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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百人談2024-6:無罪辯護的傳承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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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百人談2024-6

編者按



《刑辯百人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傾力打造的刑事辯護實務交流專欄,聚焦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前沿動態與核心議題。本欄目以刑辯實務為脈絡,通過資深律師、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多維對話,深入剖析熱點案件法律爭議、疑難案件辦理策略、新型犯罪辯護技巧及刑事風險防控等關鍵命題,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應用、證據攻防實戰經驗、庭審實質化應對方案等專業領域,既呈現了刑辯藝術的思辨交鋒,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實務智慧。現將2024年百人談活動第6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參閱。

點擊查看鏈接:京都動態 | 《刑辯百人談》第6期——無罪辯護的傳承與創新成功舉辦

主題研討

張蓬蓬



尊敬的田老師、曹老師,還有朱主任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首先歡迎大家參加本次“刑辯百人談”活動,本次活動主題聚焦于無罪辯護的傳承與創新,今天的天氣和我們今天的主題也是相得益彰。眾所周知,我們國家有罪判決率極高,我查了一下我們近三年的數據,公訴案件的有罪判決率近三年分別為99.97%、99.98%、99.95%。換句話說,無罪判決率在我們國家可能連0.1%都不到。尤其是近年來,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無罪辯護的空間進一步被壓縮,在這樣的背景下,刑辯律師如何突圍,值得我們大家去深思和討論。

今天我們特意有請到了田老師、曹老師還有朱主任為大家分享無罪辯護的那些事。大家可能都注意到了,三位老師都曾經擔任或者正在擔任京都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同時作為刑辯大咖,也都辦理了不少成功的無罪辯護案例。我相信大家今天一定有不少的收獲,今天的活動我們采取了一種漫談的形式,沒有PPT,也沒有講義,不基于任何形式,也不基于任何內容,大家可以圍繞無罪辯護的理論、理念、策略、技術,甚至是職業倫理進行暢所欲言。可以談成功的經驗,也可以談失敗的教訓,既沒有成功經驗,又沒有失敗教訓的,可以談一談困惑、問題。今天的活動共分為三個環節。下面我們進入今天第一個環節——分享環節,由三位老師分別分享有關無罪辯護的話題。我注意到最近曹老師跟田老師又成功辦理了一件合同詐騙的無罪案例。下面我們先請曹老師為大家做分享,大家掌聲歡迎。

曹樹昌



那我就先拋磚引玉,今天既然提到是無罪辯護,我剛才想了一下,一個成功的無罪辯護對于刑辯律師來說無疑是非常愉悅的。但是剛才主持人也說了,無罪的案件確實很少,無罪率可能更低,有些時候無罪辯護是可遇不可求的。既然今天以無罪辯護作為一個主題,我想把我曾經承辦的兩個案件向各位匯報一下,歡迎大家發表意見。第一個案件,這是我幾年前辦的一個強制猥褻的案件。有一個醫生,他在一個私人診所里工作。有一天來了一對年輕人,姑娘跟醫生說她尿路感染,在醫院已經確診并且治療效果還不錯。可能是由于費用問題,她到小診所想要繼續扎幾天點滴。醫生就按照姑娘的意見,以及她疾病的一些原來醫院里治療的相關方案,給姑娘開了藥、扎了針。在扎針的過程中,姑娘又跟醫生說她的胃有點兒疼,醫生就為姑娘進行了腹診,也就是做腹部診察。檢查完之后繼續扎針,整個過程都比較正常,但是后來由于收費問題,雙方發生了爭執。我從案卷中能夠看得出來,這兩個年輕人經濟條件不太好,到小診所扎針的主要目的是省錢。剛開始問醫生,醫生說可以優惠,但是最后僅僅給他們優惠了10塊錢,為此雙方發生了爭執。在爭吵的過程中,話說得越來越不好聽。姑娘開始說醫生剛才給她進行腹診的時候,沒有戴手套,違背了醫療規范,開始找醫生的一些問題。后來再吵來吵去,吵到最后姑娘就說醫生在給她扎針的過程中,還對她進行了猥褻,摸了她的外陰及下體等,于是小伙子就報了警。

報了警之后,醫生就被公安局帶走了,當然也相應地做了一些身體檢查的工作。該案一審,醫生被認定有罪,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當我介入的時候,醫生已經被釋放了,但是醫生的一個親屬正好是我的一個朋友,我的朋友找到我,說一定要上訴,而且讓我親自出面,說對他的影響太大。我也是接觸案子之后才知道,作為醫生如果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他的醫生執照是要被吊銷的,終生不能再行醫。所以說對他的影響特別大,這樣我一定要為他洗刷冤情。

為此我就認真審查了相關的卷宗,卷宗材料其實并不復雜,卷宗的證據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所謂的言詞證據,也就是醫生,還有受害人,也就是姑娘,以及其他的一些相關的人,包括開票的,包括那天在診所里打掃衛生等這些人的所謂證人證言。但是其實說來說去,這些言詞證據,最終能夠證明案件是否存在的,只有被告人,也就是醫生和被害人姑娘,這兩個是直接的,其他的都屬于一些間接的或者輔助的證據,這是第一類證據。第二類,DNA鑒定。姑娘報警之后,警察來了,對這兩個人的血樣以及相關的材料都進行了提取,做了DNA鑒定。因為做腹診,所以在姑娘的肚子上檢測出了被告人,也就是醫生的DNA。但是在姑娘的外陰以及陰道等這些地方都沒有檢測出。

二審應該說爭論得比較激烈,在二審的過程中,公訴人也就是檢察機關的人員,重點強調的是言詞證據。在控方證據中,除了姑娘的一些說法外,還有姑娘的男友。在姑娘的男友的手機里有姑娘給他發的微信,告訴他醫生摸下體等情況,還有男友的證言,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一直在強調。而對于DNA鑒定一帶而過,也就是說在姑娘的身上檢測出了被告人的DNA,說明醫生確實碰過姑娘,他有條件來完成所謂對人的猥褻行為。當然在過程中我還是強調小伙子的微信也好,小伙子證言也好,都出自姑娘,也就是說他們的證據來源是同一個,我同樣堅持認為這是一個一對一的證據,也就是說控方指控做了事,但是被告這一方否認。

其實不能看數量,在法庭上我一直強調證據源是同一個,所以說他們同樣是一對一,并不能證明事實。我在法庭上重點強調的是DNA鑒定,客觀證據具有非常強的說服力,我重點把姑娘的下體以及外陰等DNA的鑒定結果和肚皮上的DNA鑒定結果進行了比較。我說當時醫生確實沒戴手套,但也因此讓我們能夠把事情說清楚。如果他那天戴了手套,可能還不容易說清楚。由于他沒戴手套,在姑娘的肚子上留下了他的DNA,留下了他的皮屑或者是汗液。而在姑娘反復強調的對她猥褻的部位,也就是外陰和下體并未檢測出醫生的DNA。按照姑娘的說法是用力地按、摳,時間長達一兩分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沒有戴手套,沒有留下DNA這種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也正是因為他沒有戴手套,我認為事情可以說清楚。

當然,在庭審上針對公訴人所謂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等說法,我甚至有一點不太禮貌地駁斥了公訴人,我說年輕人做人要厚道,面對如此客觀的證據,你能說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作為一個法律人,你的良心能安嗎?應該說當時這種說法也對法庭產生了一點震撼,公訴人確實臉紅了,不再反駁。通過我們的努力,也通過這樣的案件證據的深入系統剖析,案子最后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法官采納了我的意見,宣告被告人無罪,這是我前幾年非常滿意的一個案件。

