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5條是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該條文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因為自己的過錯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益并造成了損害,那么這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歷史背景和法律條文內容
過錯責任原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時期,早期的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加害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結果存在,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責任。而過錯責任原則的引入,使得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成為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關鍵因素?。
二、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
《民法典》第1165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只有當行為人有過錯時,其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之一 ?。如果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
?1、 青島女子劉某因邊走邊打電話突然轉身與后方男子相撞導致骨折 ?。法院認定劉某突然轉身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后方男子雖無法預見突發狀況,但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構成次要過錯。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男子賠償劉某7萬元? 。
2?、 杭州某商場內施女士因專注玩手機滑倒致骨折 ?。施女士向商場索賠193萬元,但最終未能成功? 。
這些案例展示了《民法典》第1165條在實際應用中的具體表現,強調了行為人的過錯在侵權責任認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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