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琛
周澤律師轉發了一篇文章,標題是:
《寧遠喜案開庭第6天!李宇琛為刑訊洗地》。
這篇文章打了一個不存在的靶子。
因為我的觀點自始至終都很清楚:根據目前已知的公開信息,我不認為溫惠女士在寧遠喜案中所描述的遭遇,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刑訊逼供”:
我首先并不認同溫惠遭遇了刑訊,我如何構成“為刑訊洗地”?
這套邏輯,我們可以用周澤律師自己的工作來翻譯一下。
周律師是頂尖的刑辯律師,職業生涯的一大半,都在為被指控貪污、受賄、黑社會的當事人辯護。
他在法庭上要做的,就是通過分析證據、運用法律,向法官和公眾證明一件事:
我的當事人,不構成貪污罪。
這是律師的本分。
現在,我或者任何一個人,寫一篇文章,標題就叫:
《周澤為貪污洗地,周澤為黑社會洗地,周澤為貪官洗地》。
請問周澤律師,這是一種合理的批評,還是一種純粹的污蔑?
周律師論證的是他的當事人“不構成”貪污這個罪名,而文章的標題卻偷換概念,變成了他在為“貪污”這種罪行本身進行洗白。
這其中的區別,周律師不會不懂。
我今天面臨的,是完全一樣的處境。我論證溫惠案的情節“不構成”刑訊逼供,周律師轉發的文章,就指控我在為“刑訊逼供”這種罪行洗地:
這是基本的顛倒黑白。
這場由一個轉發引爆的論戰,就是一場關于如何通過偷換概念,來扼殺一場本應基于事實與邏輯的嚴肅討論的表演。
1
我向周澤律師指出了這個標題是在顛倒黑白。
周澤律師看到了,然后,他做了回應。
周氏魔法的第一步,永遠是切割。(最近我意識到了這一點,我準備抓取周澤的所有微博,從語言學、邏輯學的角度分析其中詭辯的魔法,像司法公開一樣魔法公開)
他在朋友圈輕描淡寫地回復:
這個文章與我沒關系。不是我寫的,也不是我授意他人寫的。我只是看了,轉發了。
“我只是轉發”。
這句話,是互聯網時代的金句,能免掉很多麻煩。
幾年前,記者劉虎被抓,周澤律師是他的辯護人。后來,劉虎起訴了另一位記者,叫湯計。理由之一,就是:
湯計大量轉發了指控劉虎是“網絡惡勢力”的不實信息。
法律的原則,不能像變色龍,根據環境隨意變換顏色。
如果說“切割”還只是防御,那接下來的一步,就是主動出擊了。
當我在朋友圈用邏輯和事實繼續追問其轉發責任時,周澤律師回復道:
您這簡直就是語言暴力威脅了。
一個不當轉發不實指控的人,在我有理有據地反駁后,瞬間將自己塑造成了一個被語言暴力的、無辜的受害者。
我所有的理性分析,都被打包成了一頂暴力威脅的帽子。
就這樣,一場關于“你轉的文章是不是在造謠”的討論,成功地被偷換成了一場關于“你的態度讓我很不舒服”的情感審判:
只要你質疑他,你就是暴力;只要讓他不舒服,你就是沒人性。
坦白說,周澤律師非常會。他深諳輿論場的游戲規則。
但“會”與“對”,是兩回事。
嫻熟的話術,如果不用于追求真相,而用于推卸責任,那就只是操弄。
我不想參與這種游戲。我們還是回到案件本身,看看那些被周律師一方定義為刑訊的場景,究竟是什么模樣。
2
周澤律師一方堅持認為,溫惠女士遭受了刑訊逼供。
在法庭上,溫惠女士聲淚俱下,講述了她的遭遇。我無意否認她的痛苦感受,我們不妨一起看看,其中幾個被反復提及的關鍵場景,究竟是什么模樣。
第一個場景,是車。
那是2022年7月18日,一個炎熱的下午。溫惠說,辦案人員將她獨自留在一輛密閉的汽車里,車內溫度高達四十度以上,長達一個多小時。
她描述自己:
心里極度害怕,一動不敢動,更不敢開車門、開窗。
但旁聽律師夏海龍先生記錄了另一個關鍵細節,這個細節也由溫惠本人在庭上所承認。當時,她的雙手并無鐐銬等束縛,車門車窗也未從外部上鎖:
她擁有完全的行動自由。
