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休庭調查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休庭調查】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休庭與庭外調查核實證據的規定。
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增加的條文。1996年修改刑訴法時,對完善庭審方式,強化公訴人、辯護人在庭審中的作用,作了重大改革,如規定主要由公訴人、辯護人詢問證人、鑒定人;規定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證據等等。這些修改,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庭審理的作用,有利于公正裁判。但是,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主要是懲罰犯罪的實際需要,我國的庭審方式應當是在重視和發揮公訴人、辯護人作用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法庭查明事實的職能作用。因此,本條規定了法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以休庭,進行調查核實證據;同時,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等措施。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根據實踐需要,增加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使用“查封”措施。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動產等不方便移動的證據,無法采用扣押、凍結等措施,需要有針對性的增加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的措施。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對有疑問的證據可以休庭進行調查核實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合議庭可以休庭進行調查核實證據是在對“證據有疑問的”情況下,“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主要是指合議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為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證據是清楚、充分的,但某個證據或者證據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對同一法律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各有不同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鑒定意見等證據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除疑問,就會影響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法庭無法及時判定真偽,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使用哪些具體措施的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有時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進行調查,有時需要及時地將有關財物固定,防止書證、物證的滅失,因此,必須要有一定的手段。根據本款規定,這些措施是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勘驗、檢查”,主要是指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查封、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或者罪輕的各種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但與案件無關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鑒定”,是指為查明證據的真偽,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某個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確定;“查詢、凍結”,主要是指依照規定查詢、凍結被告人的存款、匯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應當遵守本法關于偵查中相關措施的規定。
在理解和執行本條的規定時主要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在庭外采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等方式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在繼續進行開庭審理時必須經過庭審辨認、質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而不能以調查核實代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二是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是在開庭審理后、公訴人、辯護人進行舉證、質證的過程中,遇到對證據有疑問的情況才進行,而不是開庭前進行事先調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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