第二個案件我想跟大家說的是剛才主持人告訴大家的最近的一個案件,我們歷時了六年多,2024年1月才拿到判決,這是一個合同詐騙的案件,我簡單向大家介紹一下案件,這是鄂爾多斯幾個民營企業家向一家公司借款導致的案件。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在2012年的時候,鄂爾多斯市的房地產市場崩潰,資金鏈斷裂,被告人無法按期還款而發生該案件。2017年6月,我們接受委托開始介入案子的二審,在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該案的一審,我們的委托人(被告人之一)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無期徒刑當然是非常重的一個刑罰;沒收個人財產對被告人來說也是不可承受之重。我們的當事人是一個非常成功的民營企業家,卷宗材料反映,當時他個人比較干凈的資產有50多億元,而他的外債僅有不到9億元。如此嚴重的刑罰措施,對被告人也好,對家庭也好,無疑是滅頂之災。

該案當時的材料是海量的,我們剛介入的時候,案卷材料就有150冊,后來又陸續地補充了一些,又補充了20多冊,也就是一共170多冊。案卷材料如此之多,但是我們完全審閱了之后卻發現該案并不復雜。我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這170余冊案卷中沒有一個證據能夠證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行為的存在。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無論跟檢察官也好,跟法官也好,這是我經常要用到的。在整個卷宗材料中,任何一份證據材料,都證明不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種行為的存在。你說它是合同詐騙,又沒有虛假的東西,你如何來證明?案情不是很復雜,但是案外因素卻不能說不復雜。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剛接受案件,也就拿到卷宗材料不到半個月時間就被法院催要提交辯護詞。可能我們在座的對法律界稍微熟悉一點的人都知道,信息告訴我們該案可能不會開庭審理,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為此,我們通過電話及其他各種方法來聯系法官,聯系庭長,約見面談。田文昌老師也是每次都跟我們一塊,跟他們的法官、跟庭長面談反映。一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樣一個嚴重的案件,二審法院要慎重,不能草草了事。于是,我們通過各種方式影響法院,呼吁法院寬限時間,為此我們也專門給院長寫了緊急情況反映。

跟法官聊的過程,我感覺到我們的工作能夠說服法官,法官能夠從心里認為這件事情我們不是在強詞奪理,我們說的是有道理的,通過我們一系列的努力,阻止了法院維持原判的結果發生。二審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經過二審發回重審,再二審,終于在2024年的年初,也就是1月得到了合同詐騙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該案歷時6年,可謂歷盡艱辛,在準備材料之前,我翻到我辦案的一些記錄,在我的工作記錄中,我粗略查了一下我跟檢察官、法官通話的記錄,通話的次數就達到了300多次,這里有的可能是沒有接通,但是我想表達的是我們付出了非常多的艱辛。

案件在庭審的過程中,應該說碰撞也比較激烈,控方一直想要強調,想要證明被告人沒有能力償還1億多元的借款,但是其實被告人有50多億元的資產,大部分在一個在建工程上,它有四個大樓,大樓底下都是商鋪,上面是住宅,總計50多萬平方米。大樓的評估價格,當時是48億多元,但是在重新評估時,評估機構以無法評估為由一筆帶過。庭上我們也反復強調,大樓都是真金白銀堆出來的,其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田老師在法庭上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之后,他直言不諱地提出了一個讓大家思考的問題。我印象里大概意思是,從該案的發生發展過程看,確實有犯罪行為存在,但絕不是在座的各被告人。當時田老師話說完之后,全場愕然。其實這明顯是說背后有犯罪的人,但不是在座的這幾個被告人,是有人將本不是犯罪的行為作為犯罪案件處理,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通過這兩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出,無罪辯護的案子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要在證據上下功夫,對相關證據進行充分的分析,力求真正地說服法庭。有的不但要充分利用相關證據,還要在庭下多下功夫,比如我們的第二個案子,我們在庭上、庭下都下了很大功夫,付出了巨大努力。我今天就拋磚引玉,把這兩個我曾經參與過的案件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大家發表意見。下面交給主持人。

張蓬蓬



感謝曹老師的精彩分享。剛才我認真聽了一下,案例歷時6年,有300余次的通話記錄,曹老師用兩個無罪案例展示了無罪案件辦理過程的艱難曲折,我們在辦理無罪案件時會經歷哪些困難?我們又應該如何應對呢?下面我們有請朱主任做分享,大家掌聲歡迎。

朱勇輝



尊敬的各位同仁,線上的朋友們,大家好。我原本期待聆聽田老師的精彩見解,未曾想先行發言,那稍后田老師再來總結。

今日,我深感榮幸能與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前兩任主任田老師和曹老師同臺,學習他們豐富的無罪辯護經驗。在此,我以學習者的身份,向兩位前輩致敬。

田老師于1995年創立京都律師事務所,曹老師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在凱奇大廈第一個辦公地點的元老。如今,除田老師外,在凱奇大廈辦公過的京都律師事務所中,曹老師和王九川律師是最為資深的前輩。

今天的議題非常吸引人,無罪辯護。一說到無罪辯護,窗外就風雨大作,似乎天地為之動容,這不僅顯示了無罪辯護的難度,也預示著我們今日的主題——傳承與創新。因為傳承正是田老師、曹老師等老一輩創立京都律師事務所后,為我們搭建了平臺,傳幫帶把我們帶出來的過程,所以我有幸今日能坐在這里,“利用職務之便”,代表年輕律師向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前輩學習,并分享我的體會。

談到無罪辯護的傳承,不禁讓我想起那些美好的回憶。自2000年轉行至京都律師事務所,至今已25年。這25年來,京都律師事務所老一輩律師對年輕律師的關心與培養,以及京都律師事務所平臺對年輕律師的全力支持,是我最深的感受。此刻,我想起當初田老師一定要弄一個刑鼎放在我們的23層的原因。鼎既是我們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公布的形式,又象征著我們京都律師事務所大家鼎力相助、團結協作的精神,我覺得這或許是田老師想要傳達的。

2000年我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后,擔任田老師的助理。從處理日常事務,撰寫小文章,到有幸參與田老師控辯審三人會談全過程的旁聽學習、編輯工作,再到后來,我從旁聽、整理幾乎每月一場,甚至更多的專家論證意見,到旁聽田老師的開庭并整理二輪辯護詞發言。這些經歷雖然起初覺得困難重重,但回過頭看,一方面我的法律素養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另一方面因為田老師對我的寫作要求極為嚴格,連標點符號都要修改,讓我感受到了田老師辦案精益求精、我們京都人精雕細琢的精神,我也開始對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力求更嚴格、更好地完成工作。這些精神傳承下來,就是我們所現在的辦案風格:嚴謹、細致。田老師在修改文章、辯護詞時,都是手改,滿篇都是痕跡。我需要從中理解、學習、揣摩,為什么要改?這句話為什么被顛倒過來?思路是否需要修改?在這些過程中,我迅速學習領會大家的方案和法律思維,這些都是京都律師事務所老一輩律師給予我們年輕律師的學習機會。

后來,我開始與田老師合作辦案,有更好的學習機會了。我記得第一次與田老師共同出庭的案件是在山東辦理的申訴案件。案件進入再審后,田老師將卷宗交給我,讓我與他一同出庭,我便下大功夫熟悉案卷,掌握細節。雖說與田老師一同出庭,心里沒什么后顧之憂,但我也特別擔心自己工作做得不好,所以在這種壓力下,我把案子吃得特別透。我記得開完庭后,田老師對我予以表揚,說我卷宗看得細致,事情都搞明白了,這讓我感到我的努力得到了老師的認可。從那次開庭后,我覺得只要下了功夫去吃透案件事實,掌握了證據的細節,在庭上心里就有底,就有可能把案子做得更好。所以第一個案子,與這些優秀的律師一同出庭,“迫使”我們拿出最好的態度和水平,這也是我們傳承、學習的機會。

