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居住長達二十年的房子,卻被國有企業領取了房產證?上門搶奪房屋?近日,據了解,青島海洋某腐蝕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腐蝕研究所”)兩任法人代表被舉報利用職務便利,在單位集資建房項目中違規操作,倒賣建房指標并收受好處費,導致部分聯建投資者20余年無法辦理房產證,值得注意的是,涉事房屋早已完成確權登記,但產權歸屬與部分聯建投資者預期存在差異,這到底是誰動用了權力?
事件背景
某腐蝕研究所于上世紀90年代啟動單位集資建房項目,原法人代表顏某(1995-2005年任職)與現任法人代表曲某均參與其中。侯先生(聯建合作負責人)反映,顏某、曲某在已各自分得住房(顏某兩套共208平方米,曲某一套107平方米)的情況下,時隔二十余年通過“集資建房轉讓協議”,將聯建投資者應得的房屋,違規轉讓給原法人代表顏某女兒名下,并收取賄賂6萬元。
2023年5月,侯先生發現其自2002年起長期居住的房屋,在未獲通知的情況下,被曲某以“補辦集資建房名額”為由,將產權確權至自己名下,隨后又過戶至顏某女兒顏某樾名下。曲某在辦理產權填報申請和詢問中,隱瞞了房屋有實際居住人的情況。侯先生認為房子是集資建房,自己有居住的權利,是曲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操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于是起訴到法院。
法律訴訟遇阻
相關信息顯示,部分未取得房產證的購房者包括侯先生在內,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益。法院審理查明,2000 年青島海洋某腐蝕研究所、南某洋公司與中建某八局四公司簽訂聯建協議,約定共同建設海游路宿舍樓,協議明確南洋公司通過投資可獲部分房產分配,時任南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先生在協議上簽字確認。2002 年房屋竣工后,侯先生入住該房產,并持續繳納水電費、供暖費、管理費等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曲某提交相關材料,稱已繳納購房款,主張房屋是分配給自己的。青島海洋某腐蝕研究所亦提出,侯先生非本單位職工,不具備分房資格。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中的房屋為單位集資建設的職工宿舍,所引發糾紛屬于單位內部建房、分房范疇,依據相關規定,該類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了侯先生的起訴。侯先生隨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裁定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這讓侯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核心爭議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三條顯示: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購房人需符合特定條件,且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擅自轉讓。若未滿限制年限轉讓或通過代持牟利,住建部門可收回房屋或取消資格;以虛假手段騙購經濟適用房的,需退還房屋或補繳差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責。在《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中也明確了經濟適用房和集資建房需嚴格審核申請人資格,禁止利用政策牟利。然而顏某、曲某存在利用職權侵占他人財產、倒賣集資建房指標并收受好處費的不當行為。
歷史遺留問題難解,因項目性質特殊,在簽訂聯建協議之前,侯先生擔心國有企業難辦證的弊端,在得知其土地性質為“出讓地”后才簽署的聯建協議。在立項之初為職工集資建房,但在建設中社會購房人員的銀行按揭貸款受限,其單位應該到住建部門改變集資建房標識或者取得銷售許可。侯先生表示在后來得知其單位卻向房產局提供了虛假證明,把需要貸款社會購房人員列為本單位職工,并獲得了銀行按揭貸款,此行為構成了欺詐騙貸行為。所以多數聯建所得的購房者20余年未能辦證,因為這個房子項目的立項屬于單位集資建房,所以法院對這些未辦證上訴的幾戶均以“不屬于受理范圍”駁回,司法救濟途徑受限。
案件訴求
據了解,針對青島海洋某腐蝕研究所有限公司集資建房項目中暴露出的問題,侯先生已正式提交書面材料,顏某、曲某存在涉嫌違規交易集資建房指標、收受賄賂等行為,同時強調此類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他聯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房產管理秩序。希望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與紀律責任。
目前,舉報材料已按程序提交至相關部門立案,但尚未就舉報內容給出明確的調查結論與處理結果。事件的相關進展情況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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