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輪候查封財產價額是否應計入保全財產價額?
輪候查封財產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不能計入已保全查封的財產價額
閱讀提示:
輪候查封財產價額是否應當計入已保全查封的財產金額?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復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輪候查封財產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不能計入已保全查封的財產價額。
案件簡介:
1.2018年10月12日,重慶高院依工行九龍坡支行申請,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保全人捷爾醫療公司等名下共計4億元財產,其中首次凍結金額為22.25萬元,其余均為輪侯查封、凍結。
2.2018年10月24日,重慶高院裁定輪候凍結捷爾醫療公司在軍醫大二附院享有的到期債權8783萬余元。利害關系人迦得凱公司認為該筆凍結行為屬于超額查封,向重慶高院提出執行異議。
3.2020年12月15日,重慶高院認為,輪侯查封財產因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計入估值,不屬于超額查封,裁定駁回迦得凱公司異議請求。迦得凱公司不服執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
4.2022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復議裁定駁回迦得凱公司復議申請,維持重慶高院執行裁定。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屬于超額查封?
裁判要點:
一、迦得凱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就輪候凍結行為提出異議。
最高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在迦得凱公司申請執行捷爾醫療公司案件中,迦得凱公司就捷爾醫療公司對軍醫大第二附屬醫院的債權主張權利,而該債權在本案中被重慶高院保全凍結,迦得凱公司屬于保全凍結行為的利害關系人。雖然重慶高院的保全凍結為輪候凍結,不具有正式凍結的法律效力,但仍對所凍結債權的相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會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產生影響,迦得凱公司就此提出行為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二、本案首次查封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輪候查封的財產因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而不能計入已保全查封的財產價額,故不屬于超額凍結。
最高法院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換言之,保全凍結債務人對他人到期債權的前提是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本案中,復議申請人迦得凱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重慶高院首次查封的其他財產能夠滿足本案保全請求,而輪候查封的其他財產因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而不能計入已保全查封的財產價額,重慶高院凍結案涉到期債權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復議申請人關于重慶高院保全凍結案涉到期債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屬于超標的額凍結的復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三、重慶高院保全凍結案涉到期債權程序合法。
最高法院認為,在本案保全凍結過程中,重慶高院已經作出查封捷爾醫療公司等被保全人價值人民幣4億元財產的概括執行裁定,并將該裁定連同協助執行通知書向次債務人軍醫大第二附屬醫院送達,明確要求軍醫大第二附屬醫院不得向債務人支付。重慶高院的保全凍結程序雖有瑕疵,但能夠產生輪候凍結案涉到期債權的法律效果,且對復議申請人迦得凱公司的權益未造成實質影響。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不存在超額查封,復議裁定駁回迦得凱公司復議申請,維持重慶高院執行裁定。
案例來源:
《南京迦得凱貿易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復32號]
實戰指南:
一、要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首先需要明確“輪候查封”的意義及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換言之,輪候查封與首次查封并無沖突,輪候查封也只有在首封解除后才會生效。輪候查封不具有正式查封之效力,且在財產價值的實現方面具有數額上的不確定性、程序上的順位性。據此,輪候查封財產不應計入查封標的,也無法在正式查封前以確定數額計入查封標的。
二、雖然輪候查封不計入整體財產價額,也難以確認最終的受償時間、受償金額,但這并不意味著輪候查封是“多此一舉”,債權人需要及時申請輪候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如果首封法院違反上述義務,可能會構成執行錯誤。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1.首封債權人對查封物具有優先處置權,首封因合法原因解除后,輪候查封才會自動生效。
案例1:《秦某、秦某坤與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錯誤執行賠償司法賠償監督審查決定書》[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鄂委賠監52號]
湖北高院認為,首封債權人在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其對查封物的處置具有優先權。只有首封因合法原因解除,輪候查封才會自動生效。本案中,武漢仲裁委員會作出(2011)武仲裁字01064號裁決書生效后,秦某坤、秦某于2012年8月22日申請強制執行,武昌區法院于同日立案,案號為(2012)鄂武昌執字第00889號。同年9月19日作出執行通知書。同年12月20日作出(2013)鄂武昌執字第889號執行裁定書,因案涉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無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裁定終結01064號裁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2.當事人針對輪候查封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2:《莫某等與張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與二審民事裁定書》[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5)京民終9號]
北京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由此可見,輪候查封不同于正式查封,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才自動生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基于對執行標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實體權利而提起的請求執行法院排除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該訴訟的目的在于通過訴訟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案外人的一種實體上的救濟途徑,故案外人應向有權處置該標的物的首先查封法院提出,并由其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實體權利進行審理。結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實施的輪候查封行為有異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應當針對法院的正式查封行為主張權利”的規定,莫某針對輪候查封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應予駁回,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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