再分享幾個案件,第一個是山東青島張某的詐騙案。我與田老師一起出庭,我印象特別深刻的是田老師在二輪法庭辯論時,將一個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論述成了該案中的受害人,角色完全反轉。我當時坐在庭上都有些驚訝了,原來還可以這樣。但田老師論證得非常清晰,他指出,被指控的人不是一個詐騙犯,而是一個受害人。這讓我對刑事辯護產生了特別濃厚的興趣,對田老師特別敬佩。

第二個是廣西曾某的案子,當時叫偷稅罪,現在改為逃稅罪。案件簡單來說,是某企業在承包項目過程中,區政府發布了文件免稅,后來因為該企業參與別的事,區政府找麻煩,說當年承包的時候免稅不行,企業偷稅了。這個案件在田老師指導下,我們提起了一個行政訴訟,要求區政府公開免稅文件,并對該份免稅文件進行說明,就這樣把刑事案件轉化為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用行政訴訟揭開了刑事案件中實際是政府的免稅行為這一事實。法治日報還對案件進行了報道,我記得我當時剛下飛機,當地各部門領導的電話就都打到我這來了。案件辦得很成功,在偵查階段就取保候審,再后來撤了案。這個案件給我的啟示是,律師要善于從案件中找到解決辦法,來突破控方的一些非正常的指控。

第三個是一個貸款詐騙案。當時臨近春節,應該是臘月二十八、二十九了,我與田老師辦完一個集團案件之后,正準備收拾行李回去,家屬在深圳找到我們,說這個案件將在春節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庭審理,要找田老師來辦理。田老師和我接下來一個春節,是茶飯不思,就坐在那琢磨案子。這個案件是銀行系統里的保兌倉業務引發的貸款詐騙問題,保兌倉本身是一個金融產品,我們就去研究這個產品里的三方關系,研究每一方的權利義務,分析這里面的民事責任,有沒有刑事責任的可能等。經過一個春節的研究,到了正月初八開庭,開完庭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檢察院先是撤回起訴,后來作了不起訴決定。從這個案件,我體會到做無罪辯護,得有一個豐富的知識體系,碰到某個類型的案件,要研究案件里的法律關系,各方主體權利義務,再從刑事角度分析是不是有罪,怎么樣能夠無罪。

第四個是廣東陽江的涉黑案,田老師沒有出庭,但是整個案件都是田老師指導。該案是兩伙人被指控為一個涉黑團伙,曹老師和我分別為其中的一個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擔任辯護人。案件在當年非常受關注。該案一審開庭60多天,這在2007年、2008年的時候是特別罕見的,現在說開兩三個月還偶爾會有,但卷宗有六七百本,這在當年絕對是第一。而且從這個案件四十幾個被告人、案情涉及一百多件事,也可見其疑難、重大程度。該案在偵查階段查到六條人命,審查起訴的時候去掉一條,還剩五條人命,我的被告人通過辯護在起訴到法院的時候,仍被指控涉及兩條人命。曹老師那邊的被告人是三條人命。我這邊兩個命案,其中一起故意殺人罪,是在一個叫南海漁村的地方,被害人在吃飯的途中,槍手直接過去,在背后射擊了一槍,被害人不幸當場死亡,我的當事人被指控為指使人。這起命案,通過田老師指導,我的辯護是成功的,判決無罪。去掉這起命案,還剩一個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這個案件的死者在第二現場被發現,又因為這是一個老案件,證據非常粗糙,我們成功在證據鏈上做了切割。法院最終雖然認定了該起犯罪事實,但是在量刑上沒有判死立執,而是判了死緩。這些案件分析起來,無罪辯護確實是非常吸引人的,也是非常難的。但它一旦成功,也會讓你有一種成就感。

還有一個案子是我跟我們所的聶素芳律師合辦的殺人案。該案件發生在山東,涉及一對夫婦,其中女方不幸中槍身亡,男方因此被控故意殺人罪,并在一審中被判處死刑。在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后,我們開始介入,聶律師與我全力以赴,最終成功爭取到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將案件發回重審。重審后,被告人的刑罰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對于此案,我認為也是值得為自己點贊的。被告人最初對案件結果幾乎不抱希望,首次會見時,因被判死刑,手鐐腳鐐中間是串著的,只能佝僂、無法直立。然而,在案件發回重審后,我們再次見到他時,他的鐐銬已被打開,因為原判已被撤銷,他不再是死刑犯,而是一名普通的犯罪嫌疑人,僅佩戴手銬。他對此感到非常高興,告訴我們他終于能夠站直,背部能夠伸直了。在那個時刻,我深感我們的努力是值得的。

總結我與田老師、曹老師多年的學習和實踐,我簡要概括了幾點關于無罪辯護的關鍵要素。首先,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田老師是法學教授出身,曹老師與田老師并稱“京都二昌”,均具有極高的專業水準。法律功底是基礎,必須以法服人。

其次,需要極強的服務精神。像田老師這樣的教授和前輩,雖然備受尊敬,但在辦案時依舊全身心投入。例如,幾年前,我注意到田老師嘴角生瘡,詢問之下得知,他正在辦理一起死刑復核案件。在復核期間,已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檢舉的犯罪查證屬實,已經能夠構成立功了。然而,在立功材料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核準執行死刑。田老師對此深感痛心,認為被告人不應被執行死刑,立功了就應該有機會從輕、減輕,好歹等材料到了,再來看核不核準。田老師年近七旬,卻仍為此案奔波擔憂,展現了他極強的服務精神。一個律師應發自內心地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尤其是在涉及生命的無罪辯護中,必須竭盡全力,這樣的精神是我們一定要傳承的。

再次,我個人體會到,在辦案過程中,嚴密的邏輯論證至關重要。初到京都律師事務所時,我讀到田老師的《田文昌辯護詞代理詞精選》,其中有個刑事案件不僅有精彩的圖表,還有對邏輯分支的清晰展示,田老師對每一種可能的情況都進行了法律分析和論證,每一種結論都指向無罪。雖然事實存在爭議,但我們根據現有證據,將所有可能的事實一一羅列,逐一論證,每個結論都是無罪,邏輯的力量在此展現無遺。

最后,我認為作為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時,必須具備不屈的抗爭精神。我們律師都清楚,要實現無罪辯護的難度極大。如果律師沒有強烈的抗爭精神,不能有效應對阻力和壓力,不能排除困難,就無法達到無罪辯護的效果。在這方面,田老師和曹老師等老一輩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是我們學習的榜樣。

關于無罪辯護的傳承,我暫且分享至此。謝謝大家。

張蓬蓬



感謝主任的精彩的分享。剛才主任分享了從他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以來,跟隨田老師還有曹老師辦案的經過,這體現了我們京都律師事務所有一種師徒傳承的文化,我們作為青年律師在日常的辦案中一定要去繼承和發揚。我們知道田老師從業30年來,辦理了大量的無罪案件。這些無罪的成功案例既有從實體上辯護的,又有在程序上辯護的。這些案件一會讓田老師成為“天使”,一會兒讓田老師成為“魔鬼”。可見辦理無罪案件過程中肯定有很多辛酸和委屈。下面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歡迎田老師做分享總結。

