,采樣頻次不符合《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2024年9月14日對滁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24年9月15日對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武傳奇調查詢問筆錄1份,檢測報告(PG24040719)1份,《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1份,證明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情況;
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對該公司違法次數查詢記錄。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根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幎?。
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2-3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Y=20%。
裁量因素:
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0%;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3%;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8%。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1%×50萬=15.5萬。
根據表12-4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X=20%。
裁量因素: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
主觀態度,重大過失,11%;
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罰款金額=[X+(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X)]×法定最高罰款數額=[0.2+0.31×(1-0.2)]×10萬=4.48萬。
參照《長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8-2 “環境監測機構未依法實施監測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
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0%;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0%;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10%。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10萬+(50萬-10萬)×0%=15.6萬。
根據表14生態環境違法責任人員行政處罰裁量表:
環境危害后果情況,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
主觀情況,重大過失,1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2萬+(10萬-2萬)×14%=3.12萬。
經案件集體審議,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限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至完成整改任務后備案之日止;并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安徽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5.5萬元整;對其法定代表人陳正義罰款人民幣3.1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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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 zhangshb@woyaoce.cn
| 來源:滁州市生態環境局、檢測家
| 責編 :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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