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什么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個問題實務中爭議很大,不同的關系,單位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同。比如,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如果是勞動關系,按現在的標準,要賠100多萬,如果勞務關系,單位不用賠。這個區別非常大。
那么,問題的根源在哪里?
問題根源在兩個條文的規定,一個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個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這兩個條文,超過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是勞務關系,這個沒問題,有問題的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這個問題爭議很大。
那么,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實務中是按什么口徑來處理的呢?
第一種,一刀切,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論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比如,浙江、廣東。
第二種,按勞動關系處理,認為只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否則不得終止,雙方依然是勞動關系。比如,天津、河北。
第三種,按特殊情形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傷賠償等待遇會得到支持;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賠償金等不支持。比如,江蘇。注意: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也采用這種觀點。
第四種,以沒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由誰造成的,進行區分。如果不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比如,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用人單位都繳納的社保,是因為勞動者自己繳費年限不夠,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勞務關系處理;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比如,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二十年,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勞動關系處理。人民法院案例庫,編號為2023-16-2-186-001的案例持此種觀點。
汪律師比較認同第三種、第四種觀點,不能一刀切的認定為是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權利保護要作區分,還要看造成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折中處理比較好。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