田文昌



言歸正傳,剛才他們兩位講,聽得大家都很興奮,這么難的案子都無罪了。其實我要說的是,興奮的背后是幸運,因為真正無罪的案子遠不止如此。在我的手里頭,無罪辯護沒有成功的案子還有很多,留下了無數的遺憾。大家都知道,辦案子追求的最高境界肯定都是希望無罪的,而現實當中,事實無罪的案子在我們國家應當更多。我們有一種不正確的理解,要追求高成功率。實際上,證據的標準,證據的規格要層層遞進,這才是訴訟活動的正常規律和規則。偵查、起訴、審判,審判是最后一道關,要以更高的標準嚴格把關,才是正常的。前些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強調起訴成功率99%,這種做法不符合規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無罪辯護案例沒有多少。現在這種狀況已經有所改變了。

我舉個例子,好多年前有一個研究項目,搞一個模擬法庭,案例用的是國外的一個家暴案,丈夫打妻子,妻子被打以后滾下樓梯,摔傷了胳膊腿,然后起訴指控家暴。當時請我做律師,請我的學生,當時海淀檢察院的一位十佳公訴人檢察官擔任公訴人。這位檢察官跟我說,這個案件的成功率很低。因為控辯雙方各有3個證人,而3個證人都是有傾向的,支持丈夫這邊的證人都是跟妻子有過節的,支持妻子的證人都是有過家暴的這種體驗的。這個案子實際上沒有定罪,控方覺得壓力很大。后來我就跟他講,在這種情況下,不定罪是很正常的,但是你有沒有錯呢?作為公訴機關,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你沒有充分理由去駁回的時候,你不起訴你就是失職,受害人可以找你,你為什么不起訴?在這種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在有一定證據的前提下,你可以起訴,然后,經過正常程序的公開審理,加上辯方的辯護理由,法庭不定罪,很正常,沒有任何問題。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并沒有失敗,是盡職盡責的,不應該有挫敗感。但是在我們的觀念中,一直存在誤區。大家都知道,我們有些人常說的一句話是:有的偵查人員說,查了半天白查了,有的公訴人說,訴了半天白訴了,也有的律師說,辯護了半天白辯了。這些說法都是錯誤的。訴訟過程就是這樣,要不然為什么設置偵控辯審4個方面?就是要通過正常程序的運作來實現司法公正。由于理念上的一系列誤區,我們國家的無罪辯護成功率太低,低到無法想象。

所以可以說,無罪辯護難于上青天。這里面一個核心的問題是什么?除了我剛才說的一系列問題,還有最核心的理念問題。我最近寫了一篇文章《理念定位是刑訴法修改的決定因素》,請大家注意,直到現在,無罪推定的原則都沒有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完全確立下來。當時有一種說法:以實事求是為原則,比無罪推定更適合。大家想想,實事求是絕對是正確的,放之四海而皆準,但實事求是是個結果,不是過程,怎么樣達到實事求是?刑事訴訟就是求是的過程,在求是過程中,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方法論的原則,怎么達到這個結果?我常舉的一個例子,如果說按照實事求是,不要無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那在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坐在法庭上,以前是戴著手銬、穿著囚服,表明是有罪推定,被告人是被作為準罪犯來對待才能這樣。現在改了,不戴手銬不穿囚服了,表明是無罪推定,被告人享有正常人的權利。如果說既不要有罪推定,又不要無罪推定,只要實事求是。那么,被告人出庭穿什么?戴什么?除非他不穿衣服。這是邏輯沖突。

同樣,在我國疑罪從無原則也并未確定。既不冤枉一個好人,又不放過一個壞人,我們要不枉不縱。沒錯,不枉不縱肯定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現實中如果達不到兩全,怎么辦?剛才朱律師講到的案子,死刑改判無期,實際上就是疑罪從輕,所以說無罪辯護案件在現實中太難了。

律師辦案,我有一個非常深刻的體會,就是心理素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律師和醫生是很相似的,我在剛做律師的時候,想到一個問題,我過去在醫院里看到,病人有的病重了,有的去世了,家屬痛苦到了極點,但是醫生經歷了很多的病痛和死亡后,更多的是無奈與淡然。后來我做律師以后,遇到一些特別難辦的案件,我也很無奈,我想,我理解醫生了。律師要是也全都那么動情,早就做不下去了。所以說做律師,心理素質一定要好,否則,當遇到一些特別困難的案件,當你解不開扣的時候,當你感覺無奈的時候,你會很難受。到現在,我對有些案子都感到心境難以平復。這就引出一個問題,律師辦案,有時候像醫生一樣,要有一個好的心理素質。但是能不能無動于衷?這又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我發現,有些律師可以無動于衷,完全例行公事,這樣的律師可以把自己的心境保持得很好,可以不受案件的影響,不傷心、不落淚,不會吃不好飯,睡不著覺。但是這種完全超脫,沒有投入的律師,我認為他沒有盡到律師真正的責任,而且他做不出經典的案例。所以我常說,律師做一個案子,當做到忘記了功利、忘記了艱辛、忘記了風險、忘記了利益、忘記了一切因素,只想把這個案子做到最好,寢食難安,就像一定要打造好一個精品的時候,才是把案子做到了極致,做到了出神入化。只有這樣,才能做好案子。所以,要想做好案子,一定要有這種心境,但是也不要把自己做進去。這是個難解的沖突,但我們必須要學會面對和應付這種情況。

說到這里,我想到一個啟示。我前幾年看了一個美國電影,演的是一個海上救生員的故事。一個非常正直,非常卓越的老救生員,剛剛退休的時候,他的徒弟接手了一個重大的海難案,他幫他徒弟參與了搶救,結果他犧牲了。犧牲之前師徒倆有段對話,他徒弟問,你一生做了那么多驚天動地的營救,你能不能告訴我,你一共救了多少人?他師傅跟他講,我從來沒有想過我救了多少人,我只記得我沒有救成多少人。這句話我特別有感觸。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關注和記住的不應該只是那些成功的案例,更應該思考和記住那些沒有成功和留有遺憾的案例,這樣才能激勵我們更加努力地把案子辦好。以我個人為例,我辦過的事實無罪的案件,成功率遠遠低于實際上的數字,那是我最大的遺憾。當然這種情況是多種原因導致的,同時也正是我們大家努力爭取改變的一種現狀。我希望,隨著律師水平的提高,也隨著司法的整體水平的提高和司法環境的改善,我們的無罪辯護案件的成功率會越來越高。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愿望,也是我的期望。好,謝謝大家!

張蓬蓬



再次感謝田老師的精彩分享。田老師從辦理無罪案件的過程出發,分享了自己的心路歷程。我想起了一本書,是一個日本律師寫的,叫《刑事辯護的技術與倫理》,不知道大家看過沒有。那個副標題我印象挺深刻的,叫作“刑事辯護的心、技和體”,說明我們在從事刑事辯護,尤其是無罪辯護的時候,不僅要有高超的專業技術,還要有良好的心境及健康的體魄。剛才田老師的分享也不斷提到了這一點。

下面我們進入活動的第二環節,也就是發問環節,由劉立杰律師和夏俊律師分別向三位老師發問。

多元視角



劉立杰:雖然知道田老師做刑事辯護已經三十多年了,但仔細一查發現是39年,從1985年到2024年,到2025年就40年了,和我的年齡差不多。可能我還在學習造句時,田老師就已經從事刑事辯護了。那個時代的辯護我們沒有經歷過,只是在電視上、影視片上看到過,所以請教一下田老師:三四十年前的刑事辯護,這一路走來,到我們現在的刑事辯護,以及展望一下四十年后的刑事辯護,您覺得無罪辯護有哪些特點?或者說有什么不同或者相同之處?