車里酷熱如蒸籠,車外是自由的空氣。隔在中間的,是一扇沒有上鎖的車門。
但她不敢。
第二個場景,是飯。
溫惠稱,有一次辦案人員為她點了一桌菜,說“一起吃”:
但她不敢吃。
溫惠的辯護人當庭稱:
“可能讓她吃的方式不夠尊重她,她是個體面、優雅的人,不愿食嗟來之食,所以沒吃,并不是完全沒有提供食物。”
讓溫惠更恐懼的,是開庭期間,法院提供的飯菜。飯菜里,兩次出現了用作調料的小蝦米。
這件小事,在溫惠看來,非同小可。
她告訴法庭,她對蝦嚴重過敏,是會窒息的那種,而案件的另一方關鍵人物老板葉某深知這一點。
所以,飯盒里的蝦米,在她看來是一種來自老板的死亡警告。
她說,這是:
老板在幕后操控法院食堂,要謀害她。
審判員耐心地解釋:
飯菜是法院食堂統一做的,是粉絲炒小蝦米,不是刻意針對你。你對飯菜有什么要求可以提。
但她依然很擔心。
第三個場景,是人。
溫惠在庭上說,讓她最崩潰的,是她最親近的人,包括她的姐夫、與她姐妹相稱的官員,都輪番來做她的:
思想工作。
他們逼她站到葉某一邊,去指證寧遠喜。
她說,自己自殺式的認罪,都是在被他們長期勸說之下做出的。
這個故事,聽起來確實令人扼腕。
但這個故事,也提出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
法律語境下的刑訊逼供,其實施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而溫惠女士描述的這些勸說、“折磨”,實施者是她的:
親人與朋友。
來自親友的背叛與脅迫,無疑會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也足以成為推翻一份口供的理由。但這與一名警察,在審訊室里,對嫌疑人使用的酷刑,是:
兩回事。
最后,是所有指控中,最重的一項,發生在那個“空調房”。
根據溫惠的陳述,當晚,她在玻璃房里被冷空調吹了一夜。房間里只有一張帶扶手的金屬長椅,無法躺臥。一夜過后,她高燒39度,被送進醫院。
這個行為,無疑是不人道的,可以被譴責。
但它究竟是什么?
這是否只是辦案過程中的一種不規范、不人道的處置,而非一種以“逼取口供”為明確目的的“刑訊”行為?
一個關鍵的細節是:
這一切發生在警方問話結束之后。
對方或許會辯稱,這是為了影響她未來的口供。
這是一種對動機的主觀推斷。而另一種可能性是,這僅僅是辦案條件不佳、人員處置方式粗暴、缺乏人道關懷的表現。
這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決定了法律上的救濟路徑。
如果這被認定為有明確目的的“刑訊逼供”,那么不僅因此獲取的口供將被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相關辦案人員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但如果這僅僅是一種“不規范、不人道的處置”,那么其法律后果,可能更多地指向對當事人身體健康損害的民事賠償,或是對辦案人員的行政紀律處分,而未必能:
直接否定其后所有口供的證據效力。
更何況,我們退一萬步講,即便法院采納了對方的說法,承認這個行為帶有威脅性,那么根據法律,它能排除的,也只是部分口供。
而不可能,將溫惠女士在此案中做出的口供,全部推翻。
這些場景,匯成了周澤律師口中的:
刑訊逼供。
它們是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或許需要先看看,在另一些案件里,這四個字,究竟意味著什么。
3
一些批評者們很可能會說:
李宇琛,你太極端了,難道非要打死打傷才算刑訊逼供嗎?
