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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農歷正月,家住鄢陵縣大馬鎮的原告王某(男)與被告李某(女)經媒人介紹訂立婚約,王某先后支付被告訂婚禮金、彩禮款、"三金"等共計277,667元。
2024年9月23日,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即共同生活。婚后,被告第一次懷孕后流產,第二次懷孕后引產。隨著二人共同生活,發現雙方性格諸多不合,2025年2月5日,雙方簽訂《解除婚約協議》,約定被告返還王某110,000元彩禮。
協議履行完畢后,2025年4月2日,王某又以"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至鄢陵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剩余彩禮142,637元。
爭議焦點:針對王某在協議解除婚約時已返還過彩禮后,再次要求李某返還彩禮的訴請,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返還彩禮數量,應根據共同生活期間實際情況酌定;本案協議解除婚約時,已就返還彩禮作出約定,且已經考慮了共同生活情況,再次要求返還不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協議解除婚約時,雖然就返還部分彩禮作出了約定,但是并未全部返還,婚約取消,應當全部返還。
判決結果:2025年5月9日,鄢陵縣法院經審理認定,解除婚約協議合法有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彩禮返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具體返還數額需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情況、彩禮使用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本案雙方已共同生活,且發生終止妊娠情形,返還比例依法酌減至50%以內,《解除婚約協議》中,返還比例并無不當,故再次提出訴訟請求,沒有給予支持。
協議法律效力: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在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是否共同生活、有無生育情況等)以確定返還數額,確保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體現人文關懷。
在涉及婚約財產糾紛時,雙方應理性處理,可協商簽訂有效協議以明確權利義務。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河南法治報記者 胡斌 通訊員 葛志芳 王震)
編輯:王海鋒
校對:胡斌
審核:翟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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