田文昌:簡單地說,我們中國的法治化進程是之字形發展的,這很正常,符合新生事物發展的趨勢,法治化在我國可以說是一種新事物,任何一種新生事物都不可能非常順利地發展。特別是在中國這種司法環境下,這樣的進展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為,我們的理念滯后太嚴重了,這也是我一直在強調的問題,這是中國社會幾千年的歷史導致的。中國社會幾千年來,沒有法治,幾千年來都是人治社會。中國歷史上的儒法之爭,是人治和法治之爭嗎?不是的,實際上所謂的法家之治和人治本質上是一樣的。只不過是一方主張德治,另一方主張以嚴刑峻法來統治國家,本質上還是人治。四十多年中國法治發展的速度很快,使中國人從幾千年人治的境遇中擺脫出來,轉向法治。記得1979年曾經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了一場關于人治與法治的大討論,開始時,多數人還是堅持人治,認為法治是一個偽命題,理由是“法是人定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等。后來經過激烈的爭論,終于接受了法治的提法,這是一個難得的進步。但是,真正理解法治的意義和接受法治的概念,還有個認識過程。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的時候,周末經常帶著學生去做普法宣傳,場面很尷尬,沒有人敢談法律。誰要是上前咨詢法律問題,別人就認為他肯定是家里沒好事。

現在情況大不一樣了,四十多年過去,我們由談法色變成出口就談法,這是好事情。但問題在于,我們四十多年來只是實現了從人治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轉變,卻并沒有實現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轉變,更沒有形成法治理念的思維方式。經常是嘴上喊著法治,做起事來還是人治的思維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理念的轉變是根本。《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了3次,現在第四次就要開始了。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發布以后,1996年第一次修改。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介入案件是從審判階段開始的,當時很多人從來沒想過律師可以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案件,在審判階段介入案件是理所當然的,所以也不存在到檢察院閱卷的問題,都是律師到法院去抄寫卷宗。1996年《刑事訴訟法》居然把律師介入刑事案件提前到偵查階段,律師界和學術界簡直是“歡呼雀躍”,覺得邁了一大步。結果呢?邁得快,卻導致了反彈和反制。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為其代為申訴、控告,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聘請律師。結果,律師在偵查階段只能代理申訴和控告,但是沒有辯護權。實際的結果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案件卻不能行使辯護權,形同畫餅充饑。出現這種后果的根源就是理念沖突。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我是全程參與的。其中關于沉默權的部分爭論比較大,可是考慮到要與聯合國人權公約保持一致,在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是重大進步,但是,又保留了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這本身就是一種沖突。出現這種沖突的原因,也是理念分歧。所以,理念的提升和共識很重要。理念沒有共識,不僅立法時會出現沖突和困惑,司法中也會困惑重重。



劉立杰:謝謝田老師,您的回答給了我們年青一代律師堅持做刑辯的信心。確實,我們經常說現在刑辯大市場、大環境不太好,但是跟老一輩的律師比起來,我們感覺還是進步非常大。其實從歷史的角度講,才短短的四十年,法治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剛才田老師談到,對比原來1979年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時候,我感覺有點像《監察法》實施后,律師也不能介入,那我期待可能再過16年,律師全階段都有可能介入,對此我還是有信心的。

那下面我請教曹老師一個問題。剛才您也分享了兩個無罪案件的辯護經驗,您覺得律師做一個無罪辯護要成功,需要具備哪些基本的要素?



曹樹昌:如果說天時地利人和,那我們說三樣都需要。缺了哪一樣,可能案例也不能迅速達到這個境界。我們回到案件,一個案件能不能做無罪辯護,或者說可不可以做無罪辯護,我認為首先要看這個案件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這是一個基本前提。如果非常明確是一個有罪的案件,我做無罪辯護,可能很難實現。

說到這我簡單舉一個例子,也就是最近我在南方某一個城市辦的案子,案子的被告人是一個法院的院長。他涉嫌好多項指控,其中一項指控,涉嫌受賄大概100萬元,行賄方說得很明確,他本人也說得很明確,由于他為那個人的一個親屬在量刑上提供了幫助,所以對方給了他100萬元,但是介入案子之后我詳細了解過程,發現他跟所謂的行賄人是非常好的多年朋友。他一見我面第一句話就說:曹律師,我那些筆錄全都是假的,他寫好讓我簽字,不簽字不行啊。鑒于這種情況,我就考慮這個問題了,在很多案卷材料中,我發現當年處理案件的一個非常好的卷宗材料,里面有審委會的記錄。就是當年討論案子,審委會的記錄,寫入了這個卷宗材料。在這個審委會記錄中,他當時是法院的院長,記錄跟他本人說的完全不一致。按照被告人的筆錄他是怎么說的?他說:我作為院長,本來我應該后發言,我提前發言了,影響了其他人的一些思維、一些思考,所以說最后把人判了緩刑。但是實際情況我看審委會記錄,也就是當年的原始書證,當年參加審委會的是12個人。而院長是第十個發言,跟他說的不一樣,他不是先發言,是比較靠后發的言。我注意到他在發言的過程中,并沒有提人應該如何量刑,他只是說市里面的領導對案子比較關注,希望大家能夠認真討論,作出一個客觀的實事求是的判決,在他的發言中記錄就是證明了的。

而在前面第一個發言的,是合議庭的負責人。他匯報案子,當時就說合議庭集體研究的結果是要適用緩刑。因為第一,案情比較輕微。第二,他又是當地的民營企業家,考慮當時的經濟環境,合議庭一致認為應當判緩刑。其實當庭我就把這些情況都說了,我也甚至申請所謂的行賄人出庭,以進行法庭詢問,重新質證一下,但是沒有被允許。法庭后來也就直接開庭了,人沒有出庭,我就根據我能掌握到的情況,在法庭做了比較充分的邏輯分析。從某種意義上說,我認為我無罪辯護的就是這個罪名,其他罪名我不說,就是這一筆受賄,我認為我的辯護是成功的,依法應當被認定指控不能成立,這是沒有問題的。

我借助我們這節目也跟大家說一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要求,對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須是證據確實充分,它跟民法不一樣,民法往往采取優勢證據原則,但是刑事定罪必須要證據確實充分。而什么叫確實充分?刑訴法規定得非常明確,簡單一句話,就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其實這個案件,當時我認為我提出的是合理懷疑,為什么院長作為一個法律人,他能給自己抹黑?他說是辦案人員做好筆錄讓他簽字,不簽就不讓睡覺。我認為我的懷疑是非常合理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排除的話,從法律上來說這一項指控就不能被認定。

所以剛才劉立杰律師提出的問題,我想第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案件要非常明確,如果定罪證據確實充分,那個時候你再想做無罪辯護,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前提條件。

另一個條件就是法治,比如剛才田老師說的,要有一個法治理念,特別是我們的法律人,比如說我們的檢察官,比如說我們的法官。我認為進行無罪辯護需滿足兩點,這第一點就是,案件本身就屬于無罪案件,或者案件雖然不確定它有罪無罪,但是證據非常合理,證據證明不了,這種情況下也應當做無罪辯護。第二點就是說我們的法庭,我們的公訴人,我們的整個法律思維,大家的理念應該回到無罪推定,應該真正依照現在的《刑事訴訟法》來確定案件,才可能成為一個無罪辯護。我認為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劉立杰:好的,謝謝曹老師。是否做無罪辯護主要是根據一個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據基礎,我覺得非常有道理,剛才田老師舉例子說像醫生看病一樣,你到醫院去,如果本身就是絕癥,那你進的醫院醫生說包好,那我覺得可能就是江湖騙子。但是確實病因不明,或者說還是一個簡單的病,或者說是不是一個重病還查不清楚,這種情況下,醫生肯定會給你按照爭取藥到病除的角度來考慮。所以說我覺得咱們行業確實跟醫生很像。

另外還要有一個理念,醫者仁心。你不能一進醫院就覺得人沒救了,然后按照絕癥去治,那肯定也不行。所以說我覺得這兩個因素曹老師概括得都非常好,我們也非常受益。這里邊蘊含的法治理念和思想,是控、辯、審三方都應該努力的方向。

前不久大家看到有個電影叫《第二十條》,這里面產生了一個爭議,是說檢察官把律師的活給“搶”了,說聽證會上爭取“正當防衛”應該是律師來說的,對吧?現在檢察官來爭取是體現了國家公訴人維護公平正義的形象。很多人確實都有這種思維方式,也就是說事從我手里邊出去的,那大家都認為是我的功勞最大。所以,現在我問朱主任一個拉仇恨的問題:您覺得在一個無罪案件中,到底是律師的作用大還是法官的作用大?