這是一個非常巧妙的設問,它試圖將我塑造成一個冷血的、對精神折磨視而不見的“唯物理傷害論者”。
那么,我先預判作出的回答是:
不,我從沒有說過刑訊逼供一定要造成死傷。
我完全認同,變相的肉刑,比如長時間不讓睡覺、強光照射、高分貝噪音等,同樣可以構成刑訊。
我也認同,純粹的精神虐待也可能觸及刑訊的邊界。
我認同所有這些前提,但我堅守一條底線:
你必須證明,刑訊行為本身是客觀存在的,而不僅僅是當事人主觀感受的投射。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刑訊,要看的是:
司法人員客觀做了什么,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測到了什么。
那么,客觀存在的刑訊行為,究竟是什么樣子的?
讓我們用事實來為這場辯論樹立一個清晰的參照系。
在河北原偉東案里,它是一臺老式手搖電話機。
偵查人員用銅線,纏住被告人的手指和腳趾,然后搖動電話機手柄。
這是一個具體的、物理的、旨在制造劇烈痛苦的動作:
它是一把鉗子,用來夾被告人的手指;是一根牙簽,用來扎他們的指甲。
它還是一種明確的、突破人倫底線的脅迫行為。
當原偉東扛住了所有肉體折磨時,井茶將他的妻子李杰抓來,當著他的面進行折磨,并直接威脅他:
你不認罪,我們就繼續折磨她。
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可被描述、可被驗證的刑訊行為。
它們留下的證據,是陳瑞武咬舌自盡后縫了七針的傷口,是原偉東入所體檢表上親筆寫下的:
舌頭是電傷,腿腫了。
在在許多刑辯律師代理的暴家案里,是PVC管、搟面杖和電棍的反復毆打。這些行為最終導致了33歲的暴某某,在“黑屋”里,因肺栓塞而死。
這,就是我們的標尺。一個由具體的酷刑工具、可驗證的身體傷害、以及明確的脅迫行為所構成的標尺。它衡量的是客觀的作為,而不是主觀的感受。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最初的問題了:
溫惠案中“不敢開窗”、“懷疑蝦米是要毒害自己”等情節,是否能與原偉東們所遭受的的酷刑行為相提并論,被置于“刑訊逼供”這同一個概念之下?
將一個主要基于心理恐懼和主觀揣測的場景,與那些已被法院或大量證據證明的、殘酷的肉體折磨混為一談,這究竟是在追求正義,還是在褻瀆正義?
捍衛刑訊一詞的嚴肅性,不僅僅是為了某一個受害者,更是為了整個社會的法治標尺。
因為濫用這個概念,還會帶來一個意想不到的、卻極其危險的后果——它會徹底模糊合法偵查與違法犯罪的邊界:
我堅持區分“刑訊逼供”與“被告人主觀臆測”、“其他非法取證手段”,不是在為任何不當的偵查行為開脫。
恰恰相反,我是為了保護我們手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不被銹蝕,是為了讓它在面對真正的黑暗時,依然能做到:精準、有力、一擊致命。
4
在這場論戰中,還有兩個指控被反復提及,它們像幽靈一樣,盤旋在所有關于事實與邏輯的討論之外。
第一個是關于在場的:
你不在現場,所以你不配評論。
這是一個旨在壟斷話語權的詭辯。
公共討論的基礎是公開信息,而非物理在場。
寧遠喜案之所以能成為一個公共事件,正是因為包括周澤律師在內的辯護團隊,持續不斷地向外界披露了大量的庭審信息。
既然辯方主動將這些信息公之于眾,就意味著邀請公眾基于這些信息進行討論。如果評論的前提必須是親臨現場,那為何還要費力地在社交媒體上每日更新庭審紀實?
