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由“登記錯誤”引發的補償拉鋸戰:
山東聊城的呂先生手握7.09畝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2015年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卻在2022年地塊征收時遭遇村集體“翻舊賬”——村委會堅稱當年登記有誤,土地實為集體所有,并憑一紙《情況說明》拒絕向其支付補償。更令人愕然的是,當地區政府以村集體決議為由,未予任何補償便強制清表占地,甚至對呂先生后續提交的《安置補償申請書》置之不理。
爭議核心:三方法理邏輯的對撞
村集體的“歷史糾錯論”:2022年10月,村網格支部出具《情況說明》,聲稱“河東地塊”屬登記錯誤;2023年街道工委更以“工作失職”為由對時任村支書黨內警告,意圖佐證“錯誤登記”的存在。村集體主張征地款已全額轉入集體賬戶,與呂先生無關。
區政府的“權屬爭議擋箭牌”:區政府采信村集體證據,辯稱土地權屬存在爭議,故補償對象僅為村集體。其核心邏輯是:村集體決議可否定既有物權登記,無需對持證農戶單獨補償。
農戶的“登記公示公信力”主張
拆遷律師指出:土地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形成雙重確權證據鏈,具法定物權效力;即便存在爭議,亦須先行變更登記而非直接剝奪權利;村集體單方說明不能推翻政府已頒發的權屬證書。
法律交鋒:登記效力能否被一紙“說明”擊穿?
確權登記的物權法定性: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登記時設立,證書是物權歸屬的唯一法定憑證。行政機關或集體組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
村集體決議的權限邊界:村集體雖可對土地管理提出異議,但其決議不可對抗生效行政登記。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權屬爭議須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調查處理,村集體無權自行“認定錯誤”。
行政機關的審慎審查義務:區政府在征收中負有核實權屬的法定職責。其直接采信村集體單方證據,卻忽視已登記物權憑證的行為,涉嫌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的“先補償后征收”原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類似判例警示:陜西柞水縣一案件中,鎮政府因未核實土地四至界線及歷史承包檔案,草率將爭議地確權歸集體,被縣政府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撤銷決定。
勝訴關鍵:復議機關對登記效力的剛性捍衛
2024年11月,聊城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直指區政府三大謬誤:
證據倒置邏輯錯誤:村集體說明僅為單方陳述,不能對抗法定權屬證書;
回避登記變更程序:即使存在登記瑕疵,須先注銷或變更登記后方可調整補償對象;
怠于履行補償職責:清表占地后拒不答復申請,實質剝奪農戶程序權利。
復議結果:責令區政府60日內對呂先生的補償申請作出書面答復,為確權農戶的實體維權鋪平道路。
深層啟示:農民如何守住“紅本本”里的權利?
確權憑證是維權基石:土地承包證、不動產權證等法定權屬文件在征收中具有優先證明力。農戶需妥善保管,并在權屬受質疑時第一時間出示。
異議時效是生命線:
對村集體決議異議:30日內向鄉政府申請處理;
對補償方案不滿:公告10日內提異議或申請聽證;
對行政不作為: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專業法律干預破局“村規霸權”
當村集體以“歷史錯誤”“村民決議”否定登記時,律師可通過:啟動行政履職之訴,迫使行政機關核查權屬;申請撤銷違法決議,如針對程序瑕疵的村集體會議;提起物權確認訴訟,司法確權阻斷爭議。
維權的本質:以程序剛性對抗權力任性
土地管理實踐中,村集體決議與行政登記沖突頻發。呂先生案的深層價值在于昭示:當白紙黑字的產權證書遭遇“口頭否定”,法律選擇的從不是靈活妥協,而是對既有登記秩序的無條件維護。
在城鎮化浪潮中,每一本土地確權證書都應是農民權利的“鐵甲盾牌”,而非可被權力隨意撕毀的“空白支票”。當村集體試圖以“集體意志”重塑土地權屬版圖時,司法與復議機關的回答清晰如鐘:登記簿上的姓名,不是橡皮擦下的鉛筆字,而是刻進法律文書的權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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