朱勇輝:一個無罪案件,法官和律師誰作用大?很難回答。你要是說從判決的有權的主體,就是權力的來源來講,那當然是法官作用大。一個案件要獲得無罪判決,需要法官來判,法官肯定作用大,這是毫無疑問的。所以在此,就法官敢于頂住壓力,依法對確實屬于無罪的案件,敢于判無罪,我確實要表達由衷的敬意。但是,那是不是說我們律師在無罪辯護里面就沒有作用,或者作用很小呢?顯然也不是,尤其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司法機關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完全按照事實本來的面目或者法律的規定來操作處理案件,這時律師的作用就更大。這時候他需要站出來,要把事實弄清楚,把法律適用把準了,做好法官的助手的同時,要監督法官,要監督法庭,依法判案。在此我也要向我們律師界以田老師、曹老師為代表的,能夠堅持法律,為當事人爭取他的合法權益的律師們表達敬意。

一個無罪案件,既離不開法官的專業和公正司法,又離不開律師的堅持和良心。我想律師是應該當好法官的助手,在辦案中把案子的問題找出來,把案子辯護的理由找充分,這是我們首先要做好的工作。然后要說服法官,讓法官采納這些正確的意見。在必要的時候,在法庭不公正的情況下,律師還有監督法庭公正司法的責任。這是律師的作用。我認為一個理性的優秀的法官,他應該很善于去用好律師,律師的觀點對于法官是很好的幫助,因為要兼聽則明,一個好的法官一定是重視律師的意見的。我認為法官應該好好地重視律師意見。如果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官依照事實和法律能排除、不采納,那說明判得沒問題。反之,如果律師的辯護意見法官始終排除不了,那我認為法官應該理性地采納律師的意見,而作出無罪判決。好,謝謝。



劉立杰:好,謝謝主任回答。我覺得非常完美,解決了困擾我多年的問題。確實,雖然是法官出身,但是大家在專業上是法律共同體,都是為了公平公正,律師應該是法官的朋友。我現在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接觸了一些不認真聽取律師意見的法官,也接觸過非常友善認真聽取律師意見的法官,我本人在做法官期間其實是非常歡迎律師的。因為法官的職責是兼聽則明,如果把天平扭向一側,其實對法官來說是終身追責,對自己盡職履職是非常不利的。剛才朱主任的回答也體現了我們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三觀非常正。因為我們做任何辯護都是有理、有據、有節,而不是說本身是個有罪案件,我們上來就胡攪蠻纏。我們倡導一種在律界里邊的正派作風,讓法官對律師有正確的認識,而不是說法官認為律師都是給他添亂的。我覺得律師行業需要這樣一股清流。

我個人以朱主任剛才講的自勉,希望未來在做律師的漫長過程中給法官提供一個參考,做法官的諍友,也呼吁我們曾經的同行能夠給律師一個表達的機會,兼聽則明,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通過每一個個案,讓人民群眾,我們當事人,我們的每一個訴訟參與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我要問的就這么多,謝謝。



張蓬蓬:下面我們有請夏俊律師。



夏俊:今天特別榮幸,聆聽了尊敬的田老師、曹老師、朱主任關于無罪辯護的經驗分享。可能在座的各位和我的感受是一樣的,無論是像我這種年紀的中年律師,還是年輕律師,大家可能都會覺得無罪辯護的經驗對我們來說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律界前輩將經驗傳承給我們,那我們就要把它承接住,我們要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發展,同時也不斷地創新,將之發揚光大。

今天我們討論的話題是無罪辯護的傳承與創新,傳承和創新都很重要,現在有很多新型案件頻發,金融犯罪案件,網絡犯罪案件等,也出現了很多新知識、新業態,在辦理這類案件過程中,我們律師在秉持無罪辯護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怎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不斷地去創新,不斷地去開拓?我覺得這也是值得今天在座的各位認真思考的問題。

聽了三位老師的發言之后,我想用幾分鐘的時間作一個簡單的學習小結,也談一下自己的體會。我用4個詞8個字對無罪辯護的原則和要求做了一個總結,也可以稱為“無罪辯護八字訣”,就是“專業、細致、智慧、勇氣”。

第一個詞,就是“專業”,專業是特別重要的基礎,律師在接受委托之后,我們首先要通過各種工作,對案件案情進行一個詳細的了解,用我們的法律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一個準確的研判。案件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律師首先要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水平,依照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分析和研判。我想,這些工作都離不開我們的專業基本功,這也是無罪辯護能夠成功的一個前提條件。

第二個詞,就是“細致”,我們常常說“細節決定成敗”,這個細致就是一種工作態度、一種敬業精神。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律師要膽大心細,認真研讀卷宗材料,不放過任何一點蛛絲馬跡。很多案件,就是其中一份非常關鍵的證據撬動了整個案件,作為辯護律師,我們要認真地對待我們卷宗中的每一份材料,我們要竭盡全力去尋找支撐我們無罪辯護觀點的每一份證據。我想這些都離不開律師非常細致的工作,正是這種“于細微之中見分曉”的工作態度,才能使無罪辯護有成功的可能。

第三個詞,我覺得是“智慧”,這一點我覺得非常重要。大家都說無罪辯護非常難,我們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我們的無罪辯護觀點到底什么時候亮明?我們以什么方式把無罪辯護意見提出來?當我們跟辦案機關溝通的時候,我們用什么樣的方式讓辦案機關的人員能夠接受我們的無罪辯護觀點?我想,這些都需要律師的智慧,這些智慧也都是建立在有充足的辯護經驗,深厚的專業知識,以及良好溝通技巧的基礎之上的。

第四個詞,我覺得就是“勇氣”。剛才大家也都提到,如果律師要進行無罪辯護,需要有勇氣,需要有魄力,需要有擔當,當律師決定對一個案件做無罪辯護的時候,我們可能會碰到各種困難,有的是案內因素,有的是案外因素,有的時候我們也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這個時候我們怎么辦?我們要不要堅持?我們怎么把無罪辯護走下去?我想,此時就需要我們刑事律師具有“勇氣”。無論面對何種困難,面對何種壓力,作為一個稱職的刑事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的時候,就是要不斷地克服困難,不斷前行。

這是我結合幾位老師的分享,總結出來的無罪辯護八字訣,待會大家也可以都來補充完善。今天,我是來向三位老師學習的,所以也是帶著很多問題來的,接下來,我想對三位老師分別提一個問題。

首先,我想先問一下田老師。我們常常說,刑辯律師必須要有智慧,很多時候刑事案件不僅是決勝在法庭之上,還決勝于法庭之外。當我們決定對案件做無罪辯護的時候,律師在法庭內外應當做哪些準備?做哪些應對?有請田老師回答我這個問題,非常感謝。