如果只有親歷者才能評論,那么:
未親歷犯罪現場的刑辯律師,是否也失去了辯護的資格?
歷史學家將無權書寫歷史,評論家也無權分析文本。
第二個指控,是關于我:
背叛了刑辯理想。
這個說法很有意思。它預設了我的身份,必須對刑辯律師永遠忠誠,毫不動搖地和刑辯律師站在一起。
但我的理想,不是什么“刑辯理想”。
我每天為不同的受害者寫作,已經很久沒有思考過“我的理想”這么大的問題了,如果對本案而言,那可以聊一下“法治理想”。
當我看待溫惠案時,我的標準與我看待原偉東案時,是完全一致的。
這個標準清清楚楚,毫不含糊:
我不認同溫惠女士描述的那些遭遇是刑訊逼供。
你可以說,其中存在誘供、騙供,那是另一個層面的、需要被嚴肅討論的法律問題。
但你要說這是刑訊逼供,我是不認可的。
而恰恰是這種對原則的統一堅守,才讓我對周澤律師某些機會主義式的做法,提出批評。我批評的,從來不是他為誰辯護,或者他揭露了誰。我批評的,是他對自己所倡導的原則,采取了選擇性的應用。
他為自己當事人辯護時高舉“無罪推定”,面對異議者時卻可以轉發定罪式的文章:
一個只在對周澤有利時才被記起的原則,不是原則,是工具。
我的寫作,也是在努力:
我寫WuLei律師被吊證,是因為我堅信,律師的庭審言論應受豁免,公民的批評建議權應受保護。
我寫蕪湖戈律師的“反水”,是因為我擔憂,當個案中的壓力迫使當事人背刺聲援者時,公共輿論的監督空間將被進一步壓縮。
我寫原偉東案等被刑訊逼供的被告人,是因為我希望,能讓更多人了解到司法不公之下,井泉可以多么暴力,他們需要被看見。
在我所有的文章里,無論面對的是公權力、辯護律師還是輿論本身,貫穿始終的,都是對程序正義、言論自由、罪責刑相適應、以及邏輯與事實的堅守。
這無關站隊,只關乎講理。
5
這場由一個轉發引發的辯論,至此可以告一段落了。
這場辯論,最終展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辯護路徑。
第一條路,是堅守概念的精確性。
它要求我們珍視語言的重量,不輕易地使用“刑訊逼供”這樣沉重的詞匯,讓它在一次次的濫用中,失去了應有的鋒芒:
它要求我們承擔自己言論的責任,回歸理性的公共說理。
這條路通常是艱難的,不討巧的。
第二條路,是本文開頭中,周澤策略性地使用詞語。
它善于將所有不公都打包成最能激發公眾情緒的標簽,精于切割責任,嫻熟于角色扮演,將一場關于“李宇琛是否為刑訊洗地”的事實真假,巧妙地轉化為一場關于“周澤被李宇琛語言暴力威脅”的指控。
這條路,在輿論場上通常是高效的,成功的,尤其是當周澤這樣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指控我這樣的無名小卒時,律師圈的黨同伐異該如何選擇,答案并不復雜。
周氏魔法、周澤之路通向哪里,時間會給出答案。
當一個社會,對最嚴重罪行的指控變得越來越廉價;當公共討論,不再是邏輯與事實的較量,而是話術與表演的競賽;當所有人都習慣于用最激烈的詞語去描述最尋常不過的沖突時,我們又該用什么樣的語言,去描述那些真正的人間煉獄呢?
當刑訊這個詞,可以被溫惠用來指控“飯里有蝦米”時,它在面對“手搖電話機”時,還剩下多少力量?
如何討論,決定了我們能夠抵達一個什么樣的世界。
選擇權,在我們每一個人手中,當然,對于一些刑辯律師而言,選擇權不在他,而在他站隊的大佬手中。
寫于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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