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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借名買限價房,房子漲價后賣家反悔拒過戶!買家起訴要求退錢賠償,法院如何認定合同效力?這起真實案例,為所有購房者敲響警鐘!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明向法院提出六項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與被告李芳、王娟 2015 年達成的口頭購房協(xié)議無效;
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購房款 578946 元;
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12318 元、契稅 5789.46 元、產(chǎn)權代辦費 980 元、房屋登記費用 80 元,轉讓費 20000 元;
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增值差價損失暫估 500000 元(以評估鑒定金額為準);
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裝修損失 100000 元;
請求判令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二被告承擔 。
周明稱,案涉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順義區(qū),性質(zhì)為限價商品房。因母親好友王娟(被告 2)女兒李芳(被告 1)雖取得購房資格卻無力購買,便與其達成口頭協(xié)議:支付 2 萬元轉讓費后,由周明直接向售房單位支付全部費用,二被告協(xié)助取得房屋并過戶 。此后,周明陸續(xù)支付購房款、稅費等全部款項,完成裝修并入住至今。現(xiàn)房屋滿足過戶條件,二被告卻拒絕配合,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李芳辯稱:
周明主體不適格,付款記錄均顯示購房人為李芳,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口頭協(xié)議;
實際為向他人借款買房,約定出借人可居住,本案應為借貸糾紛,非房屋買賣;
從未委托王娟賣房,僅委托其辦理買房手續(xù) 。
王娟辯稱:限價商品房購房資格帶來的價格優(yōu)勢屬李芳所有,與周明無關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李芳委托王娟辦理選房,購房合同、入住手續(xù)均以李芳名義完成,但全部購房款、稅費由周明及其親屬(岳母張某、父親周強、母親趙麗)支付 。房屋交付后,周明裝修并由其姐姐一家居住,房產(chǎn)證等原件也由周明持有 。
溝通記錄佐證: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芳明知房屋由周明購買,且雙方曾就過戶事宜協(xié)商 。
房屋性質(zhì)與爭議:一號房屋為限價商品房,購買需特定資質(zhì),周明不具備購房資格 。雙方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對 “借貸關系” 或 “買賣關系” 均無直接證據(jù)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存在口頭購房協(xié)議?
口頭協(xié)議是否有效?
若協(xié)議無效,雙方責任如何劃分?
(二)法律分析
口頭協(xié)議的認定:根據(jù)付款記錄、房屋占有使用情況及聊天記錄,法院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jīng)驗,認定周明與李芳、王娟達成口頭購房協(xié)議 。被告主張借貸關系,但無借條、還款約定等證據(jù),難以采信 。
合同效力判定:依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規(guī),限價商品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資格不得買賣。周明借名買房行為違反政策規(guī)定,損害公共利益,口頭協(xié)議無效 。
責任劃分與損失賠償: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李芳、王娟作為出售方,明知政策仍違規(guī)操作,負主要責任;周明明知無購房資格仍參與,負次要責任 。法院綜合房屋現(xiàn)值、居住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
(三)法律依據(jù)
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責任劃分的條款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周明與李芳、王娟 2015 年達成的口頭購房協(xié)議無效;
李芳、王娟返還周明購房款、稅費等共計 598113.46 元;
李芳、王娟賠償周明房屋增值差價損失、裝修損失共計 325000 元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警示
遠離 “借名買房”:政策性住房(如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嚴禁交易,借名買房協(xié)議不受法律保護,即便付款入住,也可能面臨錢房兩失 。
書面協(xié)議是保障:大額交易務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過戶條件等,避免口頭約定引發(fā)糾紛 。
核實房屋性質(zhì):購房前查清房屋性質(zhì)與政策限制,切勿因價格優(yōu)勢觸碰法律紅線 。
(二)糾紛處理建議
遇到房產(chǎn)糾紛,及時保存付款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jù),咨詢專業(yè)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避免陷入漫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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