田文昌:這個問題太復雜了。簡單地說,庭上一分鐘庭下十年功。首先,對于案件的準備是最重要的。其次,各種溝通交流也很重要,但是交流就很復雜了。比如說偵、控、審三方面都需要交流,但是有的人不和你交流,有的人和你交流,和有的人交流順暢,和有的人交流不順暢。大家注意,有的人同意和你交流,律師說什么他都聽,但是不置可否,這種交流是很迷離的,他究竟怎么想的律師是不知道的。如果他和你對話,與你爭論,這反倒不一定是壞事,他可能是和你坦誠相見的。因此,在辦案人員同意交流的前提下,與其交流也是很復雜的。我們交流的時候要有策略,什么情況下可以亮明我們的觀點?什么情況下不能亮?什么情況下適當地亮?這都是要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的。

當然更主要的還是做好大量的準備工作。正如剛才其他律師說的,有的案子有幾十本、上百本,甚至上千本案卷。細節決定成敗,這句話很關鍵。比如,我之前的一個廣東案子,有360多本案卷,其中有一頁紙中的半頁內容,反映了一個關鍵問題,被我發現了以后,救了一條命。還有,前幾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死刑復核的案子,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供認不諱,兩審都判死刑。在死刑復核的時候,我一看案卷,發現了一個說不清的問題,就是案卷中的彈道檢驗報告顯示,子彈從腰間射入,從鎖骨出來。這一看就很奇怪,因為這個彈道得趴在地上射擊才可以形成,怎么能這樣呢?我帶著這個問題去會見被告人,他說:這個村支書(被害人)腐敗,我對他恨之入骨,有一天,我喝了點酒就去找他,我沒想殺他,怕我控制不了,就把槍放在院墻外,空手進院了。進去之后,這兩口子連罵帶推,把我推出院外,我一股火上來,轉身又取了槍,取了槍剛進院,他老婆就把我撲倒在地,然后槍就響了。我說你之前怎么沒說呀?他說,我以為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沒什么好說的,所以我說就是我殺的,沒講這個情節。但是,一審、二審的律師、公訴人、法官都沒注意到這個問題。有任何一方注意到這個細節,都會救他一條命。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這個問題,法院很重視,就這樣保住了一條命。所以,很多案子的關鍵就在一些細節上,不下功夫就發現不了,下功夫了就能發現。



夏俊:我聽完剛才田老師分享的案例,有一個直觀感受,就是“律者仁心”。我們律師有的時候不僅是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甚至在當事人有困難的時候,都積極地給予了幫助。田老師有句名言,“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這句話特別有道理,但在今天,從田老師分享的案例來看,我覺得律師此時就是“天使”。再次感謝田老師的精彩回答。接下來,我想問曹老師一個問題,您剛才分享了好幾個無罪辯護的成功案例,您覺得無罪辯護能夠成功的條件是什么?



曹樹昌:第一個條件就是案件本身確實是無罪,或者案件本身證據存在嚴重的問題,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成為無罪的案件。第二個條件就是所有人都有一顆法治的心,依法辦事的心。在座律師可能經常聽到公訴人主張“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這句話是他們的口頭禪。在為一個強制猥褻的案件辯護時聽到這句話,我突然就生氣了。我說年輕人吶,你做人要厚道,是吧?當然說我也有有意的成分,我想讓法庭能夠重視。我說面對如此明確而且不可推翻,沒有任何疑問的反面證據,你居然敢說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啊?其實這些話我說心里話,我是給法官聽的,是給合議庭聽的。無罪辯護能夠成功的條件有兩個,第一個條件就是案件本身具備這種做無罪辯護的條件。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案件本身確實無罪,另一種情況就是案件本身雖然有罪無罪不好確定,但是證據非常有利于無罪。所以說我指的第二個條件就是一個法治的理念,態度或者認知。就是這兩個方面。



夏俊:謝謝曹老師。所以,律師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并不是說我們要一味地去否定,一味地去對抗,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比較恰當的辯護思路。有時候,無罪辯護既是一種辯護思路,又是一種辯護策略。

感謝曹老師的精彩回答,那下面我想再問朱主任一個問題,現在認罪認罰的案件越來越多了,印象中比例似乎已經達到90%以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已經認罪認罰了,律師還有必要作無罪辯護嗎?



朱勇輝:剛才這個問題我覺得很有現實意義,那就是這個制度出來以后,確實超乎預料地推廣得如此迅猛,適用率我覺得可能突破了很多人的預料。現在官方的數據各地不一樣,我看都是90%以上的,甚至個別的縣市將近100%。所以這個情況下,從我們的業界,大家反映的情況來看,里面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內心不是真正地認罪。

剛才大家都談到了無罪判決率1/10,000,哪一個被告人有信心說自己能成為那一萬個里邊的幸運兒?所以說他多半是先認了,然后由律師給他做無罪辯護,這就出現了法庭上的一個爭議的現象,那就出現你剛剛說的問題,被告人都認罪認罰了,律師還能不能做無罪辯護?或者說該不該做無罪辯護?

我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問題,一是從被告人角度來分析,二是從法庭的需求和他的意愿以及他的權利方面來分析。

如果從被告人角度來講,辯護權來自被告人,看起來律師應該服從于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他都認罪認罰了。認罪認罰是認可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約定的處罰,我們似乎不應該違背他的意愿,但是其實辯護權從被告人那產生以后,它后續有一定的獨立性,它可以依照事實和法律發表意見。當然這個前提,田老師一直講,不是說可以認為你按照你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隨便去作出你的辯護。



田文昌:大家仔細地琢磨一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中有一條,就是律師在辯護的時候,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志,提出不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這句話的含義是很深的,一定要仔細琢磨。首先,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愿;其次,不得提出不利于他的辯護意見。那也就是說,可以在當事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提出有利于他的辯護。例如,當事人迫于某種原因而違心認罪,依法提出無罪辯護的意見。這一點很重要,一定要把它理解透了。



朱勇輝:對,這就是田老師所說的,我們的獨立辯護權要記住兩個關鍵詞,第一個是不能違背當事人意愿。如果你要對認罪認罰的當事人的案件做無罪辯護,應當取得他的認可。你做無罪辯護,被告人是同意的,意愿上我們要征求他的意見。如果當事人判斷你做無罪辯護會干擾到他認罪認罰,對他不利,他堅決不愿意,我認為這時就不應該去做無罪辯護,盡管做無罪辯護對他是有利的。第二個是在他同意的情況下,你不能對他不利,只能作出他現在無罪或者從輕或減輕的辯護意見,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律師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這是從我們和當事人的關系上說的。

我覺得現在問題之所以提出來,實際上來自司法機關不贊同的態度,被告人都認罪認罰了,律師還做無罪辯護,這不是干擾司法機關嗎?不是降低法庭效率、浪費司法資源嗎?我認為不應該有這種認識,因為法庭是一個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場所,被告人認罪認罰了,其實我理解的是相當于口供了。但《刑事訴訟法》寫的是有口供,其他證據不充分,我們是不能定案的。為什么被告人承認了,我們就一切從簡了,就給他定了,律師都不能做無罪辯護了?法理上是說不通的。所以說,律師如果有確鑿的無罪辯護的意見,顯然應當是有權利、有義務在法庭上發表的。

