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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承載著居住與。當房屋被賣給外村人,這份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揭開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面紗。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正起訴至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依法確認與被告吳剛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周正稱,2004 年 5 月 1 日,吳剛以 33300 元購買了自己位于北京市順義區 × 鎮 × 村 × 街 × 號的地上正房三間半、西廂房三間,并簽訂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如今,周正發現吳剛并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多次協商無果后,周正選擇向法院起訴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吳剛辯稱,不同意周正的訴訟請求。他認為,雙方簽訂合同時是真實意思表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周正應依約履行合同,不能隨意違約。合同簽訂當日,自己就付清了房款,周正也交付了房屋和集體土地使用證,此后自己與家人一直居住在此。而且,原房屋已全部拆除重建,周正無權再主張合同無效。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權屬與交易:周正原在北京市順義區 × 鎮 × 村 × 街 × 號擁有一處宅院,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周正為該村農業戶籍。2004 年 5 月 1 日,雙方簽訂合同完成房屋買賣交易,房款當日交清,此后房屋一直由吳剛居住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也由吳剛持有 。
主體資格問題:吳剛及家庭成員自合同簽訂至今,均非 × 鎮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也未遷入該村 。
后續處理意向:經法院釋明,雙方均表示因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案中主張,將另案處理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周正與吳剛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已拆除重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認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使用權不得隨意出讓、轉讓 。農村房屋基于本村村民特定身份建造,具有福利性質,且 “房地一體”,買賣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無效 。
本案具體情況分析:吳剛并非 × 鎮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該村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應認定為無效。雖然房屋已拆除重建,但這并不改變合同簽訂時違反法律規定的本質,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周正與吳剛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判決明確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為后續可能的法律后果處理奠定基礎。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紅線
嚴守主體資格:農村房屋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賣給外村人、城里人,合同大概率會被認定無效 。
謹慎對待交易:買賣雙方切勿因一時利益忽視法律風險,即便合同無效后可另案處理賠償問題,也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
(二)合同無效后續處理
及時協商解決:若合同被認定無效,雙方應盡快協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避免矛盾激化 。
尋求法律幫助:涉及復雜賠償計算或爭議較大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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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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