我呼吁司法機關,在制定規則的時候,在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中,律師要發表無罪辯護意見,不能進行限制,這一點我是明確的。再者,從我們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庭并不是全盤接受,并不是說認罪認罰了,法庭就完全照著判,它有審查的義務。首先是量刑上,如果明顯不當,他是要改的。反推過來,對于認罪認罰起訴過的案件,法庭仍然有審查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的義務,而這一義務顯然不能由法官、法庭單方來承擔。律師是協助法庭的,當律師發現認罪認罰的案件里連案件事實都存在爭議的時候,當然有義務提出來,而法庭查明以后,也當然應該采納。所以說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確定有無罪辯護的理由,應當提出來,法庭的規則也應該允許。這是我的意見。



夏俊:非常感謝田老師和朱主任的精彩解答。在實務中,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也不少見,有的時候,這可能也是一種辯護策略。但無論如何,有一個大前提是,無論律師做何種辯護,都應當尊重和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張蓬蓬:好,下面進入我們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由現場觀眾進行提問,由于時間有限,我們只有一個名額,看看大家誰有沒有問題,可以指定其中一位老師作答。

觀眾:近水樓臺先得月,那我請教一個問題。今天各位老師更多的是從無罪辯護的傳承的角度來談無罪辯護的問題。職務犯罪領域,現在辯護的空間越來越小,尤其是無罪辯護變得越來越困難。我想請教一下田老師,在職務犯罪的領域,無罪辯護的方法或者技巧方面,在不踩紅線的情況下,有什么創新跟大家傳授?



田文昌:這個問題很難有一個標準。職務犯罪是最難的一個。為什么難?因為涉及紀委監委、檢察機關、法院多個機關,工作很難做,真正進行無罪辯護的空間很小。正因為空間小,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辯護方式,比如類似于“刨墳式”的或者專打程序的“死磕”辯護,這種方式確實不太合適,但是這種做法能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有時候也會起到一定作用。在這種特殊的司法環境下,不同律師采用不同的方式來追求結果,有些做法是見仁見智的。

什么叫死磕?我從來沒有貶低過死磕的律師。我認為,死磕是個中性詞,意味著堅持原則、不妥協。問題是,你怎么磕法?也就是說,死磕本身沒有錯,看你怎么個磕法。堅持原則,依法死磕,沒有錯。但是有的人太過了,比如說有的專門挑程序問題,雞蛋里挑骨頭,就是要讓開庭進行不下去,這個做法也未必可取,而且,與法院太對立,也會影響被告人的權利。我們一定要注意,我們的一切行動所帶來的后果的承擔者都是當事人,當事人承擔的后果與律師的辯護行為是相關的。所以無論采取什么方法,都要考慮整體效果。在現在的司法環境下,很難明確說誰對誰錯,但是我想說,經過一段時間以后,律師辯護的活動會越來越正規。中國律師,特別是刑辯律師,沒有傳承,沒有經驗,到現在都是摸索著干。我們到現在很多人是業余的做法,沒有專業訓練,沒有規范。從訴訟科學的角度來講,律師的規定動作必須做好,但是我們目前還沒有掌握好規定動作,多數是自選動作。

所以,我們一定要加強培訓,通過學習和研究,盡快地了解和掌握刑事辯護中的規定動作,在完成規定動作的基礎上,再發揮各自的自選動作。



張蓬蓬:我感覺今天的活動越來越像三位老師的畢業論文答辯。最后5分鐘,我們請門老師做一個點評發言。



門金玲:我說說我的學習感受。曹老師,他只要一談案子,你就會聽到很多細節,你就知道他經歷過案子的這種深耕細作,對待案件事實細致入微在老一輩身上體現得淋漓盡致。田老師只要一開口,無論多尖銳的問題,立場永遠都在一個刑辯律師的本色上,這是我一直以來都在致力學習田老師的地方。

田老師今天提起了一些往事,我不知道老師記不記得,在2005年提出可能會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時候,田老師特別激動,組織了很多博士一起來起草《刑事訴訟法》修改律師建議稿。當時我有幸參與寫了其中一章,書都出版了,結果一直等到2012年才修。田老師要求我們非常認真地去對每一條作出修改建議,并解釋立法意旨。就是想推進司法的程序公正,推進程序正義的發展。田老師是個實體法學者,轉型做律師之前是一名刑法學的教授,但深諳刑事辯護之道的他深知程序的重要性,田老師非常重視程序,一直強調辯護的程序性特征,辯護是一個過程。田老師本身是個實體法學者,他能做到這一點,從他們身上,我覺得做刑辯就是情懷、擔當。做刑辯,要是沒點情懷,很難做到一個至高的平臺上。包括曹樹昌老師的精耕細作、專業化、情懷、擔當。我們是有幸的,能在田老師、曹老師這些前輩身邊去感受刑事辯護的真諦。

轉眼間我來京都律師事務所已經6年了,2019年跟田老師合作過一個案子。當時我感受到田老師的刑辯專業化水平,案子那么多的卷宗材料,我給田老師匯報完,他總是能輕而易舉地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抓住辯護的要害,總是幾句話,就能找到案件的關鍵問題。

田老師的專業化水平帶來的信念感強到什么地步?我印象很深,當時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之后,案卷我已經詳細地閱讀過了,每天要匯報,但是還沒寫書面閱卷筆錄,我說要不要詳細地寫一下?眼看要開庭了怕來不及。田老師說這案子顯而易見地不構成犯罪肯定起訴不了,這案子就是個假案。那個案子一開始先是指控非法經營,后來又以職務侵占立案,再后來指定到另一個地方的時候,用的是詐騙罪名。不知道田老師記不記得,當時果然沒多久檢察院就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跟著大咖學習的整個過程中,感受到的就是專業上的精耕細作、信念感、擔當。總之我們有幸能夠在他們身邊感受這一切。



曹樹昌:我一直認為檢察官的作用也非常大。剛才提到合同詐騙案件,也是檢察官在里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辦理案件中,說心里話,我在很多場合都提到溝通的重要,特別是面對面的溝通,當然電話溝通也挺好。

我認為公檢法對一個案件最終的結果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剛才勇輝回答立杰提的問題,說是法官的作用,按照現在的對抗體系,這幾年好像不怎么提了,以前最早是糾問式,現在變為對抗式的審判。嚴格說起來,法官可以不看案卷,他就聽控辯雙方舉出的證據,然后最終裁判,讓自己的思維能夠更客觀、更中立。

當然,我認為律師更重要。因為律師需要看得很細。同樣的一個案件,不同的律師可能會提出不同的意見,法官也好,檢察官也好,在他們心中會留下不同的印象,得出一個不同的感受。



朱勇輝:門老師,我也補充一下檢察官的作用。必須要補充一下,而且我非常具體地拿數據來說話。我檢索的情況是公訴案件,2023年全國的無罪判決率是2.8/10000。2023年全國檢察院系統做的不起訴決定的不起訴率是多少呢?25.5%,我們換算一下,那就是2550/10000。什么概念?檢察院做的不起訴的決定,幾乎是法院判決無罪的1000倍。所以說,我們當然要為檢察官的努力鼓個掌。

接下來我想再說一句話,就是我們的無罪辯護,主戰場也轉移了。我們希望在法庭上力挽狂瀾,能擊敗控方,說服法官,判決無罪,但是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用好我們的證據,做好我們的努力,我們可以比在法院有1000倍以上的機會,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的不起訴結果,這就是我們將來的方向。好,謝謝。



張蓬蓬:有人說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皇冠上的明珠,我們既向往又擔憂。通過今天的講座,我們知道三位老師已經摘取了很多明珠了。我也希望,咱們通過今天的活動能夠接過這些明珠,然后讓它發揚光大。最后讓我們再次以熱烈的掌聲感謝三位老師,同時感謝大家的全程參與,今天活動到此結束。

注:摘自劉立杰主編:《刑辯百人談·專業篇》(2024年特輯)第186~224頁,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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